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1日,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印发《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按程序将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及相应检测项目临时性纳入本省份基本医保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同时及时调整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新冠治疗用药,其中《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新增的奈玛特韦片/利托那韦片,由医疗机构按照企业与有关部门沟通一致的价格采购,医保部门按规定做好支付。
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临时性纳入基本医保
通知指出:“按程序将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及相应检测项目临时性纳入本省份基本医保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参保人在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统筹地区现行规定支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检测试剂的费用,可使用个人账户支付。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参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地方拟临时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及有关事项意见的函》(医保办函〔2022〕11号),持续规范和优化公立医疗机构提供新冠抗原检测服务的价格政策。各地医药集中采购机构要做好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挂网工作,积极推动挂网采购并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进行信息共享。同时加强测算和监测,协同推进价格、采购、支付和信息系统改造各项工作。”
目前国内已有17款新冠抗原检测试剂获批,这意味着以下这些试剂将临时性纳入基本医保。
同时,基于此前发布的《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地方拟临时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及有关事项意见的函》(医保办函〔2022〕11号),目前已有多个省市对新冠抗原检测试剂展开集中采购。
3月15日,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发布《关于调整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检测试剂联盟地区集团带量采购部分中选品种价格的通知》。其中,中选企业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主动申请其中选产品中选价格由原来的16.8元调整为9.8元/人份。
正在开展的津冀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试剂挂网采购,报价方面,文件明确,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挂网价格上限为最近一次全国省级集中采购最高中选价格,暂定为9元/人份。
3月16日,山东省公布的“鲁晋联盟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中选结果”,最高中选价为9元,最低中选价为7.9元。
3月19日,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关于制定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价格的通知》,文件显示,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政府指导价5元/人次,公立医疗机构收费不得上浮,下浮幅度不限。公立医疗机构实行检测试剂盒(含采样器具)“零差率”销售。“检测价格项目+检测试剂”费用总和超过15元/人次的,实际收费按照15元/人次封顶。以此推算,检测试剂的价格不应超过10元/人次。
辉瑞新冠药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通知指出:“及时调整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新冠治疗用药。对《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新增药品,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参照《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国医保电〔2020〕5号)相关要求,将其临时性纳入本省份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对于《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调出且不在基本医保目录内的药品,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应在《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发布之日起停止医保支付。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做好新增药品挂网工作,对于尚未挂网的药品,允许医疗机构先在线下采购应急使用。《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新增的奈玛特韦片/利托那韦片,由医疗机构按照企业与有关部门沟通一致的价格采购,医保部门按规定做好支付。”
今年2月11日,国家药监局根据《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按照药品特别审批程序,进行应急审评审批,附条件批准辉瑞公司新冠病毒治疗药物奈玛特韦片/利托那韦片组合包装(即Paxlovid)进口注册。3月15日,国家卫健委发布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将该药纳入。3月17日,2.12万盒“奈玛特韦/利托那韦片”经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海关验放后,办结全部进口通关手续,火速运往全国抗疫一线。3月20日,首批“奈玛特韦/利托那韦片”运往吉林。
附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形势严峻复杂、疫情防控处于关键阶段,3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亲自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研究部署从严抓好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提高科学精准防控水平,不断优化疫情防控举措。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服务当前疫情防控需要,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要加强组织领导,克服麻痹思想、厌战情绪、侥幸心理、松劲心态,主动作为、积极配合,抓实抓细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各项工作。
二、主动适应防控形势变化,及时调整优化疫情防控医疗保障政策措施
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应根据《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以下简称《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试行第九版)》,综合考虑疫情防控需要、本地区医保基金支付能力,按照科学精准、积极稳妥、风险可控的原则,及时调整优化医保相关政策。
一是按程序将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及相应检测项目临时性纳入本省份基本医保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参保人在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统筹地区现行规定支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检测试剂的费用,可使用个人账户支付。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参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地方拟临时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及有关事项意见的函》(医保办函〔2022〕11号),持续规范和优化公立医疗机构提供新冠抗原检测服务的价格政策。各地医药集中采购机构要做好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挂网工作,积极推动挂网采购并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进行信息共享。同时加强测算和监测,协同推进价格、采购、支付和信息系统改造各项工作。
二是及时调整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新冠治疗用药。对《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新增药品,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参照《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国医保电〔2020〕5号)相关要求,将其临时性纳入本省份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对于《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调出且不在基本医保目录内的药品,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应在《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发布之日起停止医保支付。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做好新增药品挂网工作,对于尚未挂网的药品,允许医疗机构先在线下采购应急使用。《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新增的奈玛特韦片/利托那韦片,由医疗机构按照企业与有关部门沟通一致的价格采购,医保部门按规定做好支付。
三、强化各项政策落实,全力做好新形势下常态化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应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国医保电〔2020〕5号)等系列文件要求,细化完善工作举措,继续落实对确诊患者医疗费用实施综合保障等政策。支持疫情严重地区医疗机构正常运转,必要时可按程序预付部分新冠救治资金。扎实做好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保障,认真落实核酸和抗原检测项目价格政策,实施“长期处方”、互联网诊疗等结算报销政策,确保各项疫情防控医疗保障政策落地实施,减少参保患者到医疗机构就诊配药次数,切实降低疫情传播的安全风险。
四、持续优化经办服务,统筹做好经办窗口防护和服务工作
各地医保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优化医疗保障经办服务 推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医保电〔2020〕7号)“五个办”要求,持续落实医保便民惠民政策。按照国家对公共服务场所疫情防控工作要求,认真做好医疗保障经办大厅室内通风、卫生检测、清洁消毒等工作,消除经办场所疫情隐患,引导办事群众佩戴口罩并自觉接受体温检测,保护好办事群众和经办工作人员的健康和安全。
各省份在工作中如遇重大问题、紧急情况,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并向国家医疗保障局报告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2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