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上海阳光医药采购网发布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关于发布《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4-1)》的公告,开启胰岛素集采接续。
2021年11月26日,第六批国家集采胰岛素专项在上海开标,共涵盖临床常用的二代和三代胰岛素共16个通用名品种,拟中选产品平均降价48%,最高降幅达73.76%。
本次集采接续方案,定于 4 月 23 日(星期二)上午 9 点开始接收申报材料,10 点开标。本次胰岛素集中采购周期自中选结果执行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
6 个采购组,11个报价单元
本次药品集中采购品种范围与此前首次集采范围一直,为餐时人胰岛素、 基础人胰岛素、预混人胰岛素、 餐时胰岛素类似物、 基础胰岛素类似物、 预混胰岛素类似物, 共6个采购组。各采购组符合申报资格的企业按报价单元进行申报, 报价单元共 11 个, 以序号区分。本次接续集采于 2024 年 4 月 15 日(含) 前获得国内有效注册批件的胰岛素产品都可参与。
本次胰岛素集中采购各采购组报价单元以 3ml:300 单位(笔芯)。规格为代表品,相比首次胰岛素集采,此次接续结合企业首次集采中选价格,最低报价有明显的下调。
首次集采最高有效申报价
接续最高有效申报价
首次集采中选企业价格
本次申报价以“支”为计价单位,且为实际供应价, 应包括税费、 配送费等在内的所有费用。
申报企业按 3ml:300 单位(笔芯) 规格申报每一报价单元的价格, 同企业可申报不同报价单元。同一报价单元下同企业只能申报一个产品, 若申报多个产品的, 以申报价最低的一个产品为准。
申报价应小于或等于申报产品所在采购组 3ml:300 单位(笔芯) 代表品规格的“最高有效申报价”。
申 报 企 业 须 登 录 “ 国 家 医 保 服 务 平 台 ” ( 网 址 :fuwu.nhsa.gov.cn) 进行申报产品信息填报, 审核通过的产品信息经企业确认将生成《申报信息一览表》, 申报价填写在《申报信息一览表》 中。
申报企业须选择符合申报条件的产品, 形成“供应清单”, “供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胰岛素专项接续)(GY-YD2024-1)应清单”内产品的价格由联合采购办公室以 3ml:300 单位(笔芯) 为代表品进行计算, 同报价单元同企业 10ml:400 单位与 3ml:300 单位(笔芯) 价格相同, 同报价单元同企业1.5ml:450 单位( 笔芯) 按3ml:300 单位(笔芯) 价格的 1.3 倍计算;包装数量按简单乘除计算确定。
本次集中采购所涉产品不考虑包装材料差异。3ml:300 单位的预填充类(含特充、 畅充, 下同) 胰岛素产品的价格, 以本企业同报价单元代表品规格(3ml:300 单位(笔芯)) 的中选价格为基础,A 类中选产品每支增加 5 元、 B 类和 C 类中选产品每支增加 3 元;其他规格的预填充类胰岛素产品, 以本企业同报价单元代表品规格的中选价格为基础, 折算至相应规格的价格后, A 类中选产品每支增加 5 元、 B 类和 C 类中选产品每支增加 3 元。
中选规则
同采购组内, 申报产品按申报价由低到高确定申报排名, 申报价最低的为第一名, 次低的为第二名, 依次类推确定其他排名。
同采购组内, 申报产品的申报价相同时, 排名按以下规则依次确定:
(1) 未被任一省(区、 市) 依据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评定为“中等”、 “严重”或“特别严重”失信等级企业的产品优先;
(2) 本次胰岛素集中采购首年采购需求量大的产品优先。同报价单元同企业多个规格的所有产品首年采购需求量合并计算(以各地报送数据为依据);
(3) 首次获得国内药品注册批件时间在前的产品优先(以申报产品首次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日期为依据);
(4) 承诺供应国内市场产能较大企业的产品优先(产能以企业在“国家医保服务平台”中承诺且提交的总产能为依据)。
最后根据排名规则和申报产品数确定入围产品数。
申报价≤同采购组最低申报价 1.3 倍的, 获得中选资格。如申报价>同采购组最低申报价 1.3 倍, 但申报价不高于下表所列价格的, 获得中选资格。
(表4)
如上述情况未中选,如申报价不高于下表所列价格的,可“复活” 中选, 享受中选资格。
“复活” 中选价格表
中选产品排名规则与“申报产品排名规则”相同,但同采购组内, 中选产品对应的企业被任一省(区、 市) 依据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评定为“严重”或“特别严重”失信等级的, 相应中选产品排名与后位首个未被评为以上失信等级的中选产品排名对应交换。
同采购组内, 按中选的产品, 结合价格水平, 并按中选产品排名规则确定的排名进行分类, 分为A、 B、 C 三类。具体规则如下:
A 类中选产品:各采购组内排名第一的中选产品为 A 类中选产品, 标注为 A1。其余名次中选产品, 申报价不高于下表所列A类产品价格线的, 为 A 类中选产品。
B 类中选产品:不满足 A 类中选条件的中选产品,但申报价不高于表 4 所列价格的, 为 B 类中选产品。
C 类中选产品:不满足 A 类、 B 类中选条件的中选产品(含复活中选), 为 C 类中选产品。
协议采购量
中选产品的协议采购量分两步产生。
获得基础量: 同采购组内, 各产品根据排名和分类分别按其首年采购需求量的一定比例, 确定获得基础量。基础量确定方式如下:
(1)A 类中选产品获得基础量占相应产品首年采购需求量的比例为 80%-100%, 其中确定的 A1 中选产品的比例为 100%, 其余 A 类中选产品的比例为 80%;B 类中选产品获得基础量占相应产品首年采购需求量的比例为 55%;C 类中选产品获得基础量占相应产品首年采购需求量的比例为 45%;
(2)各采购组的中选产品, 与首轮集采相比中选类别提升(B类升为 A 类、 C 类升为 B 类或 A 类) 或继续维持在 A 类的, 获得基础量占其首年采购需求量的比例额外增加 10%;与首轮集采相比中选类别下降(A 类降为 B 类或 C 类、 B 类降为 C 类) 的, 获得基础量占其首年采购需求量的比例额外减少 10%。
(3)德谷胰岛素注射液、 甘精胰岛素注射液(1.5ml:450 单位)中选产品, 在(1)(2) 基础上, 获得基础量占其首年采购需求量的比例再额外增加 10%。
(4)各采购组的中选产品, 最终获得基础量占相应产品首年采购需求量的比例最高不超过 100%。
分配剩余量: 同采购组内, B 类、 C 类中选产品未分配的采购需求量和未中选产品的采购需求量作为剩余量, 由医药机构在 A类中选产品中自主选择。首年采购需求量总数不足 100 支的医药机构分配剩余量时, 可从任意中选产品中选择。剩余量占相应产品首年采购需求量的比例最低为 0, 最高不超过 80%。
(1)当中选产品对应的企业获得的基础量和剩余量总和达到其承诺供应国内市场最大产能的 50%时, 医药机构不再继续将该企业产品作为剩余量选择对象。
(2)若因A类中选企业的产能原因导致剩余量尚未分配完毕的,医药机构可从任意中选产品中选择剩余量。
各产品协议采购量确定表
全国首年采购需求量
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胰岛素专项接续) 、各地区首年采购需求量文件浏览>>
来源:医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