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食药监发布了《关于零售药店试行凭电子处方销售处方药》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提出,零售药店根据自身药品经营需要,可以凭纸质处方销售处方药,也可以依托信息化条件试行凭电子处方销售处方药。
根据通知,重庆市零售药店试行电子处方销售处方药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采取与医疗机构对接的方式,实行计算机联网并通过信息系统从医疗机构获取电子处方。
(二)按照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凭电子处方销售处方药的管理制度。
(三)事前向所在地的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书面报告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与医疗机构对接等情况,连锁门店可由其连锁企业统一集中报告。
(四)按规定做好电子处方的收集、审核、调配、核对和保存,处方审核、调配和核对人员在电子处方上应有的签字,可采用电子签名或在信息系统内留痕的方式进行。
同时,《通知》明确,零售药店试行凭电子处方销售处方药是药品流通领域新的探索,相关各方应规范自身行为,并依法承担有关责任,确保用药安全,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对发现的有关问题要及时研究处理并报告市局,市局将根据零售药店凭电子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试行情况,适时改革完善有关政策。
事实上,推行电子处方(所谓电子处方,是指患者通过互联网与医生进行远程问诊后开具处方的诊疗活动,能实现一般轻症和慢性病的问诊、用药),重庆并不是先例。
2016年12月,成都市药监局发布《关于在全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中推进电子处方试点工作的通知》,该通知明确,在成都市药品经营企业诚信评定标准相关要求,企业评定在“基本守信”级以上,且连锁总部在日常监管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取得药品零售连锁资格的企业及其下属门店图行电子处方试点。
2017年5月,西安市食品药监局出台《西安市药品零售企业推行电子处方服务工作方案》(试行)提出,在西安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和有条件的零售单体药店推行电子处方服务工作,根据该方案,开展试点的企业应在西安市取得一照两证(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新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在西安市药品经营企业信用评定中获“基本守信”级以上、且在日常监管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符合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可根据企业实际,选择具备相关网络技术、硬件设备条件的第三方医疗服务机构,合作建立远程医师诊疗、电子处方应用平台。远程医师应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并在合法医疗机构注册管理。电子处方应符合卫计部门的相关规定,处方上印有医生电子签名。远程医师开具的电子处方等同于普通处方,电子处方应保存在企业门店备查,保存期限同普通处方。
同时,西安食药监还要求,处方开具之后,销售处方药时应经执业药师审核合格后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电子印章)方可调配;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替,对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拒绝调配。
2017年6月13日,西安市食药监再发文,对于电子处方的共享作了指导意见。在该份《推广互联网医院开展慢性病随诊电子处方共享工作的意见》中,西安食药监又将电子处方的试点工作落在了通过互联网医院进行慢病随诊上。
有业内人士表示,电子处方试点的尝试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处方外流的落地,也在一定程度上逐步打破了我国“以药养医”的医疗体制的瓶颈。长期以来,“以药养医”现象备受诟病,如何破除这一弊病已成为我国新医改落实的关键所在,此前,国务院在2016年下发《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中就明确提到,鼓励医疗机构处方外流,并要求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药品通用名开具处方,并主动向患者提供处方,保障患者的购药选择权,患者可凭处方自主选在医院的药房还是药店买药。
在招标降价、国家严控药占比以及辅助用药的背景下,处方药进入公立医院的门槛明显提高,而零售药店就将会是这部分药品未来的主要流向之一。
来源:医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