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浙江省卫计委下发《创新全省药品集中采购机制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稿),该稿在浙江第1、2批招标结果即将在5月20日执行之际出台,显得尤为敏感,很多朋友看了这个文件后的第一反应是不明白浙江为什么出这个征求稿?
以下是点苍鹤自己个人不太成熟的想法,仅供参考,欢迎拍砖!
1.浙江之前的两批招标,是在7号文之前出的方案,后续批次的招标如果要继续,需按7号文精神办,征求意见稿此时出台,估计是为第三批招标和对应的医保支付改革做铺垫;
2.时值国家药价和医保支付价改革之际,适当透露一下自己的医保支付方案,探探路;
3.浙江不是四大医改省份,不像安徽、江苏医改那么大胆突破。以征求意见稿的方式下发,先征求,后调整,在相关政策精神框架下创新,但总体上还是求稳不求新。
那么,既然是《创新全省药品集中采购机制的意见》,哪些是创新部分?又有有哪些值得关注的内容?
跨部门协作机制的建立
征求稿是浙江省卫计委会同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和省物价局拟定的文件,在以往各省的招标采购文件的制定上,基本上都是卫生部门自己的家事,其他部门很少参与。
这体现了新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招标--医保二元定价模式,并配合发改委/物价局的价格监管职能,以及药品谈判和采购中不可或缺的财政部门的多部门协同机制的形成,同时也体现了「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的医改基调下的跨部门合作。
这样的协作在征求稿中不仅表现在招标采购结算上,也出现在药价谈判、医保支付方式上,这是对相关文件精神的落实,值得业界关注。跨部门协作机制的建立应该成为未来实现药品招标采购的一个趋势,药企面临的政府事务日趋复杂,自身组织架构也应建立多部门协同,方能应对。
招标平台职能转变,采购权下放到县级县以上医院
正如点苍鹤一直鼓吹的招标趋势之一:「省级技术标、地市商务标」,在征求稿中体现更进一步,除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治疗药品、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计划生育药品及中药饮片外,药品的采购价格由医疗卫生机构与药品生产企业按照「带量采购、以量换价、成交确认」的原则,直接将采购权下放到县级县以上公立医院直接与药企进行价格谈判。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工作方式也将由「招标采购服务」向「服务招标采购」的职能转变。
毫无疑问,这样的放权,随之带来的是事实上的二次议价,药企的议价对象变得复杂多样,不仅面对医联体,也可能直接面对某家具体的医院,价格环境日趋复杂,工作量加大。
对于临床用量大、采购金额高、多家企业生产的药品,采取双信封招标,省级药品采购机构只负责经济技术标评审,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但不介入具体采购事务。采购权下放给各医疗卫生机构,以医保支付标准和全国最低价为依据,按照规定自主采购。因此,医保支付标准和全国最低价成为浙江药品价格形成的重要依据。
医保支付标准制定方式:符合预判
按2015年医改重点工作任务时间表,医保支付标准将于今年9月底出台,在此之前,已有三明、绍兴、安徽、重庆四地进行了医保支付改革的尝试,各地做法不尽相同,三明参考最低价,绍兴和安徽与省级中标价挂钩,重庆总体上参考全国均价和重庆交易价进行比对。
点苍鹤年前就做出预判:绍兴作为浙江的一个医改试点城市,其医保支付价的制定并非空中楼阁,既然绍兴和省级中标价挂钩,那么,作为浙江省,应该会以中标价作为重点参考。
果不其然,在征求意见稿中,浙江将会以省级采购平台产生的药品加权平均价作为主要依据制定下一年度的医保支付标准。解释一下,由于征求稿的精神是将采购权下放至县级县以上医疗机构,那么,采购价理论上会出现N个,(这一点和广东类似),N个采购价经过加权平均以后,事实上是一个省级中标价,因此,点苍鹤有理由为自己的预判自鸣得意一下,呵呵。
医保支付标准和实际交易价格的差额如何处理?也是业界关注的话题。征求稿中给出了答案:差额部分上缴同级财政,由财政、卫生计生、人社等部门组成联合考核组在对医疗机构的药品和医用耗材等成本控制和基本药物使用情况进行考核后,依据考核情况奖励医疗机构。
医保支付标准分为两块,历史中标药品按原医保支付标准进入平台采购,新进药品按照分类采购方式形成初始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进入平台采购。这一点的细化标准,在这里不进一步阐述,你可以看原文。
此外,医保的支付方式也随之医保预付制的推行进行了相应的改革,医保部门在次月足额向医院拨付上月的医保费用,对医保药品支付额大、资金周转困难、分级管理和协议评价情况良好的定点医疗机构,可以预付上一年度2个月平均额度以内的医疗费用作为周转金。
这一预付机制,将进一步改变医院和医生对医保药品的管理,处方的开具也同时受到了制约,可以预见,药品正在多种方式的管理下,从医院的盈利项逐渐成为成本项,医保控费使然,药企需要适应这个变化。
「一票制」将在浙江落地?
浙江将实现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药品货款,具体操作如下:
医疗机构向生产企业直接发送采购订单,生产企业接受订单后,选定配送企业进行订单配送。医疗机构在药品交货验收合格后,必须在30天内支付给统一设立的省药械采购结算账户,结算账户收到货款次日按时支付给企业。
以上操作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是对7号文精神的落实,7号文鼓励生产企业直接和医疗机构结算,在票务处理上被称为「一票制」。而浙江则是通过结算账户的中转来实现7号文的呼吁,操作和流程也有广东药交中心的影子,但不完全同于广东的做法,30天的结算周期与7号文吻合。
但问题在于征求稿中没有很好体现如何保证30天付款的机制顺利运行,对拖延货款的医疗机构的处罚:「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责令支付违约金、降低级别或等次等处理。」先不谈处罚是轻还是重,仅有处罚而无缺乏科学的技术保障机制显然是不够的。
对于配送,征求稿中明确对配送到货率不足60%的配送企业将予以淘汰,并将惩罚波及到产品身上,暂停其在线交易资格,对愈期不改的企业取消其中标资格。因此,药企在选择定配送商之时一定要慎之又慎。
采购结算及配送方式的改变,对工业而言,增加了对采购订单管理的工作量,想必这一点在广东你就领教过,琐碎而繁复。但另一方面,订单掌握在厂家手中,想给谁配送就给谁配送,自主支配权扩大了,在工商博弈中获得了筹码。商业配送企业不与厂家直接结算,变相被矮化为快递公司,点苍鹤在2月28日对7号文的解读时就流露出这样的担忧。
此外,这样的结算方式,厂家如何开具发票?是直接开给医疗机构吗?如果是这样的话,厂家的票务处理难度成倍增加,厂家理论上要面对上千家的医疗机构进行订单和发票的管理。
但正如点苍鹤之前关于「一票制」的文章中阐述的那样,不管是「一票制」、「两票制」还是「N票制」,都不是构成药品价格虚高的原因及解决办法,发票环节减少并固定了,但资金的流动仍将以更加隐秘的方式来应对这一规定。(医谷链:《一文看懂医药销售的多票制、两票制、一票制》)
医谷+
2015年浙江省关于征求《创新全省药品集中采购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我委会同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和省物价局拟定了《关于创新全省药品集中采购机制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意见请于2015年5月25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委。
电子信箱:zjwstyxc@126.com
省卫生计生委
2015年5月18日
关于创新全省药品集中采购机制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推进药品流通领域、医保支付制度和公立医院改革的联动,创新以省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机制,降低药品虚高价格,预防和遏制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卫体改发〔2014〕1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工作思路
(一)工作目标。进一步转变政府管理方式,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全面创新规则公平、过程透明、相互制衡的药品采购方式和医保支付标准,实行一个平台、上下联动、公开透明、分类采购,采取招生产企业、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全程监控等措施,建立以省为单位的集中采购监管和医疗机构自主采购有机结合的药品集中采购新机制。
(二)主要任务。从2015年7月1日起,在全省全面实施药品集中采购相关改革。政府负责建设全省统一的信息流、商流、资金流“三流合一”网上药品采购交易平台,通过市场机制确定药品价格,按照质量优先、价格合理、性价比适宜的原则制定药品采购规则,创新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实行合同管理,全程严格监督,建立药品采购新机制、医保支付标准新机制、药品交易监管新机制,调动公立医院作为药品采购主体的积极性,实现政府、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和广大群众四方共赢。
二、建立全省药品分类采购新机制
1、改革药品采购方式,实施分类管理分类采购
科学编制药品分类采购清单,实行药品分类采购。省卫生计生委以临床需求为导向,按照“用什么、采什么”的原则,根据医疗卫生机构上年度药品实际使用量的80%,科学合理编制全省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清单,分类列明招标采购药品、谈判采购药品、挂网直接采购药品、定点生产药品等,合理确定每个竞价分组的药品采购数量,落实带量采购,并向社会公布。药品采购清单每年调整一次。
(1)对临床用量大、采购金额高、多家企业生产的药品,采取双信封公开招标采购。省级药品采购机构负责经济技术标评审。各医疗卫生机构作为采购主体以医保支付标准和全国最低价为依据,按照规定自主采购。
(2)对部分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由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省级有关部门与药品供应商进行价格谈判。
(3)对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基础输液、常用低价药品和其余未列入公开招标采购的药品,在评定经济技术标的基础上,进行挂网采购。
(4)对临床必需、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的药品,进行招标定点生产、议价采购。
(5)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治疗药品、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计划生育药品及中药饮片,按国家有关规定采购。
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治疗药品、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计划生育药品及中药饮片外,药品的采购价格由医疗卫生机构与药品生产企业按照“带量采购、以量换价、成交确认”的原则,通过谈判产生。县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可直接与药品生产企业进行价格谈判。鼓励省级以下公立医院以医联体、医疗集团等组成采购共同体,发挥批量采购优势,参加药品采购的价格谈判。允许省级公立医院与相关市、县(市、区)公立医院组成采购共同体进行价格谈判。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原则上以县(市、区)组成采购共同体进行价格谈判。采购共同体由医疗机构自愿联合组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不介入具体采购事务。必要时经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会议研究,报省政府同意,可选择部分采购量大、临床覆盖面广的产品,由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价格谈判实施“带量采购”。
全省政府办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所使用的药品,必须通过省药械采购平台进行网上集中采购,禁止网下采购和目录外采购,禁止各种名目的网下利益输送。允许非公立医疗机构自愿参加网上集中采购。
2、明确药品销售价格政策,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医保目录内药品,医保按统一的支付标准结算,医疗卫生机构按医保支付标准销售;非医保目录内药品,医疗卫生机构按实际采购价格进行零差率销售。
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实际采购价格低于药品医保支付标准的差额部分上缴同级财政,由财政、卫生计生、人力社保等部门组成联合考核组在对医疗机构的药品和医用耗材等成本控制和基本药物使用情况进行考核后,依据考核情况奖励医疗机构。
奖励资金实行专项核算和管理,由医疗机构统筹安排使用,主要用于探索建立适应医疗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提高医院医务人员薪酬待遇等。鼓励医疗机构根据药品采购情况,适当让利给患者,以体现公立医院的公益性。医院工资总额与药品、耗材、检查收入占比情况相关,以前三年加权平均数作为考核基数,占比降低则工资总额相应提高,占比提高则工资总额相应降低,确保药品、耗材、检查收入占医院总收入的比重逐年下降。
三、创设医保支付标准新机制
1、建立浙江省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由省人力社保厅、财政厅、卫生计生委、经济信息委、物价局、食品药品监督局、商务厅等部门处室负责人及定点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代表参加的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联席会议制度。由省人力社保厅负责牵头,办公室设在省人力社保厅。
联席会议负责制定修改《浙江省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制定办法》,制定全省医保药品支付标准。
2、建立医保药品支付标准。
自2015年起的每年12月份,浙江省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联席会议根据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产生的药品加权平均价等因素制定下一年度医保药品支付标准,由省人力社保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联合发布,次年1月1日起执行。2015年以2014年新一轮基本药物和其余全品种药品中标价作为医保药品支付标准。
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后,历史中标药品按原医保支付标准进入平台采购。新进药品按照分类采购方式形成初始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进入平台采购。
(1)对临床用量大、采购金额高、多家企业生产的药品原则上按照省级集中采购全国最低在线实际交易价格为初始医保支付标准。
(2)对部分专利药品、独家品种由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省级有关部门通过谈判形成的价格作为初始医保支付标准;对大病保险特殊用药、罕见病特殊用药、地产创新药等药品,由省人力社保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通过医保准入竞争性谈判形成的价格作为初始医保支付标准。
(3)对短缺药品、定点生产药品、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基础输液、常用低价药、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药品、计划生育药品、中药饮片等,按相关规定形成的价格作为初始医保支付标准。
3、建立医保费用预付机制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应在次月足额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上月的医保费用,对医保药品支付额大、资金周转困难、分级管理和协议评价情况良好的定点医疗机构,可以预付上一年度2个月平均额度以内的医疗费用作为周转金。
四、建设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新平台
省药械采购平台是全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唯一的药械采购服务平台。省药械采购平台要进一步提高信息化建设水平,实现与省医保信息系统的对接,面向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服务,提高药品招标采购、配送管理、评价、统计分析、动态监管等能力,及时收集分析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价格、数量、回款时间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配送到位率、不良记录等情况。
省药械采购平台要逐步实现信息流、商流、资金流的“三流合一”。通过设立统一的省药械采购结算账户,将药品货款支付方式变更为,先由医疗卫生机构支付药品货款给结算账户,再由结算账户将药品货款支付给生产企业,实现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药品货款。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产品的商业公司,进口及港、澳、台地区产品国内总代理(无国内总代理的,应为从境外取得浙江省代理授权的唯一代理商)可视同生产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在药品交货验收合格后,必须在30天内支付给结算账户,结算账户收到货款次日按时支付给企业。
变更药品采购订单发送方向。将原有医疗卫生机构向配送企业发送订单的方式,改变为向生产企业直接发送订单。生产企业负责订单接收,选定配送企业进行订单配送。供应紧张药品、临床用量较小的药品可向配送企业发送订单。
为了确保新平台平稳有序运行,可设立一定期限的过渡期,两种方式并存,由药品生产企业自主选择。
五、健全药品集中采购监管新机制
(一)加强监管机构建设。省药械采购中心要转变工作方式,实现由“招标采购服务”向“服务招标采购”的职能转变。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都要加强药品集中采购的组织管理,实行省、市、县三级联动的药品采购服务监管机制。
(二)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管理
1、强化监督管理。各地纪检监察机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对医疗机构加强监管,将药品集中采购情况作为医院及其负责人的重要考核内容,纳入目标管理及医院评审评价工作。对违规网下采购、拖延货款的医疗卫生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责令支付违约金、降低级别或等次等处理。对违反规定的相关工作人员,要严肃处理并追究责任。涉及网下利益输送、商业贿赂等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
2、进行价格谈判监控。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实际采购价格的申报、采购订单下达、货款支付等流程一律在省药械采购平台上完成。对采购量大但价格偏高的医疗机构,进行约谈。
3、推进“阳光用药工程”。全面实施信息公开,确保药品采购使用各环节在阳光下运行。坚持合理用药,建立价格高、用量大、非治疗辅助性等重点药品监控目录,从严控制抗菌药物和营养类、辅助用药的使用,建立健全以基本药物为重点的临床用药综合评价体系,强化短缺药品监测和预警。加强内部监督,建立处方点评和医师约谈制度,加强医务人员合理用药培训和考核评估,发挥临床药师促进合理用药的作用。
(三)加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管理
1、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严格规范准入,规范市场秩序,促进有序竞争。对偏远、交通不便地区的药品配送,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按照远近结合、城乡联动的原则,提高采购、配送集中度,统筹做好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供应配送管理工作,鼓励探索县乡村一体化配送。对配送到货率不足60%的配送企业将予以淘汰,取消其在省内药品配送资格。对配送到货率不足60%的产品,暂停其在线交易资格,对愈期不改的企业取消其中标资格,医疗卫生机构因此被迫使用其他企业药品替代的,超支费用由原中标企业承担。严厉打击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挂靠经营、租借证照、销售假劣药品、商业贿赂以及伪造、虚开发票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2、严格执行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建立药品生产和配送企业的诚信记录制度,及时公布不良记录。逐步将医药购销领域诚信记录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加强过程监控,签订阳光协议,对违规供应商实行黑名单制,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查处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取消其所有产品在全省的中标(入围)资格,自取消之日起的两年内不接受其任何产品在全省的集中采购申请,全省医疗机构两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采购其产品,原签订购销合同中止。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1、落实各方责任。各地政府对创新药品集中采购机制工作任务的落实负总责。省卫生计生委要按期完成省级采购新平台的建设工作。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药品集中采购各方的行为监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药品实际采购差额部分上缴资金的使用监管。人力社保部门要科学合理制定药品支付标准,积极推进医疗机构薪酬制度的改革。物价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药品采购过程中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调查处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药品质量的监督检查,确保临床用药安全。
2、加强廉政风险防范。加强对药品采购机构的监管,健全内部制约和外部监督机制,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加强廉洁从业教育,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廉洁意识。建立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实现权力的相互制约与协调,实行重要岗位人员定期轮岗制度。
七、加强医用耗材的采购管理
加大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工作力度,加快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进程。医疗卫生机构自行采购的医用耗材,其采购价格、数量应在省药械采购平台备案。参照药品医保支付标准的制定办法,研究高值医用耗材的医保支付标准。
来源:医药云端信息(ID:drugist) 作者:点苍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