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药监局、江西省卫健委、江西省市监局联合印发《江西省医药代表从业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办法》主要包括总则、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医药代表学术推广活动管理、综合管理措施、附则等内容,共5章27条。
办法要求需要设立医药代表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建立医药代表管理制度,加强聘用、备案和学术推广活动管理,按国家要求进行医药代表信息的录入、变更和维护,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进行信息删除,并建立双重登记管理制度,办法要求医药代表既要按照国家药监局要求,在全国统一备案平台提交备案信息进行备案,又要在从事学术推广的医疗机构进行登记建档,否则不得从事相关活动。
医药代表主要工作任务为:(一)向医务人员传递药品相关信息;(二)协助医务人员合理使用本企业药品;(三)收集、反馈药品临床使用情况及医院需求信息。
医药代表可通过下列形式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
(一)在医疗机构当面与医务人员和药事人员等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沟通;
(二)举办学术会议、讲座;
(三)提供学术资料;
(四)通过互联网或者电话会议沟通;
(五)医疗机构同意的其他形式;
同时建立医药代表行为负面清单和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接待医药代表行为负面清单。
办法要求医药代表不得从事药品销售、违规统方活动,回归学术推广的主责主业。要求医药代表不得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各类形式的利益输送,同时,不得夸大或者误导疗效,隐匿或者隐瞒不良反应信息,干扰、干预医生用药等,确保临床安全、有效用药。
设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接待医药代表行为负面清单。办法从违规与未经备案的医药代表接触、违规统方、收受礼品礼金或其他不正当利益、接受捐赠赞助或参加由企业付费的各种活动等五个方面作出禁止性规定,列举了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接待医药代表行为负面清单,防范廉洁风险。对存在上述行为的工作人员,纳入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由医疗机构或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处分,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
来源:医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