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7月4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谈判药品续约规则(2023年版征求意见稿)》《非独家药品竞价规则(征求意见稿)》。
根据6月29日国家医保局发布的《2023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7月1日起,开启药品申报,网上申报时间为2023年7月1日9:00至7月14日17:00,随后进行形式审查、公示、复核、公告等工作,8-9月开展专家评审,9-11月开展谈判和竞价,11月公布结果。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则为接下来的评审、谈判提供相关工作基础。
根据《谈判药品续约规则(2023年版征求意见稿)》,非独家药品 以国家药监部门批准的通用名为准, 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 含);2019年目录内谈判药品,连续两个协议周期均未调整支付标准和支付范围的独家药品;谈判进入目录且连续纳入目录“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超过8年的药品( 2017年版目录谈判药品自2018年起计算,2018年版目录谈判药品自2019年起计算, 2019年及以后按目录执行年份计算);以上三种药品可以纳入常规目录管理。
同时对于连续纳入目录“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超过4年的品种,支付标准在前述计算值基础上减半。
对于 2023年12月31日到期的独家药品,如本协议期基金实际支出未超过基金支出预算( 企业预估值) 的 200%,且未来两年的基金支出预算增幅合理的,可以简易续约, 续约有效期2年。
按照现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注册分类标准认定的1类化学药品、1类治疗用生物制品、1类和3类中药,续约时如比值A大于110%,企业可申请通过重新谈判确定降幅,重新谈判的降幅可不一定高于按简易续约规则确定的降幅。如谈判失败,调出目录。
此外,医保基金支出预算从 2025 年续约开始不再按照销售金额 65%计算,而是以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药品费用计算,考虑到参照标准的变化,医保支付节点金额也相应调增。原“二、规则”下 2 亿元、10 亿元、20 亿元、40 亿元从 2025 年开始相应调增为 3 亿元、15 亿元、30 亿元、60 亿元。
《非独家药品竞价规则(征求意见稿)》显示:除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和政府定价药品外,经专家评审,建议新增纳入医保药品目录的非独家药品,可以开展非独家药品竞价。
医保方组织测算专家按程序进行测算,提出医保支付意愿作为该通用名药品的准入门槛。
参与申报的企业按程序提交报价。企业报价分别与医保支付意愿对比, 只要有 1 家企业参与并报价不高于医保支付意愿, 则该通用名药品纳入医保乙类目录, 否则该通用名药品不纳入。企业报价不能高于申报截止日前 2 年内有效的省级最低中标价和申报时提交的市场零售价格。
药品通过竞价纳入医保目录的, 取各企业报价中的最低者作为该通用名药品的支付标准。 如企业报价低于医保支付意愿的70%, 以医保支付意愿的70%作为该药品的支付标准。
比如——
某药品有A、B两家企业生产, 医保方测算支付意愿为100元。
若A、B报价均高于100元, 没有企业入围, 该药品通用名不被纳入《药品目录》。
若A、B报价中有一家低于100元,该药品通用名被纳入《药品目录》,支付标准取A、B报价中低者。其中,如有企业报价低于70元,该药品的支付标准为70元。
来源:医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