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4日,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发布了《关于对2017年第四季度药品供应配送考核情况的通报 辽药采领办〔2018〕12号》,对承担配送任务但综合配送率、配送及时率和配送到位率为0的165家配送企业提出了警告。
通报指出药品配送企业的考核情况:2017年《辽宁省药品配送企业信息库》内的药品配送企业共628个,其中委托配送企业353个、生产企业直接配送275个。
已经建立配送关系518个,未建立配送关系的企业110个,其中:委托配送企业53个、直配企业57个。
在建立配送关系的518个配送企业中,实际承担配送任务的企业425个,其中委托配送企业280个、直接配送生产企业145个。有93个配送企业建立了配送关系但未承担配送任务。
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此提出了处理意见:
(一)对未建立配送关系和建立配送关系未承担配送任务的药品配送企业,在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结果执行、正式考核实施一年后,将从辽宁省药品配送企业库中移除,取消配送资格。
(二)对承担配送任务但综合配送率、配送及时率和配送到位率为0的165家配送企业提出警告,由市级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按管理权限进行约谈并限期改正。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辽宁省对药品配送企业的惩处,不仅仅是取消药品配送,还包括耗材配送的资格!
对于限期不改或再次发生的,经市级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提请、省级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取消承担配送业务配送企业的配送资格和该产品的中标资格,并纳入医药购销诚信不良记录,该配送企业2年内不得参加辽宁境内的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活动。
三次发生的,该配送企业永久不得参加辽宁境内的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活动。同时,取消该生产企业所有产品的中标资格,2年内不得参加辽宁省境内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活动,全省医疗机构2年内亦不得向其采购任何产品。同时将约谈整改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3月20日前报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
这就意味着,对配送不达标的企业,不仅仅自身要被罚,取消药品、耗材的配送资格,而且与其建立配送关系的生产企业,也将被取消中标资格。牵一发而动全身啊!
关于对2017年第四季度药品供应配送考核情况的通报
辽药采领办〔2018〕12号
各市卫生计生委、锦州市医疗保障管理局,省属各医疗机构,各有关药品生产、配送企业:
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配送管理与考核办法的通知》(辽卫发〔2015〕67号)规定,依据2017年10—12月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监管平台数据,现将2017年第四季度药品供应配送考核情况通报如下:
一、药品配送企业的基本情况
2017年《辽宁省药品配送企业信息库》内的药品配送企业共628个,其中委托配送企业353个、生产企业直接配送275个(详见附件1)。
已经建立配送关系518个,未建立配送关系的企业110个,其中:委托配送企业53个、直配企业57个(详见附件2)。
在建立配送关系的518个配送企业中,实际承担配送任务的企业425个,其中委托配送企业280个、直接配送生产企业145个。有93个配送企业建立了配送关系但未承担配送任务(详见附件3)。
二、供应配送考核情况
从承担配送任务的425个配送企业的供应配送情况来看,普遍存在着配送及时率、到位率不高的问题,配送企业药品供应保障水平较低。
(一)综合配送率
综合配送率在50%及以上的配送企业占17.9%,为0的配送企业有81个,占19.1%(详见附件4)。
(二)配送及时率
配送及时率在50%及以上的配送企业有7个,占1.6%。为0的配送企业有165个,占38.9%(详见附件4)。
(三)配送到位率
配送到位率在60%及以上的配送企业占60.5%,有17个企业配送到位率为100%。为0的配送企业有81个,占19.1%(详见附件4)。
三、处理意见
(一)对未建立配送关系和建立配送关系未承担配送任务的药品配送企业,在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结果执行、正式考核实施一年后,将从辽宁省药品配送企业库中移除,取消配送资格。
(二)对承担配送任务但综合配送率、配送及时率和配送到位率为0的165家配送企业提出警告,由市级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按管理权限进行约谈并限期改正。对于限期不改或再次发生的,经市级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提请、省级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取消承担配送业务配送企业的配送资格和该产品的中标资格,并纳入医药购销诚信不良记录,该配送企业2年内不得参加辽宁境内的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活动;三次发生的,该配送企业永久不得参加辽宁境内的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活动。同时,取消该生产企业所有产品的中标资格,2年内不得参加辽宁省境内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活动,全省医疗机构2年内亦不得向其采购任何产品。同时将约谈整改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3月20日前报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各有关药品生产、配送企业要按照辽宁省的相关规定,参与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供应配送活动,提高药品供应配送及时率和到位率,对于达不到相关规定和要求的,将作出相应处理。
(四)各市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药品供应配送情况的日常管理、督导与考核,上下联动,保障药品临床供应。
来源: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