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企业:
现将云南省公立医院2015年药品集中采购信息申报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自《云南省公立医院2015年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方案》公布后,根据我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需要,经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决定,由我中心统一答复如下:
(一)《云南省公立医院2015年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方案》关于“2012年以来全国各省新开展集中采购从低到高五省中标价的平均价”,企业申报时统一按“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月22日全国各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正在执行的中标价(不含广东省、重庆市挂牌价格)原则申报。截止2016年1月22日尚在公示期的拟中标产品,不需要采集和申报。”
(二)申报参考价时,如多省出现同一价格的,应同时申报。从低到高的五省中标价格,不含云南省中标价。中标价上轮采购周期在各省平台无交易记录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格式自拟)。
同企业同规格不同包装药品申报参考价(五省中标价)按以下规则执行:
1.对应到包装,能提供三个及以上省区价格的,按实际省级中标价格如实填报;
2.对应到包装,不能提供三个及以上省区价格的,优先填报同包装的省级中标价格信息,剩余省级中标价格信息,用其他省同厂同品规不同包装的最低中标价格折算,填满五省。折算价高于对应包装已填报价的不予采集,对应包装价格和折算价格仍不足五省的,按实际填报。(如:本次申报信息为:0.5g/片×20片/盒,现有可折算的相关省中标价0.5g/片×10片/盒=10元/盒,则折算后0.5g/片×20片/盒=20元/盒);
3.新生产包装,无对应包装及其他包装药品价格的,以同竞价组、同通用名、同剂型规格其他企业药品的平均参考价作为参考价。
(三)制定限价挂网目录原则。目录包含省采购平台总采购金额占比排序低于80%的品规;双信封采购目录内申报企业不足3家的非竞争性品规;总采购金额占比排序不低于80%,且采购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专利药和独家品规;总采购金额占比排序不低于80%,不足3家企业生产的品规;2015年医疗机构申报计划药品。
(四)采购方案中首仿药品证明材料按方案所列的4个条款要求同时提供,现行药品质量标准应与现行2015年版药典一致。
(五)采购方案中“过期化合物专利药品”证明材料中,取得化合物核心结构专利证书的品种提供①;未能取得中国专利保护但在国内首次研发上市的药品提供②;原研厂家授权联合生产的药品应提供:①+③或②+③。
(六)按常用低价药清单、妇儿急救、双信封采购排序,上一个目录品种不参与下一个目录品种申报。妇儿目录内的“环孢素”,胶囊剂按硬胶囊申报。
(七)采购方案中的现行《药典》指2015年版。
(八)中国质量奖指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奖项。省级质量奖药品需提交的专利产品仅指化合物专利。
(九)工信部《中国医药统计年报》为药品集中采购相关评分的重要参考,鉴于目前2014年统计年报已出版,原方案中涉及使用2013年统计年报的相关指标,企业可根据2013年、2014年中国医药统计年报,按就高原则申报。
(十)经济技术评分标准中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指内蒙、新疆、西藏、广西、云南五个省份。该项指标只针对具体生产企业,不以集团赋分。
(十一)经济技术评分标准中销售规模指标,以独立法人为单位申报,提供2014年增值税纳税报表。
(十二)除上述新增内容外,原《云南省公立医院2015年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方案》、《云南省公立医院2015年药品集中采购文件》中相应条款不变。
二、新接到《关于双信封采购目录修正的通知》,现将采购系统中双信封目录修正如下,请企业进行重新申报。
(一)双信封采购目录(二)序号37、38、39合并为甲硝唑氯化钠注射液规格为:100ml:0.5g;250ml:0.5g。
(二)双信封采购目录(二)序号14“玻璃酸钠滴眼液”,其中规格10ml:1mg(0.1%)有误,修正为10ml:10mg(0.1%)。
(三)双信封采购目录(一)序号232“注射用脂溶性维生素(Ⅱ)”规格更正为:复方制剂。
三、企业须重新完善申报信息。双信封目录、谈判目录及妇儿急救目录药品信息申报工作时间调整如下:
注意事项:
1、企业未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关申报事项的视为放弃申报。请各企业务必牢记各密码,并在规定时间内及时解密申报信息,否则造成申报信息无法解密的后果由企业自负。
2、“云南省公立医院2015年药品集中采购系统”已根据上述内容作出调整,请各企业通过该系统“撤销提交”功能撤回此前已提交信息,并及时修改完善申报信息后再行提交。具体操作方法详见“云南省公立医院2015年药品集中采购系统操作手册”(请企业自行在平台首页“操作帮助”项下下载)。
四、价格信息申报及报价注意事项:
(一)双信封目录药品商务标报价不得高于参考价;妇儿急救目录药品参考价不作限价依据,供医疗机构议价时参考。
(二)产品价格以所选“报价单位”计。“报价单位”选择最小包装计量单位(如:片剂胶囊按瓶或盒报价;注射剂按支或瓶报价;乳胶剂、凝胶剂、滴眼剂、滴鼻剂、滴耳剂、软膏剂、乳膏剂、眼膏剂、喷雾剂、气雾剂等按支报价;口服制剂(含口服液和口服溶液)按盒、瓶或袋等报价。)
在企业保存申报信息后,“云南省公立医院2015年药品集中采购系统”中将根据企业申报产品价格和相关单位信息,自动生成“最小制剂单位价格”。
“最小制剂单位价格”生成规则: 1、当企业填写 “报价单位”与“包装单位”对应时,最小制剂单位价格=企业填报价格÷包装数量,数值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4位;2、当企业填写 “报价单位”与 “最小制剂单位”对应时,最小制剂单位价格=企业填报价格;3、特别的,当颗粒剂、丸剂等产品“报价单位”、“包装单位”、“最小制剂单位”同为“袋”且包装数量不等于1时,企业填报价格应为大袋的价格,最小制剂单位价格(为小袋价格)=企业填报价格÷包装数量,如25mg/袋×10袋/袋=15元,则企业申报价格为15元/袋(大袋),最小制剂单位价格为1.5元/袋(小袋)。
注:1、“包装数量”,指“包装单位”内包含的按“最小制剂单位”计算的制剂数量。
2、“报价以报价单位计”,指“报价”应为“报价单位”字段对应包装制剂的价格。
例如:
若申报产品为组合包装产品,则按组合包装报价。如组合包装为1盒时,包装数量填1,报价单位、包装单位、最小制剂单位应选择盒。
请企业依据以上原则,自行检查价格相关申报信息是否正确。
(三)报价时,若企业申报同通用名、剂型、规格不同包装产品,应同时进行报价。双信封目录内药品商务标评审时,同竞价组同厂同品规,不同包装药品将换算并选择最低“最小制剂单位价格”与同组其它产品比价,确定中标情况。
企业可按已中标包装药品“最小制剂单位价格”,换算申请增加其它包装价格(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五、同厂,同通用名、剂型、规格,同目录编号不同包装药品只能申报同一个评审分组,否则视为放弃该品规药品所有包装投标。
六、如有疑问,请及时向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咨询。
药采处联系人:刘亚熙、张燊
药采处联系电话:0871-65378911、68393892、65167613
联系地址:昆明市高新区科发路269号交易大厦6楼614、615室
技术咨询电话:0871-65379183
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
2016年4月5日
来源:医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