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海关总署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增设长春空港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的通知》。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除《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药品外,其他进口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可经由长春空港口岸(长春龙嘉国际机场关区代码为1511)进口,增加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办理药品进口备案时使用“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进口备案专用章”。
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吉林省药品检验研究院建立药品进口备案和口岸检验的工作关系。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吉林省药品检验研究院开始承担长春空港口岸的药品口岸检验工作。
来源:医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