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兰素史克(GSK)的商业贿赂事件,终于尘埃落定。
昨日(5月14日),公安部官网挂出的来源于新华社的关于葛兰素史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GSKCI)涉嫌商业贿赂案侦查终结的报道透露,历经10个多月的侦办,于日前依法将GSKCI有关情况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据侦查机关透露,GSKCI药品的价格远高于在其他国家的价格,最高的达到其他国家的7倍。这条隐秘贿赂利益链的背后,再次显露出外资原研药在国内享有的超国民待遇,其中就包括定价环节。GSKCI的商业贿赂事件,或正在倒逼决策层重视外资原研药的上述问题。
GSKCI贿赂案祸起旅行社
GSKCI为牟取非法巨额经济效益的违规操作模式,起底于2013年的“旅行社”风波。去年6月,GSKCI副总裁兼企业运营总经理梁宏被警方带走接受调查。与梁宏同日被带走的还有GSKCI的副总裁兼人力资源部总监张国维、法务部总监赵虹燕和商业发展事业企业运营总经理黄红,这4人被称为GSK中国的“四驾马车”。
事实上,真正使GSKCI进入警方视线的,是一家名不见经传的旅行社。2006年成立的上海临江国际旅行社几乎没做过任何旅游业务,而是只和一些药企打交道。令人奇怪的是,临江旅行社年营业额却从成立之初的几百万元飙升到案发前的数亿元。警方通过侦查临江当地多家旅行社的异常经营状况,牵出了GSKCI及其关联企业存在的重大经济犯罪嫌疑。
新华社昨日公布的侦查情况显示,这家老牌跨国药企通过“旅行社”的表面功夫,进而操控起来的隐秘贿赂链,全面倡导“以销售产品为导向”的经营理念,强调“没有费用,就没有销量”的销售手段,先后组建和扩充了多个销售部门,将贿赂成本预先摊入药品成本,并组织各部门在虚高药价条件下,通过大肆贿赂医院、医生、医疗机构、医药相关协会组织等医药销售相关部门及其所属人员推销药品,牟取非法所得数十亿元。
上述“巧妙”的销售手段,发端于2009年1月犯罪嫌疑人马克锐就任犯罪嫌疑单位GSKCI处方药事业部总经理后,为了完成GSK总部下达的高额销售增长指标,在犯罪嫌疑人张国维等人支持下所一手创建。
侦查表明,为了刺激增加销售额,GSKCI采取多种方式鼓动销售员工“轻合规,重销售”,不但向员工提供高额销售费用,还制定了奖惩制度,完成销售指标获得高额奖金,完不成者则面临着被解雇或无法升迁的命运。在这种畸形的考核目标和制度导向下,GSKCI下属销售员工采用各种方法大肆进行贿赂活动。马克锐等公司高管人员组织各部门,在各种公开场合和行政执法部门检查中,极力回避和掩护贿赂销售行为,努力维护行贿费用的资金输出渠道。
在处方药和疫苗销售过程中,GSKCI下属各药品生产企业、与经营相关的各部门全面参与,建立自营药品销售、外包药品销售、“冷链”(疫苗)销售、大客户团队销售、危机公关五条“贿赂链”,形成了医药代表贿赂医生、地区经理贿赂大客户、大区经理贿赂VIP客户、市场部贿赂专家、大客户部贿赂机构的贿赂网,贿赂销售行为涉及全国各地。
最新侦查情况表明,2010年以来,因肝炎药“贺普丁”专利药资格到期、大量国内仿制药即将大量上市,GSKCI先后实施所谓“长城计划”、“龙腾计划”,行贿数千万元,并明确要求不得采用国产同类药品。实施“长城计划”后,不少医院不再采购贺普丁国内同类药品。
猫腻藏于“转移定价”
GSKCI的经济犯罪动机,离不开牟利,这一点在大手笔行贿后需要消费者来买单,即提前将贿赂成本预先摊入药品成本中,最高超出其他国家7倍的药价由此而来。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公安部获悉,长久以来,GSKCI在中国销售的药品大多冠以海外原研药名义,在药品进口前通过转移定价的方式,增高药品报关价格,在将巨额利润预提在境外的基础上,设定高额销售成本用于支撑贿赂资金。由此,GSKCI药品在中国的价格远高于其他国家。通过贿赂销售,GSKCI的主营业务收入实现了逐年攀升,从2009年的39亿余元,增长至2012年的69亿余元。
在此期间,马克锐等犯罪嫌疑人组织其财务部门,采取在GSK内部虚假交易的手段,将在中国境内的绝大部分违法所得作为采购成本转移到境外预设的公司结算。其巨额贿赂成本及违法所得,实际上都通过虚高的药价转嫁给中国的病患人员和国家财政承担。
进一步推敲GSKCI的高药价源头,猫腻藏于其特定的“转移定价”过程中。
多名涉案的GSKCI公司高管供述,新药进口到中国前,公司便会启动如下的“倒推计算”价格过程:首先开展国内市场价格调研。一是参考其他跨国药企相同或者相近的药品确定价格;二是如果属于原研药,“想卖多高的价格就定多高的价格”,再将价格报给GSKCI公司财务部。
随后,GSKCI将定价需求报给GSK总部的TP中心(全球价格转移中心),计算出成本价和在中国进口的口岸价。等到TP中心认可后,葛兰素史克中国公司按照总部计算的口岸价进口药品,这时口岸价已远高于成本价。
在药品进口后,GSKCI公司按照已经转移定价的口岸价,向国家发改委申请单独定价,发改委依据申报资料,以口岸价为基数批准GSKCI在国内销售的药品价格。
“这一过程也叫转移定价。”犯罪嫌疑人之一、原葛兰素史克中国公司副总裁兼疫苗部总经理陈洪波说,这是跨国公司实现利润最大化的一种主要方法。在原产国分公司把要赚的利润确定好,把确定后的(原产国)零售价作为销往另一个国家分公司的成本价。在这个基础上,再实行一套价格策略,确保在另一个国家能够盈利。
在外包药品销售贿赂链中,GSKCI为规避贿赂销售法律风险,以支付推广服务费形式将药品外包给江苏泰陵医药等7家公司代销,并全盘复制其贿赂销售模式通过其对医生行贿;疫苗销售贿赂链中,为在销售终端打压竞争对手,实施“冷链”计划,出资1300余万元采购小汽车、电视机、电动车、摄影摄像器材等非医疗设备,根据疫苗销量,向疾控中心和疫苗接种点客户行贿。
上述一系列为抢占市场份额,进而通过贿赂设置排他性障碍,提高药品市场销量的操作手法,与预选摊派成本至药品成本的做法“互相呼应”,双向互动,将GSKCI一步步推向经济犯罪的深渊。
倒逼外资原研药政策改革
GSKCI的经济犯罪事件,正撬动决策层降低原研药超国民待遇的预期。
早在去年底,一位卫计委政策研究专家向通讯社透露,国家正在推动仿制药一致性评价,意在保护优质仿制药,“仿制药与原研药一致性无差别后,则没有充分的依据证明单独定价,所以单独定价资格要取消”。
卓创资讯医药行业分析师赵镇认为,政策层面长期对原研药价格高企持容忍态度,与现阶段国内的大部分仿制药质量难达到原研药的水准有关,这也是管理层难以下定决心的一个原因。
长期以来,在我国与仿制药形成政策对比的是,尽享“恩宠”的原研药。原研药为中国独有概念,1993年中国开始实施药品专利保护政策,而在此之前进入中国市场的专利药缺乏法律保护,因此国家出台了这样一个追溯性的行政保护制度,使外资药企获得经济补偿,也鼓励他们把创新药带到中国。
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孙志刚曾在全国招标座谈会上明确提出,要降低原研药的超国民待遇,让原研药与仿制药同台竞争,如果原研药价格降不下来,国家将会集中起来,统一由国家进行价格谈判,甚至会统一定价。
记者梳理发现,在去年密集的各省市基药和非基药招标政策中,都对原研药有所限制,甚至有部分省市的药品招标采购文件中,已取消了原研药招标中的单独竞标资格。
以山东为例,在去年的基药招标进程中,不止一家外企原研药放弃了基药市场。有市场观察人士表示,与国家发改委直接调低原研药的最高零售价相比,部分省份招标采购中不再保留原研药单独一个质量层次的做法,或将加速原研药的降价。
接下来,外企原研药面临的竞争在未来几年可能会更大,一是山东、江西、广东等地均对高价通用名药物有所抑制;二是各地医保资金压力以及医院控费等对高价通用名药的降价需求日益迫切;三是在各项政策和企业的积极推动之下,本土仿制药质量也在快速提升,并得到各界的认可。
未来专利过期的外资药将和仿制药在同一平台上直接竞争,已是大势所趋。在这种政策大环境下,不愿降价的外资药企开始纷纷放弃招标。
中投顾问研究总监郭凡礼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分析称,原研药单独定价能推动药品创新,调动企业投入药物研发的积极性,因此取消原研药单独定价是不合理的。而仿制药取消单独定价资格有合理性,即其建立在原研药的基础上,成本上占有优势,影响了市场公平竞争,因此政策层面的推动是必要的。
延伸阅读GSK曾在美上演“商业行贿”
随着葛兰素史克商业贿赂事件接近尾声,整个行业也开始对商业贿赂产生的根源进行反思,以促进日后市场的良性发展。
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此次葛兰素史克在中国市场的行为,曾在美国上演过。资料显示,葛兰素史克在美国波多黎各、夏威夷和加州等地共举行过8次“帕罗西汀论坛”,几百名医生被邀请参加,每名医生还能得到750美元的酬谢金。此后几个月内,参加此论坛的医生所开的葛兰素史克药品使用量都有显着增长。葛兰素史克也因此收到了美国司法部开出的30亿美元罚款单。
当GSKCI在中国再次被曝出此类问题后,我国监管层作出了一系列反应,其中包括国家卫生计生委召开曾专门召开专项会议,审议并通过了《2013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要推动源头治本,完善药品集中采购制度,规范医药购销秩序,降低药品虚高价格。
同时,国家卫生计生委还成立反商业贿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并从去年10月14日开始到各地暗访。
对此,有专家直言,2013年的打击医药商业贿赂跟2006年有着很大的区别,2006年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20个部委所做的一次整体部署,主要打击医疗机构;而2013年由偶发事件引发,打击的都是企业,主要是被举报的企业。
对于如何根除商业贿赂根源这一问题。有专家直言,在中国目前医改尚不完善的情况下,企业进行商业贿赂能够实现效益最大化,外资企业就是利用这种潜规则行事,且知道最大边界在哪里。
业内有观点认为,在日后的市场监管中,打击药企商业贿赂,既要对关键岗位的人员加强监督,也要使医院招标过程更加透明,消除商业行贿的空间。
还有分析指出,接下来的反商业贿赂中,相关部门应将药品流通体系中的“回扣”行为视同“商业贿赂”,这将使治理这类行为有明确的法律界定,也对收受“回扣”者产生强大的震慑力量。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