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受国家医疗保障局委托,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公示了2021年9月19日至2022年3月31日各省份评级为“特别严重”和“严重”失信的医药企业情况,共涉及5家企业,分别为四川倍聚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四川省四丰药业有限公司、四川省医药集团盛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智同医药有限公司和河南新卫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其中四川省医药集团盛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特别严重”失信医药企业名单和“严重”失信医药企业名单皆涉及。
上述5家企业被纳入失信名单皆与给予医院有关人员回扣或不正当利益有关,其中“特别严重”失信企业名单涉及金额皆高于200万,其中四川倍聚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涉及金额最高,为325万元。“严重”失信企业名单涉及金额则在100万左右及以下。
上述涉事医院分别为阿坝州人民医院、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医院和郑州市骨科医院。
“特别严重”失信企业名单
(一)四川倍聚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根据黑水县人民法院判决,四川倍聚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刘某某向原阿坝州人民医院有关人员给予回扣或不正当利益,以使其经营的一类耗材、骨科耗材获得额外的交易机会、竞争优势和销售数量,累计折合人民币325万余元。该失信行为时效标准的起始时间为2021年4月30日,四川省级医药集中采购机构按照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规定,评定企业“特别严重”失信。
(二)四川省四丰药业有限公司
根据泸定县人民法院判决,四川省四丰药业有限公司侯某某向原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医院有关人员给予回扣或不正当利益,以使其经营的注射用哌拉西林钠舒巴坦钠、注射用环磷腺苷葡胺、注射用奥美拉唑钠、注射用哌拉西林钠他唑巴坦钠、注射用左卡尼汀获得额外的交易机会、竞争优势和销售数量,累计折合人民币230万元。该失信行为时效标准的起始时间为2021年10月26日,四川省级医药集中采购机构按照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规定,评定企业“特别严重”失信。
(三)四川省医药集团盛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新龙县人民法院判决,四川省医药集团盛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员董某向原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医院有关人员给予回扣或不正当利益,以使其经营的注射用头孢唑林钠、注射用头孢替唑钠、注射用头孢西丁钠获得额外的交易机会、竞争优势和销售数量,累计折合人民币222万元。该失信行为时效标准的起始时间为2021年10月26日,四川省级医药集中采购机构按照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规定,评定企业“特别严重”失信。
“严重”失信企业名单
(一)河南新卫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根据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决,河南新卫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医药代表马某向郑州市骨科医院有关人员给予回扣或不正当利益,以使其经营的AS-E/S型号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腰麻硬膜外联合包)获得额外的交易机会、竞争优势和销售数量,累计折合人民币109万余元。该失信行为生效时间为2021年8月2日,河南省级医药集中采购机构按照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规定,评定企业“严重”失信。
(二)四川省医药集团盛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泸定县人民法院判决,四川省医药集团盛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员董某向原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医院有关人员给予回扣或不正当利益,以使其经营的注射用头孢唑林钠、注射用头孢替唑钠、注射用头孢西丁钠获得额外的交易机会、竞争优势和销售数量,累计折合人民币66万余元。该失信行为时效标准的起始时间为2021年10月26日,四川省级医药集中采购机构按照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规定,评定企业“严重”失信。
(三)四川智同医药有限公司
1.根据黑水县人民法院判决,四川智同医药有限公司刘某某向原阿坝州人民医院有关人员给予回扣或不正当利益,以使其经营的当归、煅珍珠母等中草药获得额外的交易机会、竞争优势和销售数量,累计折合人民币45万元。该失信行为时效标准的起始时间为2021年4月30日,四川省级医药集中采购机构按照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规定,评定企业“严重”失信。
2.根据马尔康市人民法院判决,四川智同医药有限公司刘某某向原阿坝州藏医院有关人员给予回扣或不正当利益,以使其经营的紫草、止泻木子等中草药获得额外的交易机会、竞争优势和销售数量,累计折合人民币71万余元。该失信行为时效标准的起始时间为2021年6月29日,四川省级医药集中采购机构按照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规定,评定企业“严重”失信。
信用评价已成为医药、医械招采的重要指标
自2020年8月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正式建立招采信用评价制度以来,企业信用已成为国家和地方医药集中采购的重要评价指标,在招标文件企业申报资格方面,往往都要求申报企业未被列入《全国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企业风险警示名单》,无违反当地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规定等。
根据国家医保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及相关操作意见和规定,建立信用评价制度目的是发挥医药产品集中采购市场的引导和规范作用,对给予回扣、垄断涨价等问题突出的失信医药企业采取适当措施,促进医药企业按照“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价格,促进医药产品价格合理回归,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依据法院判决或行政处罚认定的案件事实,确定失信等级,动态更新,并将失信等级分为“一般”、“中等”、“严重”、“特别严重”四个等级。
根据《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2020版)》规定,对于失信等级评定为“严重”和“特别严重”的医药企业,除提醒告诫、提示风险外,应限制或中止该企业涉案药品或医用耗材挂网、投标或配送资格,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开披露该企业评级结果和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2021年11月发布的《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接续工作的通知》再次强调强化信用和履约评价,把信用评价和履约情况融入到接续规则各个主要环节中,使其在企业申报资格、中选资格、中选顺位、供应地区选择中发挥实质性作用。采用综合评价方式确定中选企业的,各省应将企业的信用评价和履约情况纳入综合评价因素,并给予较高的权重。暂未采用综合评价的,应将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情况作为企业入围的重要条件之一,同等情况下,信用评价较好的企业优先中选。上一轮已中选企业,如综合评价结果或信用、履约情况较好,可在接续工作中优先考虑;如信用、履约情况较差,在接续规则中应予以惩戒。申报企业如被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列入“违规名单”或被所在省认定为不同程度失信的,可按规定采取中选顺位后移、降低带量比例、减少供应地区等处置措施,直至暂停其参加接续的资格。
《宜昌人福药业、北京百奥药业河南省失信等级被评定为“严重”》
来源:医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