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发布《自治区中医药局关于公布广西民族药名单(第一批)的通知》,根据《广西民族药认定程序(试行)》《广西民族药认定标准(试行)》,广西中医药局组织广西民族医药专家委员会对46家企业申报的346个药品进行认定,经过评审、公示、复核等程序,最终认定218个药品为第一批广西民族药。
2019年1月10日,国家卫健委、中医药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的通知》,明确确保基本药物主导地位,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是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药品的依据,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是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核心环节。按照基本药物“突出基本、防治必需、保障供应、优先使用、保证质量、降低负担”功能定位,公立医疗机构制订药品处方集和用药目录时,应当首选国家基本药物。以省(区、市)为单位增补非目录药品是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初期的阶段性措施,2018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公布后,各地原则上不再增补药品。少数民族地区可根据需要,以省(区)为单位增补少量民族药,但应当经过充分论证和严格程序,并严控品种数量。
此后,2021年12月30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公布《关于医保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各地应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和临床需要,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民族药、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和中药饮片纳入本地医保支付范围,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来源:医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