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还允许药物研发机构和科研人员取得药品批准文号,与生产企业相分离。这样一来,研发人员既可以减少生产条件设施的投入,又可获得更多的回报。1月14日,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社会公布,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启动。
但在胡美芳看来,“MAH制度,在中国面临着诸多挑战。如何就药品全生命周期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对公众负责,成为北京先行先试时绕不开的门槛”。
靠谱的生产者在哪里?
“由于上市许可和生产许可捆绑在一起,为把研发成果转化为可使用的医药产品,研发者或投资建厂,导致成本扩大,无力再从事其他新药研究。”辉瑞中国企业事务部总监冯丹龙分析,“生产企业为追求市场效益,不断扩大药剂生产的品种并建设新的生产线,造成药品生产重复建设和生产设备闲置率过高的虚假‘繁荣’现象,而政府监管部门也会有大量的时间浪费在了重复审批上。”
作为全国政协委员,她曾在全国两会上呼吁,建立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不过,她也强调,建立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不能直接照搬欧美的做法,而应考虑我国的现实国情和该制度可行性问题。
这个“可行性问题”,胡美芳表述为“面临的挑战”。
“除了药品企业以外,药物研发机构和科研人员也可以申请并取得药品批准文号。但问题来了,如何寻找合格的生产者?实力强的药企为什么要为你贴牌生产?能为你生产的企业是不是实力较弱?”胡美芳说。
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天津、河北等十个省、直辖市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试点期限是3年。
对于北京的先行先试,胡美芳说,“如何与实际生产者签订合同?如何监控生产者的生产行为?如何履行产品安全质量放行的职责?这些都需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把好关。因为一旦出现问题,持有人要对药品质量安全承担全部责任。”
如何寻找合格的经销商?
“一个人哪能搞定那么多?研发机构、科研人员不可能全都懂,这就需要经销商帮忙。但经销商在运输、存储时,是否严格按照药品属性做事,我们怎么进行监管?”一个不愿透露姓名的科研人员说。
如何寻找合格的经销商?这正是胡美芳的担忧的第二个问题。“个人做持有人,目前基本不具备实际操作的可行性,在国际上也很少。因为能力和责任是画等号的。所以,个人千万不要盲目进入。寻找、监管合格的经销商,这是持有人必须要面对的挑战”。
“不同药品,对于温度、湿度等条件,有着差异化的要求。经销商怎样保障,可能会影响药品的质量和功效。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该如何监管经销商?”胡美芳说,“这需要双方在合同中做好约定,也需要持有人提前做好准备”。
对于持有人自身的准备,胡美芳认为,第一,要研究国家药品经营企业资格、分销政策等规定,确定自己的经销模式;第二,寻找条件设施、管理水平符合自己产品需求的经销商。
“如何履行药品安全性监测的职责?如何履行对要药品安全性持续研究的职责?如何履行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相关职责?”胡美芳说,这些都是MAH制度绕不开的门槛。
谁来帮忙化解责任风险?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责任很大。那么,谁来帮忙化解责任风险?”一名来自政府的管理者说,“目前,我国还缺少这样的商业保险”。
对于引入并建立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冯丹龙认为,必须建立三项配套制度。
“第一,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救济基金制度,药品批准文号持有人必须缴纳药品风险基金,并且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对药品不良反应受害者给予必要救济;第二,探索强制性的药品伤害商业保险制度,药品批准文号持有人必须强制性购买商业保险,加强其责任承担的能力;第三,落实‘先民事赔付再行政罚没’的特殊民事制度,同时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更好地保障受害者权益。”冯丹龙说。
“目前,美国等国已有比较完备的商业保险。但在我国,针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一切刚刚起步。如何履行因上市药品缺陷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如何购买商业保险?购买多大份额?如何寻找一些金融机构给予担保?出现责任时,赔付的额度如何确定?这些都是我们面临的新课题。”胡美芳说。
“建立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这是药品监管体制创新的重要和关键举措,也是我国药品监管体系改革的一个突破口。新制度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目前‘捆绑’管理模式下出现的问题,激发研发人员的积极性,从源头上抑制低水平重复建设,促进医药产业升级改造。”胡美芳说,“这是一项新的改革,我们必须要正视困难,并下决心去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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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科技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