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在原有信用评价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拓展价格招采信用评价的评定结果应用,在组织国家集采和省际联盟采购设置招采规则时,医保部门应充分考虑评定结果因素,对“特别严重”及“严重”失信企业实行不同程度的禁入或约束。根据评级结果在续约时给予一定赋分。同时要求在相关案源处置中,必须穿透到该产品的生产企业,仅对配送企业进行处置,无法穿透至生产企业,以及按规定不纳入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案源,处置意见需经省级医疗保障局复核同意后办结。
同时要求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和医药集采机构均应在本单位门户网站醒目位置设置专栏,自2024年一季度起,向社会动态公告“特别严重”“严重”“中等”“一般”失信评定结果,并报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备案。国家医保局也将在门户网站价格招采信用评价专栏按季度公开有关情况。
国家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近期还发布了第7期价格招采信用评定结果,公布各省份评级为“特别严重”和“严重”失信的26家医药企业情况,其中3家医药企业评级为“特别严重”,23家医药企业评级为“严重”。
来源:医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