关于本市限药店药品转申报挂网的通知
沪药事药品〔2024〕27号
各药品企业、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为贯彻落实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有关要求,有序推进互联网购药医保支付试点,进一步做好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药品价格管理工作,根据《关于优化本市药品挂网采购机制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通知》(沪药事药品〔2024〕24号)(以下简称高效办成一件事通知),本市不再接受仅限药店药品申报挂网,原本市限药店药品应在限期内转申报挂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转申报挂网
原本市仅限药店销售的药品(采购状态为全部医疗机构失效或限药店)应在限期内转申报挂网。符合高效办成一件事通知“药品分类挂网”要求的,经企业申请审核通过后,转为医院药店均可采购药品(采购状态为全部医药机构有效)。
企业通过门户网站(www.smpaa.cn)登录医保招采子系统(企业业务登录),在“我的药品库”中查看本企业限药店药品,点击“药品新申报”,选择本企业限药店药品编码可转申报挂网。具体挂网分类要求及议价规则参照高效办成一件事通知。逾期未提交的限药店药品编码将统一关闭限药店药品挂网采购资格,做医药机构失效处理,具体时间另行发布。
二、价格要求
限药店药品转申报挂网后,采购状态为全部医药机构有效,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如需采购使用,仍应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定点药店药品价格和中药饮片、配方颗粒“阳光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医保价采发(2021)26号)有关要求,通过上海市医保招采子系统上传零售价格信息。
定点零售药店需保持价格均衡合理,参考定点医疗机构采购同通用名(包括厂牌、规格包装)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价格等合理定价,同时线上线下价格应符合相关规定。定点药店价格“红黄线”监测预警机制按照高效办成一件事通知中有关药品议价规则执行,有关差价率的规定参照定点药店医保服务协议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2024年8月14日
注:2015年,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下发,明确除了毒麻精放等特殊药品,其余医保目录内药品取消政府定价,改为市场决定药品价格。当年8月,上海对《医保目录》支付范围内未中标的药品,生产企业自愿申请只限于在零售药店销售的医保药品,进行挂网采购。
《上海发布第一批优化创新药临床试验审评审批试点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名单》
来源: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