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杨文蔚等非与执行审查执行判决书》,该判决书显示驳回曾为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正中珠江”)合伙人杨文蔚的复议申请,裁定追加康美药业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杨文蔚为被执行人。
A股史上最大规模的财务造假案
康美药业于2001年登陆上交所,证券代码600518,上市市值不到9亿元,但在2018年时市值达到近1400亿元,稳坐医药板块的第二把交椅,不过也是从2018年开始,康美药业深陷财务造假风波。
2018年12月,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康美药业被证监会立案调查,财务造假事件开始败露。
根据中国证监会此后发布的调查进展和《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9]119号),认定康美药业披露的2016-2018年财务报告存在重大虚假,其中《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 89.99 亿元,多计利息收入 1.51 亿元,虚增营业利润 6.56 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16.44%。《2017年年度报告》 虚增营业收入100.32 亿元,多计利息收入 2.28 亿元,虚增营业利润 12.51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25.91%。《2018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 84.84 亿元,多计利息收入 1.31 亿元,虚增营业利润 20.29 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65.52%。
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康美药业通过财务不记账、虚假记账,伪造、变造大额定期存单或银行对账单,配合营业收入造假伪造销售回款等方式,虚增货币资金。通过上述方式,康美药业《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约225.48亿元,占公司披露总资产的41.13%和净资产的76.74%;《2017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299.44亿元,占公司披露总资产的43.57%和净资产的93.18%;《2018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 361.88亿元,占公司披露总资产的 45.96%和净资产的 108.24%。
同时,在《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半年度报告》也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康美药业在未经过决策审批或授权程序的情况下,累计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非经营性资金超过116亿元用于购买股票、替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融资本息、垫付解质押款或支付收购溢价款等用途。
基于上述事实,康美药业主动向上交所申请对公司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公司股票简称由“康美药业”变更为“ST康美”,如此之大的造假力度也使康美药业成为A股史上最大规模的财务造假案。
2019年8月,证监会罕见地将该事件定性为有预谋、有组织,长期、系统实施财务造假行为,恶意欺骗投资者,影响极为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并对康美药业及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决定对康美药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21名责任人员处以90万元至10万元不等罚款,对6名主要责任人采取10年至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2020年7月,康美药业实际控制人马兴田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2021年2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杨文蔚、张静璃、刘清、苏创升)》(〔2021〕11号),决定对负责康美药业财务审计的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正中珠江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1425万元,并处以4275万元罚款,同时对相关出具年度审计报告的项目经理、注册会计师给予警告、罚款10万元、3万元不等处罚。
2021年4月,ST康美披露业绩更正公告,将2020年净利润预计亏损额上下限,分别从此前的148.5亿、178.2亿元,大幅提升到244.8亿元、299.2亿元,仅次于当时A股预亏第一位的海航控股。
杨文蔚与正中珠江的处罚执行
根据2021年8月24日,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罚没款催告书》提及,正中珠江前期已向证监会缴纳部分罚没款,但尚未执行完毕。截至裁定作出时,正中珠江已缴纳罚款570万元。
不过,正中珠江在缴纳部分罚没款后,选择注销执业许可。2022年7月21日,广东省财政厅发布会计师事务所终止公告,宣布注销正中珠江执业证书,该所不得以会计师事务所名义开展业务、不得从事注册会计师法定审计业务。作为曾经长期位于广东地区综合排名前列的会计师事务所,正中珠江自此走到了劲头。
鉴于被执行人正中珠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中国证监会向北京金融法院提出追加杨文蔚为被执行人的申请。北京金融法院院以(2022)京74执异200号立案审查,2022年12月29日,北京金融法院作出(2022)京74执异200号执行裁定,裁定追加杨文蔚为中国证监会申请强制执行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执行案号:(2022)京74执118号〕的被执行人。
为此,杨文蔚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2022)京74执异200号执行裁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杨文蔚系合伙企业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普通合伙人,在(2022)京74执118号案件中该合伙企业作为被执行人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故申请执行人中国证监会有权申请追加杨文蔚为该案被执行人。杨文蔚作为执业人员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与其作为合伙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并行不悖。综上,(2022)京74执异200号执行裁定正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予以维持;杨文蔚的复议请求欠缺事实和法律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驳回复议申请人杨文蔚的复议申请,维持北京金融法院(2022)京74执异200号执行裁定。同时明确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述裁定意味着杨文蔚需要承担正中珠江未被缴纳的剩余罚款。
另值得注意的是,作为全国引人瞩目的上市企业财务造假案,并由此给投资者带来巨额损失,2021年11月12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全国首例证券集体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责令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因年报等虚假陈述侵权赔偿证券投资者损失24.59亿元,原董事长、总经理马兴田及5名直接责任人员、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及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13名相关责任人员按过错程度承担部分连带赔偿责任。该诉讼案最终确认相关投资者为52037名。
2021年11月13日,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的第二日,康美药业发布《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投资者民事诉讼索赔进展的公告》,公告关于清偿方式显示:公司已于2021年6月4日被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揭阳中院”)裁定受理重整。2021年7月22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服中心”)作为集体诉讼特别代表人申报债权。此次案件判决涉及公司需承担的投资者损失,公司将根据破产重整工作推进情况,依据届时经揭阳中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中的债权受偿方案,通过现金、抵债股票等方式统一实施清偿,充分考虑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将根据判决,向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庄义清、温少生、马焕洲、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杨文蔚等 21 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被告依法主张相关权利。
由此,杨文蔚可能还需承担24.59亿元的连带清偿责任。
杨文蔚的签字也被网友戏称为“史上最贵签字”。
来源:医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