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有一天,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就将拉开大幕。
作为药品零售行业履职时间最长的首位全国人大代表,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谢子龙这次的准备可谓相当充分,拟提交建议、议案总计30份。
其中,着墨最多的自然是其最为熟悉的医药行业,比如在拟提交的4份议案中,就有3项与医药行业相关,包括了《关于尽快出台执业药师法的议案》、《关于加快推进〈药品管理法〉修订的议案》、《关于制订〈互联网食品药品交易法〉的议案》等。而为了给药品零售行业争取到良好的政策环境,谢子龙更是提出了成系列的方案,简单梳理可以归总为三大类,具体如下:
一、市场准入与监管方面
1、《关于实施零售药店“四证合一”的建议》
建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CFDA)简化行政许可流程,将食药监部门负责审批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以及食品流通许可证等四项许可证书合并为一证,简称“四证合一”。食药监部门一次性受理涉及药品、医疗器械、食品的经营申请事项,简化药品零售企业申办流程,降低企业办事成本,为企业减负减压,助推药品零售行业更好更快地发展。
2、《关于鼓励连锁药店发展简化并购和新店开办手续的建议》
A.连锁药店收购过程中经营证照办理与医保定点资格承接,建议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协调社保、商务、工商相关职能部门出台简化流程的操作程序(并明确规定各操作流程在限期内批复),对被收购的零售药店按标准及时进行检查验收。对符合标准的零售药店应继续保留医保定点资格,不符合标准的则不予保留医保定点资格。
B.简化连锁药店新开门店的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工作效率,为连锁药店发展提供保障。
3、《关于放开零售药店母婴类产品等非药品产品经营范围的建议》
A.政府出台政策进一步鼓励零售药店卖奶粉。比如,人社部、食药监总局可以给予卖奶粉的零售药店相应补贴,用于鼓励药店培养专业的药学、奶粉专业的营养师及药师,更大幅度提高药店母婴专区奶粉销售专业性。
B.虽然我国法律法规中对零售药店销售非药品并没有禁止性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部分地区的医保、药监等部门对零售药店经营非药品存在各种限制。调研发现,有42%的地区要求达到一定的门店面积后,才可以经营奶粉以外的母婴产品,否则只能销售奶粉;36%的地区明令禁止医保店销售母婴品类,有的要求药店必须有乳制品经营权才可销售,有的地区要求药店提供营养证、办理相关手续等,只有两成的地区对于药店经营母婴品类没有任何限制。因此,建议人社部、食药监总局出台政策,取消对零售药店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限制。
C.2012年《中国药店》曾经做过一期调查,与现在相比,母婴品规在药店这几年呈缩水状态,品规数在50种以下的药店增加了20%。品类单调依旧是药店经营母婴品类的头号问题,加之购买母婴类产品的大部分为父母,该类群体拥有多样化需求,除开婴幼儿奶粉外,母婴用品、小儿养护及辅食等品类的需求也非常大。对一站式的购物体验诉求很明显,但以目前看来,因受到医保卡的限制,药店母婴区仅摆放奶粉是无法满足该类群体的多样化需求的,购物体验感差直接影响到母婴专区的来客量,让药店母婴专区的可持续经营成为一大难题。因此,建议人社部、食药监总局出台政策,放开零售药店母婴类经营品种的限制,鼓励零售药店优化品种以积极顺应市场需求。
D.建议人社部统一明确各地医保经办部门废除医保药店摆放、经营非药品限制的不合理规定,不再把零售药店放弃经营非药品作为医保定点资格准入条件,让企业根据经营需要依法自主决定所经营的品类。放开医保定点药店经营范围限制,允许医保药店依法经营奶粉及母婴类产品,有助于满足参保人员多种健康需求,让参保人员受益。
4、《关于建立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管理制度的建议》
建议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牵头制定全国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管理制度。同时,出台相关的支持性政策:。
A.医疗机构在实际工作中允许慢病处方外配,慢病患者可凭处方到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自主选择购药。
B.实行医院电子处方与社会药店的对接,实现医疗机构、患者、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与医保部门等方面处方信息联网。
C.医保部门向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开放医保基金统筹账户(含门诊统筹),给予慢性病患者在零售药店购药配药享受医保结算的权利。
D.统一将慢性乙型肝炎纳入特殊慢性病病种范围。国家层面应当将包括慢性乙型肝炎在内的常见特殊慢性病纳入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范围,各地也可以根据本地情况增加其他常见特殊慢性病。对于贫困地区财政却有困难的,可考虑由中央财政转移支付,予以保障。
E.制定统一的门诊特殊慢性病准入标准,可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制定,避免全国各地出现标准不一、千差万别的现象。
F.规范报销程序,保障患者隐私。各地人社部门审查特殊慢性病报销程序,取消申请乙肝等特殊慢性病需要单位(或者社区)审核的规定,改为直接向人社局相关业务单位申请。
G.增加开药量,方面患者就医,利于慢病防控。
二、药学服务方面
1、《关于在“十三五”零售药店配备执业药师过渡期内允许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展远程审方的建议》
A.建议在具备相关条件的零售连锁药店试点远程审方工作。开展远程审方的企业应制定完善的制度与操作流程并严格执行,配备相关的设施设备,配备符合要求的执业药师,审方时间与门店营业时间同步,确保门店营业时间内有执业药师在岗,为消费者提供药学服务与处方审核。试点企业应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规守法经营,并继续不断完善与提升,使“远程审方”更有效地服务于消费者,为公众安全有效用药提供更好的服务。
B.规范零售连锁药店远程审方工作。
(a)由卫生部与国家药监局共同制定社会药房远程审方工作标准,明确诊所与门店人员、设备、设施等配备要求,明确管理制度操作流程等方面的要求,保障患者就医购药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b)根据自愿原则,选择管理规范的大型连锁药店开展远程审方试点工作,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C.政府监管部门在工作中努力探索更为有效的监管模式,以提升远程审方的实际效用。
2、《关于设置“药事服务费”的建议》
A.政府有关部门统一认识,明确药事服务费的概念和内涵。药事服务费绝不是医生处方费或医事服务费。处方费是指医生开处方收取的费用,在我国并没有处方费这一收费项目(国际上只有日本既有药事服务费,又有医生处方费),而是包含在支付给医生的挂号费和诊疗费中,药事服务费则是执业药师提供药学服务收取的费用,包括审核处方、调配处方以及为保障用药安全有效而开展的患者用药教育等的费用。
B.政府相关部门按照新医改的文件精神,尽快落实药事服务费。执业药师是医疗团队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员,在医疗服务体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为执业药师服务支付报酬是一种国际通行的普遍作法。尽快落实药事服务费,可体现执业药师劳动的技术价值和执业药师职业的社会价值,有利于调动执业药师的积极性,充分发挥执业药师作为安全、合理用药最后一道保障的重要作用。
C.在医疗保险费用中增加药事服务费,选择管理规范的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试点,探索支付机制。
D.加快推进执业药师立法,完善执业药师管理制度。国家及政府部门应尽快出台执业药师法,明确执业药师法律地位、职责权利和义务,从法律层面保障执业药师的社会地位,并为落实药事服务费提供法律依据。
E.确定基本药学服务内容,制定药学服务标准。为了促使药事服务费能顺利落实,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尽快出台规范的药学服务标准,明确收取药事服务费所应提供的基本药学服务内容。
F.在医疗保险费用中增加药事服务费,选择管理规范的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试点,探索支付机制。
3、《关于充分保障患者获得就诊处方信息基本权利的建议》
根据医疗机构存在的普遍问题,为了保护患者获得就诊方信息的基本权利,提出如下建议:
A.由卫计委对医疗机构提供纸质处方做出明确规定,要求各级医疗机构按照要求履行提供纸质处方的义务,对各级医院要求设置足够的自助处方打印终端和查询终端,让患者能够及时了解、获得电子处方。同时明确医疗机构违反规定应受到相应处罚,提高规定的法律约束力,保证规定的有效落实。
B.各级卫计部门建立定期对所辖医疗机构提供纸质处方情况进行检查的机制,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需按规定进行处罚,并将检查结果进行公示。同时,将医疗机构提供纸质处方的情况纳入医院评级、主要负责人考核范围,提高规定的执行力度。
C.由卫计委牵头,建立全国统一、联网的医疗卫生信息平台,将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社会药房、网上药店纳入其中,实现系统对接、信息共享,保证电子处方信息不会被人为限制。让患者能够通过终端查询、打印设备自由获得处方,自由选择购药地点。
4、《关于尽快启动全国及省一级非医疗机构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建议》
根据《药品管理法》及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建立专业技术资格考评制度的精神,建议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参照美国的药师管理制度,尽快启动全国非医疗机构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同时出台文件,明确允许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自主组织开展省一级非医疗机构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此以加快培育全国及地方医药人才,促进医药行业可持续发展,推进医药产业加快发展。
三、互联网经营方面
1、《关于制订〈互联网食品药品交易法〉的议案》
互联网食品药品销售存在业务涉及范围广、隐蔽性强、控制难、取证难、监管难等问题。互联网食品药品交易缺乏有效监管,现行《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仅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令形式出现,立法层次较低,对食品药品等商品的适用性不强,需要制定《互联网食品药品交易法》:。
A.明确监管部门职责、权限,明确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对违法犯罪行为的震慑力度;。
B.明确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销售企业的责任义务,销售有处方药等专门药品管理要求的产品需要保证与实体店具有相同的要求(例如需要有医生处方方可销售),需要保证患者获得足够的、准确的药学服务;。
C.明确交易平台的责任义务,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对入驻商户及产品进行审核把关,应对日常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假劣商品问题应付连带责任;。
D.明确配送企业的基本资质、设施设备条件;。
E.明确消费者的权力,保护其合法权益。
2、《关于加强网上药品销售监管的建议》
A.根据互联网药品销售的特点和潜在的问题,制定并完善监管法律体系,使互联网药品销售行为有法可依。先要加快电子商务立法,进而逐步完善医药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体系以及行业指南,更好地指导和规范网上药店的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加强网上监管队伍建设,健全监管体系。食药监部门设置专业网络药监队伍并配备相应的监管手段,由国家食药监总局统一管理协调分工,对互联网药品经营活动进行监管。
B.药品委托配送按照新版GSP要求,选择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医药物流企业进行配送。现阶段,一些实体药店温湿度尚且难以满足药品储存需求,运输环节则更是因为缺乏必要的车辆、保温降温设备等条件而难以满足要求。如果网上药品B2C交易数量剧增,药品配送过程的运输条件将难以保证,将直接威胁药品内在质量,药品安全也就无从谈起。网上药店应选择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医药物流企业进行配送,保证运送过程中的药品质量稳定。
C.应当重视行业协会的建设和发展,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网上药店监管中的自律作用。这样不但能够减轻政府部门的行政监管压力,而且可以和政府部门一起协作,更好地管理网上药店。
D.完善诚信体系建设,对通过互联网销售假冒伪劣药品的企业和个人纳入黑名单,实行行业禁入,提高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3、《关于加强百度推广等互联网医疗广告监管的建议》
A、对《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做如下修改:
——付费搜索广告应能显着识别,不能用“推广”代替“广告”,且只能在网页右侧显示。具体建议:第十六条相关条款“付费搜索结果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有显着区别,不使消费者对搜索结果的性质产生误解”修改为“付费搜索结果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有显着区别,不得用‘推广’代替‘广告’,且只能在网页右侧显示,不使消费者对搜索结果的性质产生误解”。
——保护公民隐私,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禁止跟踪Cookie发布所谓“精准”广告。具体建议:在征求意见稿中增加相应条款,对广告活动者利用Cookie进行广告活动的行为进行规范。
——设立奖励机制,鼓励公民或其他组织举报互联网违法广告。
——若工商部门判定举报者举报属实,由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或广告发布者承担举证成本。具体建议:在征求意见稿中增加相应条款。
B.对《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做如下修改: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保留《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06年版)第六条规定,即: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一)医疗机构第一名称;(二)医疗机构地址;(三)所有制形式;(四)医疗机构类别;(五)诊疗科目;(六)床位数;(七)接诊时间;(八)联系电话。(一)至(六)项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
C.其他建议。
——重点整治目前民怨集中的竞价排名医疗广告,特别是对百度等互联网巨头处以重罚。
——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网信办等部门应建立定期约谈百度等大型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机制。
——建立工商、网络监管等部门联合执法的长效机制。
来源:中国药店 作者:赵振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