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内蒙古和上海三省市先后发布了“两票制”实施方案的(试行)通知,两票制落地加速。
“两票制”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以“两票”替代目前常见的七票、八票,减少流通环节。
2017年1月,国务院医改办会同国家卫计委等八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中明确,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要逐步实行“两票制”,鼓励其他医疗机构推行“两票制”,综合医改试点省和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的公立医疗机构要率先执行“两票制”,鼓励其他地区推行“两票制”,争取2018年在全国推开。
随后各省开始不断发布本省的两票制落地文件,据健识君统计,截止目前已有27省市落地两票制文件。
至此,11个医改试点省中,福建、安徽、陕西、重庆、青海、四川、湖南、浙江、江苏、上海10个省市已经出台正式实施方案,宁夏已有疑似官方文件流出。
非医改试点省天津、湖北、黑龙江、辽宁、甘肃、海南、山西、内蒙古、贵州、吉林、广西、河北都推出了自己省份的两票制方案。
目前全国仅宁夏、北京、山东、河南、江西、云南、广东、新疆、西藏等地未见到公开、正式两票制文件。
从目前各省市已经公布的“两票制”正式文件或征求意见稿的情况来看,由于国家关于“两票制”的政策方向已较为明确,各省市的政策尺度并不大,做法与国家规定基本保持一致,但是,在多开一票的情况上,个别省市有所放宽。
浏览浙江、内蒙和上海三省市的两票制落地文件,健识君发现,各省在两票制的界定上基本和国家保持一致,但是略有变化。
浙江: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代为销售药品的生产企业或流通企业(全国仅限1家)、生产企业之间产品经营权转让的受让方可视同生产企业。
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向全资(控股)子公司调拨药品,或ERP系统与省药械采购平台对接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开一次发票。
票据上,浙江要求药品流通企业向医疗机构销售、配送药品时,须将生产企业的发票、随货同行单(含不视为一票的发票和随货同行单)以及出具给医疗机构的发票、随货同行单等票据信息,上传至省药械采购平台“票据维护及查询系统”。
上海:
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以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向设在本市的总公司(总部)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开一次发票。
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流通企业结算配送费用。
内蒙古: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如不具备药品经营资质的,应当委托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生产其药品的生产企业代为销售药品;或仅委托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药品,另委托一家药品经营企业代为销售药品,且受委托生产企业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及受委托经营企业之间均没有发生购销行为的,此受托药品经营企业可视为药品生产企业(全国仅限1家企业)。对因市场战略合作发生产权转移的产品,在产品相关证照审批未完成前允许过渡期增加一票,但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药品生产、流通企业要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合理确定加价水平。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药品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流通企业结算配送费用,严格按合同约定回款。
执行范围和时间:
浙江本省所有的公立医疗机构都需要执行两票制,自2017年8月1日起实施,过渡期至2017年10月31日。
上海:(一)全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全部实行“两票制”。为保障基层药品的有效供应,配送到郊区医疗卫生服务站点(村卫生室)的药品,允许药品流通企业在“两票制”基础上再开一次药品购销发票。鼓励其他医疗机构执行“两票制”。
(二)本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工作自本实施方案公布之日起实施,到2017年底全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实现药品采购“两票制”。
(三)为实现新旧制度的平稳过渡,本市大型流通企业要率先将配送到公立医疗机构的药品达到“两票制”规定要求,其他流通企业在年底前逐步调整到位。
内蒙古:全区公立医疗机构(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纳入“两票制”实施范围,鼓励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实施“两票制”。2017年7月1日启动“两票制”工作。为保证“两票制”顺利实施,在各地区“两票制”工作启动后,给予4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照实施原则稳步推进,具体推进时间由盟市统一安排确定。在过渡期内,药品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和公立医疗机构要加快消化库存,加快调整并重建配送关系。2017年11月1日,全面实行“两票制”。
来源:健识局 作者:王小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