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4日,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发布第八批国家药品集采(GY-YD2023-1)上海地区的补充文件,明确上海地区执行第八批集采的相关规定,包括配送、回款、中选/未中选品种的使用等。
配送方面,每个中选品种只能制定一名配送商指定配送企业,该名配送商需2022年配送药品范围覆盖上海市所有区,且具备 24 小时内向全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配送中选药品的能力和条件,不允许通过第三方购买中选产品。
货款支付方面,工作机构及指定配送企业均设立资金专用账户,在签订《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购销三方协议》 后5个工作日内,工作机构向指定配送企业支付全部货款的50%,采购周期执行半年或采购量达到协议约定采购量 50%后,工作机构向指定配送企业支付全部货款的45%,在完成约定采购量后, 工作机构对指定配送企业货款进行清算, 清算完成后支付剩余货款。
中选药品使用方面,医疗机构优先采购和使用,视为符合一品两规的要求,使用量原则上与上一年度水平相当。中选企业承诺向本市有需求且能保证在30 日内回款的各医保定点药店供应中选药品。
质量检测方面,为保证中选药品在中选前后质量稳定一致,中选企业必须接受工作机构采用近红外光谱建模等检测方式对供应的每批次中选药品进行检测。申报企业必须接受中选药品一年至少两次的抽检和必要时进行的飞行检查。
未中选药品方面,阶梯降价、价格用量均不能超过中选药品。医疗机构可以在保证中选药品用量的前提下继续采购并使用未中选药品,但数量按比例关系折算后不得超过中选药品。
符合本次集中采购申报要求的同品种未中选的最高价药品,根据价差实现梯度降价后 (以中选价托底) 方可继续采购使用,价差较大的须进一步加大降价幅度,实际采购价由生产企业和医疗机 构通过挂网公开议价确定。
符合本次集中采购申报要求的同品种未中选的非最高价药品,其价格应不高于按梯度降价要求调整后的最高价药品价格,实际采购价由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通过挂网公开议价确定。
在符合本次集中采购申报要求的同品种仿制药品生产企业超过 (含) 3 家的,不再采购其它不符合本次集中采购申报要求的同品 种其他生产企业的药品。企业未超过 (不含) 3 家的,则其它不符合本次集中采购申报要求,但已在本市中标 (或挂网) 的未中选药品可继续采购使用, 其价格应低于中选价,实际采购价由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通过挂网公开议价确定。
来源:医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