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轮药品审评审批改革中,业界期盼多年药品上市许可人制度,试点或将落地,但接近食药监部门的行业人士指出,试点很可能只在新药中试行,并不涉及仿制药。
一些业内人士因此担心,由于中国企业的新药研发能力较为有限,新药数量也比较有限,如果仅上市许可人制度限定在新药中,对医药行业产生的利好有限。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宋华琳认为,与其在新药中小范围试点,不如在仿制药中进行试点,才能对市场资源配置起到更好作用。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药监局官员也指出,如果将试点放在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品种,放开对其委托生产的过度管制,是一种较好的实现途径。
捆绑管理之害
业内专家指出,之所以将上市许可人制度试点限定于新药,更多考虑的是药品安全性问题。
一直以来,中国药品上市管制极其严格:“只有具备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才能申报获取药品批准文号;企业也只有获得药品批准文号后,才能组织药品的生产。”
药品生产许可证对应着企业生产资质,药品批准文号对应着知识产权。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刘鹏指出,这一监管模式就是将研发和生产两个不同环节在药品上市前监管中“打包在一起”。
业内专家将这一模式特点概括为“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主要考虑的药品安全责任追究的问题:一旦发生药品安全事故,具有大量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药品企业更便于追究责任,因此药品委托生产在中国被严格管制。这样一来,因为科研机构没有生产资质,无法获得药品批准文号,知识产权缺乏更好的保障,其研发积极性因此受到抑制。
同时,捆绑管理的实际效果有限:在药品批准文号泛滥的大背景下,文号私下交易和暗中进行的委托生产早已成为业内公开的秘密,因此废除捆绑管制的呼声日上。上市许可人制度早在2007年就开始推动,中国药科大学教授孝邵蓉曾经作过专门研究,全国政协委员冯丹龙曾经在全国两会上提出议案。
在资深药品注册专家李卫平看来,衣食住行等其他经济领域都有了上市许可人制度,委托生产模式已经成熟,这一制度在药品领域早应实施。
曾在多家大型医药企业任职的李卫平,对于各国监管制度有较多了解。他指出,其实上市许可人制度实施后,监管并不止于上市许可人;还是要监管生产企业,比如以GMP标准认证制约企业,甚至临床试验阶段还有GCP标准监管,决策者并不需要过分忧心监管缺失。
破解安全之虑
一旦实行上市许可人制度,药品研发和生产捆绑管理就会打破,终结过去的传统监管模式。在这样一种转型中,为了打消监管部门的顾虑,业界专家提出一些破解转型危机的解决方案。
刘鹏指出,药品上市许可人制度建立不仅需要相关的技术,还需要相关的资金保证,在这一过程中,上市许可人创新的保障,资金保障,责任追溯以及规范的委托合同样本,包括药害风险控制等都需要新的设置。
邵蓉表示,建立上市许可人制度落地需要考虑两方面问题:第一,调整现行药品委托生产政策。生产企业获得药品生产批准文号后,可允许其委托其他合格企业代工,不一定要自建生产线;第二,针对生产企业、商业公司、科研院所分别设定资格准入门槛,鼓励他们与生产企业合作,合法持有药品批准文号,合法组织委托生产。
另外,冯丹龙也提出了三项必要配套制度: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救济基金制度。药品批准文号持有人必须缴纳药品风险基金,并且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对药品不良反应受害者给予必要救济;探索强制性的药品伤害商业保险制度,药品批准文号持有人必须强制性购买商业保险,加强其责任承担的能力;落实“先民事赔付再行政罚没”的特殊民事制度,同时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更好地保障受害者权益。
来源:腾讯财经 作者:曹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