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徽省医疗保障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公立医疗机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要求公立医疗机构使用财政预算资金以及事业收入、经营性收入和其他收入等“自有资金”开展采购活动,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关于进口审核的有关规定。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达到政府采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实行审核管理,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展进口产品采购。
同时为落实《通知》执行,《通知》进一步要求,从严审核进口产品采购事项,重点审查专家对项目采购需求的论证意见,不具体、不明确的论证意见不作为审核依据。
对境内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科技创新产品、服务,在功能、质量等指标能够满足政府采购需求的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购买;首次投放市场的,政府采购应当率先购买,不得以商业业绩为由予以限制。
《通知》自2022年6月1日起执行。
来源:医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