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药审中心发布受理共性问题。针对——
申报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申请时,能否获得过渡期?
化学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申请按补充申请申报,有关过渡期问题可依据《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规定办理。如持有人申请一致性评价时需要过渡期,持有人应在申报资料证明性文件中进行特别说明,包括申请过渡期时间以及是否涉及药品安全性变更等。并在申请表“其他特别申明事项”中注明申请过渡期的时间。
《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持有人应当在提出变更的补充申请时承诺变更获得批准后的实施时间,实施时间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自变更获批之日起6个月,涉及药品安全性变更的事项除外,具体以药品补充申请通知书载明的实施日期为准。
《光盘表面如何标注信息?CDE发布光盘资料提交受理共性问题》
来源:C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