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2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情况的公告》( 2015 年第 169 号),有 1094 个品种提交了自查资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对所涉及到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以下简称临床试验机构)和合同研究组织( CRO )进行核查。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承接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和Ⅰ期临床试验的临床试验机构 82 家(见附件 1 ),其中, 7 家临床试验机构承担生物等效性试验和Ⅰ期临床试验数量 20 项以上,分别是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 63 项)、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52 项)、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40 项)、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39 项)、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 31 项)、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 22 项)、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 20 项)。
二、承接Ⅱ、Ⅲ期药物临床试验的临床试验机构 383 家(见附件 2 ),其中, 13 家临床试验机构承担了 60 项以上,分别是四川大学华西医院( 114 项)、吉林大学第一医院( 73 项)、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 70 项)、北京协和医院( 69 项)、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68 项)、北京大学人民医院( 68 项)、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 68 项)、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66 项)、南京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66 项)、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 65 项)、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 65 项)、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军医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61 项)、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61 项)。
三、承接临床试验的 CRO126 家(见附件 3 ),其中, 6 家 CRO 承接临床试验数量 20 项以上,分别是广州博济新药临床研究中心( 70 项)、沈阳亿灵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46 项)、安徽万邦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41 项)、上海凯锐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28 项)、北京万全阳光医学技术有限公司( 27 项)、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2 项)。
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自查资料涉及的临床试验机构和 CRO 将进行临床试验数据核查,发现存在真实性问题的临床试验机构和 CRO ,按照 2015 年第 117 号公告的要求进行处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并对其以前完成的全部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进行追查。发现已批准生产或者进口品种药物临床试验存在弄虚作假的,吊销生产企业的药品批准文号,吊销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前,临床试验机构或 CRO 应主动开展自查,发现存在不真实问题的,应主动将情况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化妆品注册管理司,并督促申请人主动退回申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退回的申请人和品种名单,不予核查及立案调查。
六、对申请人、临床试验机构、 CRO 有弄虚作假情形的,欢迎研究人员、医务人员通过 12331 电话或网络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投诉举报中心举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举报有功人员予以奖励。
特此公告。
附件:
1. 承接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和Ⅰ期临床试验情况
2. 承接Ⅱ、Ⅲ期临床试验情况
3. CRO 承接临床试验情况
来源:CFD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