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发改委会同国家卫计委、人社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简称904号文)、从2015年6月1日起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以来,围绕药品价格管理转型的配套政策亦不断出台。在各地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简称7号文)陆续推进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同时,相关的药品价格谈判、药品医保支付标准制定等配套方案不断传出。
与此同时,各地药品价格的动态颇值得关注。
一方面,在物价部门退出对药品价格直接干预的背景下,相当数量的低价药品暗中蓄谋上调价格,其中不乏有供应商垄断原料药供给胁迫制剂企业上调的举动;
另一方面,在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双信封招标”分类采购单元体系下,处方药品价格降价趋势和范围不断扩大,而纳入谈判或协商机制的专利药品和独家生产的过专利期原研药品和中成药价格谈判开展已箭在弦上。
大体上可以判断的是,旧的药品价格管制方式逐渐退出,而新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远远尚未成型,行政力量在药品价格的形成中依然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药品价格市场化,业内呼吁已久。虽然对于发改委推进的药品价格管理转型,大多数业者和媒体均解读为“全面放开药品价格管制”,但笔者坚持认为,全面放开药品价格管制并不符合药品这类特殊商品的管理要求,全面放开药品价格管制的举措出台尤当慎重。
而实际上,管理部门也并非全面退出药品价格管制,而是将管理的重心和重点从具体价格监管转移到药品价格行为监管和药品价格监测上,是从更宏观的角度,采用更市场、更科学的方式来进行药品价格干预。可以这么说,我国药品价格管理的转型方向渐与国际主流国家的药品价格监管方式趋于一致。
与药品价格管理转型相配套的医保支付制度改革已呼之欲出,然而它的政策目标、实施环境尚有待厘清,未来的政策走向尚不明朗。无论将会有怎样的调整,业界都应对药品价格管制这一政策价值取向的特殊内涵有深刻的理解,从药品价格管制的内在规律上去把握国家药品价格管理政策的宏观走向,这对于企业参与市场竞争无疑具有更现实的指导意义。
那么,全面放开药品价格管制可行与否?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在药品价格管理转型的背景下,未来我国药品价格形成机制上将会转变为按照分类管理原则、通过不同的方式由市场形成价格。
医保基金支付的药品,通过制定医保支付标准探索引导药品价格合理形成的机制;
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通过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谈判机制形成价格;
特殊类别的药品,如医保目录外的血液制品、国家统一采购的预防免疫药品、国家免费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品和避孕药具,通过招标采购或谈判形成价格;
其他原来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继续由生产经营者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定价格。
可以判断,在放开药品价格管制下配套实施医保“基准价”或“支付标准”进行药品的价格支付或偿付,是药品价格管理思路向日、德、法等国所采用的“内部参考定价、固定补偿”成功经验学习借鉴所迈出的一步。
因此,医保基准价或参考定价固定补偿的出现,并不能在全部药品范围内解决药品价格虚高、药品价格治理失灵的问题。如果全面放开药品价格,无疑,药品价格管制所期望防范的各种道德风险、社会公平受损等情形,将在非医保目录药品的范围内大量出现,损及社会公平和正义。
对非医保目录药品,仍需要实施有效的价格管理手段,防范其价格虚高。药品价格管理转型政策提出了未来针对药品价格行为的监管措施,也正体现了监管部门对此的担忧,这些监管措施能否有效保障药品价格的市场波动不损及民众福祉,又对监管部门的能力建设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
综上,理性的药品价格治理政策应当是根据我国医疗卫生体系和药品定价的目的来制定药品定价政策。这样的一个政策,首先需要体现的是价值取向,即防范消费者受到不公正对待、减轻国家、社会保险和个人的药品费用负担,在此基础上追求利益相关者的平衡,实现卫生事业、医药产业在法治框架内的可持续发展。
文/陈昊 博士 华中科技大学医药卫生管理学院药品政策与管理研究中心研究员
来源:医药云端信息 作者:陈昊 博士 华中科技大学医药卫生管理学院药品政策与管理研究中心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