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上海市医疗机构第二批集中带量招标采购中标结果的通知
沪药事(2016)68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保办)、卫生计生委、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2015年12月31日发布的《上海市医疗机构第二批集中带量招标采购文件》(SH-DL2015-1),本市对尼美舒利口服常释剂型、阿魏酸哌嗪口服常释剂型、茴拉西坦口服常释剂型、赖诺普利口服常释剂型、地红霉素口服常释剂型、伐昔洛韦口服常释剂型进行了集中带量招标采购,依照规定的招标程序确定了中标结果。
按照《关于做好本市医保药品带量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沪人社医发〔2015〕13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相关要求,现将中标结果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带量采购中标药品的采购和使用
(一)本次中标结果的有效期为自本次中标结果执行日起12个月内为一个采购周期,若在此采购周期内未采购完成招标数量的,则采购周期相应顺延(原则上不超过15个月)。若在此采购周期内超额采购完成招标数量的,则超过部分仍按中标价进行采购。
(二)本次集中带量招标采购将全市划分为A和B两个片区,各片区的中标药品,原则上仅向该片区范围内的医疗机构销售;但为保证临床供应或出现某些特殊情况时,允许中标药品跨片区调剂使用。
(三)本市由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销售带量采购中标药品应按规定实施零差率销售。华山医院北院、市第六人民医院东院、仁济医院南院、瑞金医院北院应按本市公立医院改革的有关规定实行零差率销售。本市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及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销售带量采购中标药品应按实际采购价格顺加不超过规定的加价率销售。
二、及时签订三方购销合同
本次中标生产企业及其委托的药品配送企业,请于本通知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至我所签订三方购销合同,涉及的中标药品带量采购资金将在合同签订后按合同规定拨付。
三、加强带量采购中标药品的配送和回款管理
(一)医疗机构应通过“阳光平台”采购带量采购药品,且及时验收并确认带量采购药品。如果医疗机构没有及时确认,系统将在次月3日默认采购数据,并据此向医疗机构发送带量采购药品对账单。带量采购药品原则上不允许退货(原车退货或特殊情况除外)。
(二)市药事所每月10日(节假日顺延)向各医疗机构发送《上海市医保药品带量采购月度对账单》,通过邮局按月发放至医疗机构。
(三)医疗机构须以配送企业上月实际开票为依据编制付款计划。医疗机构若对月度对账单数据、金额无异议,应于当月15日(节假日顺延)前付清货款。医疗机构若对对账单数据、金额有异议,应与配送企业及时联系,协商一致后于次月15日(节假日顺延)前付清货款。
(四)医疗机构应当优先采购和使用带量采购中标药品并根据《上海市医保药品带量采购月度对账单》中提示的完成情况切实落实带量采购工作,保障相关药品平稳使用。
(五)配送企业在带量采购药品执行过程中必须做到货票同行,且提供的“带量采购药品采购、付款记录”中不能混有其他药品的采购、付款记录。
四、其他
(一)按照《通知》规定,带量采购品种范围内的原本市中标药品和带量采购招标质量入围药品,如自愿调价到不高于带量采购中标价格的,相关药品生产企业可在本通知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至药事所办理确认手续,否则不能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销售,但可在医保定点药店销售。
(二)带量采购品种范围内,主要适用于儿童的原中标药品,允许按照原中标结果执行,使用量不受上述限制。
(三)属于常用低价药范围的带量采购品种,在药店销售适用常用低价药挂网采购办法,但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不适用。
(四)本通知其他未尽事宜请遵照上海市药品招标采购相关文件,以及三方签订的购销合同规定执行。医疗机构在采购和使用带量采购中标药品的过程中若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市药事所反馈。
本次中标结果自2016年1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2016年10月10日
来源:上海阳光医药采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