片仔癀(600436)1月17日晚间公告,近日公司作为原告,向漳州市中级法院递交民事诉讼状,起诉厦门中药厂有限公司、厦门晚报传媒发展有限公司、厦门日报社。2014年1月17日,漳州市中级法院正式立案。
片仔癀称,厦门中药厂在报刊、自己的药品宣传中对片仔癀大肆侵权,利用广告、虚构事实、不正当对比、诋毁挤压片仔癀药品,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侵犯了公司的注册商标合法权益;厦门晚报、厦门日报不尊重法律和事实,对厦门中药厂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不客观的报道,也应承担连带的法律责任。
片仔癀提出了多项诉讼请求:厦门中药厂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其产品“八宝丹”在中国大陆、香港、印尼等国家和地区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立即停止将“片仔癀”与“八宝丹”作不正当的对比等虚假宣传;在全国主流媒体、报刊、香港、印尼等国家和地区报刊、厦门晚报、厦门日报刊登“声明”,进行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厦门晚报在原版面位置以及在《厦门日报》头版、厦门日报社在原版面位置对不实报道刊登道歉声明,消除影响。厦门中药厂有限公司赔偿公司3000万元,并支付公司维权费用60万元,厦门晚报和厦门日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鉴于此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该案对片仔癀公司利润的影响金额尚无法准确判断。
来源:证券时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