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份不太全的“河北省药监局关于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在网上流传。
从实施意见可看出,河北省将于2017年5月1日起在全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同时,实施意见对对生产企业的界定做出了明确,以下三种企业视同生产企业:
药品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集团)药品的批发企业
进口药品国内总代理商总代理;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药品生产企业或批发企业代为销售药品。
实施意见规定,对于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乡镇卫生院可按现行渠道进行药品采购,具体实施范围由设区市确定,对发生灾情、疫情、重大事故等突发事件需要应急调拨药品的可不实施“两票制”。
此外,实施意见强调 商业公司销售药品到医院,必须向医院提供厂家销售发票复印件并加盖红章;医疗机构在对采购的每批药品验收入库时必须进行票据审核,做到票、帐、货一致,并向药品批发企业索取药品生产企业销售发票复印件(加盖药品批发企业公章原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