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月6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新闻发言人就药品电子监管有关问题表示,我局注意到媒体对湖南养天和大药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就实施药品电子监管码起诉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的报道,并就此专门召开座谈会听取了各方面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12月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要求,建立健全食品药品追溯管理制度是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体责任,所有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都必须对其生产和销售的产品做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给予必要指导。
各项监管措施的制定都要充分考虑其经济性、有效性、公平性、合法性,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取得行政相对人的理解、配合与支持,共同维护广大消费者利益。
对2006年以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有关企业建设运营药品电子监管系统的历史遗留问题,对部分企业提出的实施电子监管码过程中有关问题的意见,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正在认真研究并将作出妥善处理。
同时,据澎湃新闻昨日消息,2月5日中午,原告养天和的代理律师王兴向澎湃新闻证实,当日上午,他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一中院)的电话通知,告知裁定“不予受理”养天和状告国家食药监总局一案。(详情请参见医谷发布的《神逆转,养天和状告CFDA药品电子监管码一案不予受理》一文)
医谷链
《CFDA副局长孙咸泽:或将收回阿里健康药品电子监管网运营权》
《CFDA成被告,连锁药店养天和起诉药品电子监管码违法(附诉讼状全文)》
来源:医谷网综合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