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关于“制定实施各行业互联网准入负面清单”的工作部署,为互联网新业态新模式良好发展环境,按照《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5号)精神,发改委发布了关于征求对《互联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第一批,试行版)》,列明了一批在我国境内互联网领域涉及的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市场准入事项,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负面清单初步列明了一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互联网领域涉及的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市场准入事项,共36项,其中,禁止准入类6项,限制准入类30项。其中涉及食品药品内容包括:
1.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得进行网络交易;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之间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提供服务的企业进行审批;
3.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4.拟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备案手续之前,按照属地监督管理的原则,向该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取得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
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之间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提供服务的企业进行审批。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在向通信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6.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采用邮寄、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医谷注:这是否在向外界传递一种信号,即处方药网上销售的政策或将被腰斩,网售处方药行为或将全面遭禁)
7.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通过自身网站与本企业成员之外的其他企业进行互联网药品交易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和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进行审批(第28条);
8.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依法设立的药品连锁零售企业条件(第29条)。
来源:国家发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