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8号)、《药品进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2003年第4号)及《关于药品注册审评审批若干政策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5年第230号)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药物研制过程中所需对照药品,可予以一次性进口。我局起草了《关于药物研制过程中所需对照药品一次性进口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将修改意见于2016年3月31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联系人:许峰
电子邮件:hxypc@cfda.gov.cn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3月8日
附件全文
关于药物研制过程中所需对照药品一次性进口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8号)、《药品进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2003年第4号)及《关于药品注册审评审批若干政策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5年第230号)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药物研制过程中所需对照药品,可予以一次性进口。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已在中国境外上市但尚未在中国境内批准上市的药品,用于以下用途的:
(一)在中国境内药品注册相关研究中用于对照药品的药品;
(二)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究中用于对照药品的化学药品。
二、申报程序
(一)申请人按要求准备申请资料,向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一次性进口申请。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表(附件1)。
(二)申请人将资料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表,一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受理部门提交一次性进口申请。
(三)受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将申报资料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查。
(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发给《进口药品批件》。不符合要求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
三、资料要求
申请人应当填写《进口药品批件申请表》(附件2),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人登记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等),《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变更记录页。申请人非进口药品使用者的,提供实际使用者的委托书。
(二)加盖申请人公章的书面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本申请所符合的情形、申请进口的原因和依据,申请进口的药品国外上市情况、申请进口药品的数量及使用方案。若申请用于开展药学研究、非临床研究的对照药品,申请人须承诺所进口药品不得用于临床。
申请人非进口药品使用者的,由使用者出具上述申请报告。
(三)所申请进口药品国外已获准上市证明及合法来源证明文件(购货发票,或药品生产企业出具的赠送证明等)。进口临床试验对照药品的,还需提供该药品说明书、质量标准、出厂检验报告书。
四、监管要求
(一)《进口药品批件》进口时限不超过6个月,所进口的对照药品仅能用于《进口药品批件》载明的特定用途,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申请人及实际使用者应负责对照药品的监督使用,并承担使用过程中风险的防范和处理。
(二)药品进口后,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加强日常监管,针对申请人申报的使用方案加强核查与监督,特别是用于临床试验对照药品,应予以重点监管。
(三)上述一次性进口的对照药品,凡属于临床试验对照药品的,应当按照申请人提供的药品标准进行口岸检验,口岸检验工作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通用要求。
1.审核意见表
2.《进口药品批件》申请表
来源:CFD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