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药云端工作室的报道,近日,一份名为《关于征求《关于确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支付标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的函》在业内流传。文件显示:
将结合目录准入谈判、带量采购等工作,分类确定支付标准,明确国家和省级医保部门责任和权限,做好衔接、稳步推进;
对支付标准实行动态调整,调整周期应与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集采周期相衔接,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
自2021年起,各省级医保局要循序渐进、分类分层开展支付标准制定,原则上2024年底前要覆盖国家医保目录内所有西药和中成药。
具体说来:
1、国谈药品:根据谈判规则按通用名确定支付标准
根据谈判规则,按通用名确定全国统一的支付标准。如谈判药品出现协议期满、有同通用名药品上市、被纳入药品集采等情况,省级医保部门可根据市场竞争情况、同通用名药品价格或药品集采中选结果等,调整该药品的支付标准。
2、集采药品:以中选价格为基础确定支付标准
国采中选药品,以中选价格为基础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对同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实行同一医保支付标准。
省级集采中选药品,由省级医保部门按照中选价格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具体包括:
已通过一致性评价(含视同过评和生物类似药,下同)的品种,根据集采结果,按通用名确定统一的支付标准;
一致性评价尚未覆盖的药品,根据集采结果,同一通用名同一质量分组原则上确定统一的支付标准。
此外,对实际价格与支付标准差距较大的品种,建立渐进调整机制。实际价格为支付标准2倍以上的,渐进调整支付标准,2-3年调整到位。省级医保部门可确定价格红线,对超出红线的药品,可在挂网等环节予以限制。鼓励集采非中选药品企业主动降价,向支付标准趋同,减轻患者负担。
未过评的仿制药,医保支付标准不得高于同通用名下已通过评的药品。
3、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按政府定价确定支付标准
执行政府定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根据政府定价按通用名确定国家统一的支付标准。暂未执行政府定价的独家品种,通过谈判准入国家医保目录的,参照谈判药品进行支付标准管理。
4、其他药品:原则上以省级采购价为基础确定支付标准
对于前述三种情况以外、实行集采的药品,建立支付标准与省级招采平台采购价(含备案价,下同)的协同机制,原则上以省级招采平台采购价为基础确定支付标准。对于同一企业生产的同一通用名相同规格的药品,省域内支付标准应保持一致。
鼓励按通用名或通过选择代表规格和剂型等方式确定不同酸根、盐基,同一主要化学成分且同一给药途径药品的支付标准。
文件还指出,支付标准是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药品费用结算的重要基准。患者使用价格不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患者和医保以实际销售价格为基础,按比例分担。患者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支付标准以内部分由患者和医保按比例分担。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必须符合临床必需的原则,同时要保障患者知情同意权。
来源:医药云端工作室 医谷综合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