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市财政局发布《南京市2018-2019年政府采购 目录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的通知。
《通知》明确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要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市的各项政府采购政策,鼓励采购本国产品和服务,支持节能环保产品和中小企业发展。政府采购应购买本国货物和服务,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要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等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通知》明确南京市政府采购标准:
一、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市级)目录
医用耗材被纳入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目录。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采购进口医疗设备中X射线断层检查仪、直线加速器、超声波诊断仪、X射线诊断装置(含DR)、单光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伽玛刀、核磁共振成像装置等7类产品,年度采购金额累计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由采购人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采购代理机构分散采购。
而南京市医疗器械并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却要求这7类进口医疗设备200万以上要分散采购。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货物类项目:单项或年度采购预算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
服务类项目:单项或年度采购预算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
《通知》还明确采购人应执行政府采购而擅自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应按规定及时改正,终止合同;拒不改正的,财政停止按预算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来源: 医疗器械经销商联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