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山东省食药监局3月19日向社会公开疫苗案300名涉案人员名单之后,3月21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又公布了9家涉案问题企业。要求各省食药监局对这几家企业“立即开展调查,彻底查清其虚构销售产品的真实流向,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立即立案查处,依法严肃惩处。”
此举非同寻常。本来,政府部门对民众关切的问题及时公开信息是好事。但这事却大有蹊跷。按说,在疫苗案中,民众最关心的是涉案疫苗质量、流向以及可能的危害后果,政府部门公开这些信息理所应当。至于这些疫苗具体由谁经营,涉及哪些经营企业,人们并不是特别关心,没有急于向社会公开的必要。即使是药监部门出于监管需要找到这些人和企业,也完全可以内部渠道,而不必向社会公开。
更重要的是,疫苗案仍处在警方侦办阶段。在网上公开嫌疑人的身份信息(甚至还有手机号码),相当于为其通风报信,必将给警方进一步的侦破带来困难。已经有律师提出,根据保密法和有关规定,警方正在侦查中的案件信息属于国家秘密,药监部门此举已经涉嫌泄露国家秘密。
在当前“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我不相信药监部门的领导没有这点法律常识。但是,他们偏偏这样做了,而且似乎是有步骤、有组织地在做。这就不能不让人生疑。
在我看来,药监部门如此反常举动的背后,是疫苗市场的重重黑幕。而且,某种程度上,说明这个黑幕已经到了不得不公然掩盖的程度。
以《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疫苗条例”)的出台为标志,中国的疫苗市场正式形成于2005年。在此之前,作为一项公益事业,疫苗实行计划生产、计划供应的管理体制,各级卫生防疫站(疾控中心前身)负责疫苗的逐级订购、分发和周转。政府规定必须使用由卫生防疫机构逐级供应的预防用生物制品。在这一阶段的前期,疫苗基本都是由政府免费提供给公民接种,在流通的各个环节均不存在多大利益。
但是,早在疫苗条例出台之前,随着收费的“计划外疫苗”(也就是后来所说的“二类疫苗”)的出现和兴起,疫苗生产流通链事实上形成了一个隐性市场和一条巨大的利益链。这个利益能大到什么程度?从广东省疾控中心免疫规划所原所长罗耀星受贿案可见一斑。这位科级干部仅在2001至2006年间就受贿高达1000余万元,甚至专门租了一间房子放钱。
当时疫苗的流通过程通常是这样:疫苗出厂后,先是卖给省级防疫站,省级防疫站加价后卖给市级防疫站,再加价后卖给县级防疫站,再经乡镇卫生院防保医生卖给接种者。经过这一流程,疫苗实际价格要涨上数倍甚至十几倍。疾控部门则层层得利,有的领导则像罗耀星这样个人受贿。
巨大的利润率也催生了一个独特的行业——“疫苗贩子”。这些人有的是跟疾控系统有关系,有的甚至本身就是疾控系统的人,其主要业务就是倒卖疫苗。因为他们发现,如果减少或者省去疾控系统的中间环节,直接把疫苗卖给接种点,会获取更大的利益,但这样做需花钱搞定某些领导,因为只要依靠后者,这种非法行为才能做到表面上的合法化。这一做法在疫苗业内被称为“体外循环”。
而2005年出台的疫苗条例则打破了疾控系统垄断疫苗市场的局面。它明文规定,疫苗生产商和经营商可以不通过疾控系统直接对接种单位供应收费的二类疫苗。同时还规定市级以上疾控部门不得直接向接种单位供应二类疫苗。这样一来,就催生了更多的“疫苗贩子”。后者跟疾控系统保持着若即若离的微妙关系。一方面,他们与疾控部门成为暗中的市场竞争对手;另一方面,他们又得借助疾控系统才能把自己的疫苗卖出去。
山东疫苗事件中的庞某母女,应该就是典型的“疫苗贩子”。他们没有经营疫苗的资质(需由药监部门审批),但是却有着多达300人的上下线,向市场供应了至少5.7亿元的疫苗,还牵出9家有合法资质的疫苗经营公司。如果说这对母女涉嫌犯罪,那些上下线们,那些与之合作的公司又怎能逃脱干系?
我认识的一位业内人士对这对母女感到惋惜。因为从媒体报道看,她们经手的疫苗都是正规厂家生产的,只要注册或者挂靠一家有合法资质的公司,就足以保证安全。实际上,作为一个基本是封闭运行的系统,这个行业出事的概率是非常低的。比如上文提及的罗耀星,其实有关部门并没有查他,而是他自己心理压力太大主动自首的。而就在其案发之后,其单位广东省疾控中心还向法院提供材料为其求情。
但庞氏母女不知是因为太老实还是太吝啬的缘故,竟然连一点表面文章也不去做。更要命的是还留给了警察一个帐本,把上下线全给“卖”了。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之下,大家即使打算帮你又能怎样?只能由你们作出牺牲。
不过,对于与庞氏母女有关联的那些人,无论如何不能再出大事的。否则不知要牵出来多少领导。
明白了这一点,我们恐怕也就能理解药监部门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开涉案嫌疑人名单的良苦用心。
医谷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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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记者柴会群的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