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日,为加强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工作的监督和指导,进一步提高注册审查质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眼科光学相干断层扫描仪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现予发布。
眼科光学相干断层扫描仪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眼科光学相干断层扫描仪(Optical Coherence Tomography,简称OCT)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查注册申报资料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眼科OCT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因目前主流的眼科OCT均是采用频域相干的原理,因此本指导原则主要考虑采用频域相干原理的OCT,对于采用时域相干原理或其他工作原理的OCT,可参考采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供注册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使用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审评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工作原理(仅以频域OCT为例)
眼科光学相干断层扫描仪是通过近红外光的光干涉测定和计算来自眼组织的后向散射光,进而生成眼组织断层像。当光线自无穷远处入射到人眼后,一部分光线被眼内组织吸收,余下的被组织反射或散射,这部分反射或散射回来的光线被光学相干断层扫描仪接收,通过光学相干的原理滤除非特定组织产生的杂散光,从而保证光线对特定受检组织的高度选择性及清晰地成像。眼科光学相干断层扫描仪通过眼内各种组织对光的反射、吸收及散射能力的不同对组织进行成像,达到清晰地分辨组织结构的目的。
二、注册单元划分
注册单元划分应符合相关指导原则的要求,原则上以产品的技术原理、结构组成、性能指标和适用范围为划分依据。一般情况下,若不同型号之间仅仅是功能的多寡,可以作为一个注册单元,例如眼前节和眼底视网膜一体化的OCT可以和眼前节OCT或眼底视网膜OCT作为一个注册单元;不同预期用途的OCT不能作为一个注册单元,如用于眼前节的OCT与用于眼底视网膜的OCT应分别注册;不同工作原理的OCT不能作为一个注册单元,例如频域OCT、时域OCT、扫频源OCT应分别注册。
三、医疗器械安全有效基本要求清单
医疗器械安全有效基本要求清单中各条款的适用性参考附1,申请人可根据产品特性进行判断,证明符合性采用的方法和为符合性提供客观证据的文件由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填写。为符合性提供的证据如包含在产品注册申报资料中,应当在清单中说明其在申报资料中的具体位置。例如:八、注册检验报告(医用电气安全:机械风险的防护部分);说明书第4.2章。对于未包含在产品注册申报资料中的文件,应当注明该证据文件名称及其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中的编号备查。
四、审查要点
(一)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由一个核心词和不超过三个特征词组成,眼科光学相干断层扫描仪核心词为“扫描仪”,三个特征词分别为“眼科”“光学相干”“断层”,缺一不可,也可命名为“眼科光相干断层扫描仪”。如有不同于以上的产品名称,应提供产品名称命名依据。
(二)结构组成
产品结构组成可包括光学主机、电源部分、颏托部分、眼前节适配器(选配件)、非嵌入式软件等。对于非嵌入式软件,组成中应明确软件名称和版本号;对于嵌入式软件,不需要在结构组成中列举,但应在产品技术要求中明确软件发布版本以及完整版本命名规则。如在临床检查过程中产品必须配合计算机使用,无论计算机是否为产品组成的一部分,均应限定配合使用的计算机的品牌和规格型号,且应与电磁兼容检测中使用的计算机一致。
(三)预期用途和禁忌症
眼科OCT用于对眼前节和/或眼后节组织的断层成像,由经过培训的人员操作使用。眼前节OCT可用于角膜和房角的断层成像,可通过在眼后节OCT上加装眼前节适配器实现,也有专用于眼前节的OCT设备。眼后节OCT主要用于视网膜断层成像,如有其他的分析(例如青光眼进展分析)、成像(例如眼底成像、血管成像)或测量(例如视网膜厚度测量、黄斑厚度测量)功能,也可在预期用途中描述,但应有相应的技术资料和临床评价资料支持。
产品的禁忌症为48小时内接受过光动力治疗的患者。对于光辐射危害的高危人群、无晶状体眼、婴儿、或因患有眼底病对光线不敏感的患者进行OCT检查时,应格外谨慎。
(四)综述资料
1.应描述产品主要功能、各组成部件的功能以及区别于同类产品的特征。区别于同类产品的特征是技术审评关注的重点,例如相比同类产品增加了分析功能、测量功能、血管成像、炫彩等;或与同类产品相比光源波长不同、扫描分辨率提高、扫描速度提升等特征。此外,还应在研发背景中描述产品有哪些改进,如何实现的,改进的意义是什么,解决了哪些技术问题或临床问题。
2.参考的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应当提供同类产品(国内外已上市)或前代产品的信息,阐述申请注册产品的研发背景和目的。对于同类产品,应当说明选择其作为研发参考的原因。同时列表说明申请注册产品与参考产品(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在工作原理、结构组成、性能指标以及适用范围等方面的异同。
(五)研究资料
1.产品性能研究
应当提供产品性能研究资料以及产品技术要求的研究和编制说明,包括功能性、安全性指标以及与质量控制相关的其他指标的确定依据,所采用的标准或方法、采用的原因及理论基础。研究资料中功能、性能指标的确定依据应明确、具体,不能笼统地描述为“依据产品特点”“依据临床需求确定”,应具体说明产品特点和临床需求。对于参考同类产品确定的,应提供同类产品的相关资料。对于有些依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定的指标,应关注标准中是否给出了具体的要求(例如数值),对于未给出具体要求的,申请人应说明申报产品功能、性能指标确定的依据,即设计输入确定的理由。
2.生物相容性评价研究
应对OCT中与患者和使用者接触部分的材料进行生物相容性评价,如果使用者佩戴手套操作,可不对使用者接触的部分进行生物相容性评价,但应在说明书中明确“使用者需佩戴手套操作”。若颏托、额托部分须配合颏托纸、额托纸使用,不与患者直接接触,也可不进行生物相容性评价,但应在说明书中明确。若颏托部分直接与患者接触,则应按照法规的要求提供生物相容性评价研究资料,并关注以下方面:
(1)生物相容性评价应对成品中的材料而不是原材料进行评价,部分材料生产加工过程可能会改变材料的生物相容性结果,例如添加了加工助剂或者加工过程(例如高温)改变了原材料的性质。
(2)研究资料中的生物学试验报告可提供境内试验报告或境外试验报告,境内试验报告可以是委托检验,试验报告中应包括样品制备方法、试验方法及试验结果。境内开展生物学试验,应委托具有医疗器械检验资质认定、在其承检范围之内的生物学实验室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试验;国外实验室出具的生物学试验报告,应附有国外实验室表明其符合GLP实验室要求的质量保证文件。
(3)生物学试验报告应体现产品名称和型号,与申报产品相对应。如提供其他产品的报告,应对检测产品与申报产品的差异性进行评价,应证明原材料及来源、生产工艺等影响生物相容性重新评价的情形均不存在。
3.灭菌/消毒工艺研究
眼科OCT为门诊检查诊断设备,一般不用于手术室,与人体表面健康皮肤接触,不需进行灭菌,按医院常规设备擦拭消毒即可,灭菌/消毒工艺研究资料可不提供。但若产品组成中包含需要进行消毒灭菌的附件,则应按照法规要求提供相应的研究资料。
4.产品使用期限研究
OCT的使用期限一般主要取决于使用过程中部件、元器件的损耗、老化等,申请人应按照声称的使用期限对设备进行老化/疲劳试验,也可对影响设备使用期限的关键部件进行老化/疲劳试验,例如设备中不可更换(或更换成本高)的部件,并提供相应的研究资料。研究资料应能证明OCT按照所声称的使用期限,经过老化/疲劳试验后,产品性能和安全仍符合预期的要求。使用期限也可基于已有数据进行合理的推断、分析、计算得出,但应提供详细的说明及支持性资料。
5.软件研究
申请人应按照法规和《医疗器械软件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5年第50号)的要求提供相应的软件研究资料。技术审评中重点关注软件研究资料是否符合《医疗器械软件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的要求,需求规格是否与软件功能一致,软件验证与确认报告结论是否为通过,是否还有剩余缺陷以及剩余风险是否可接受。如果产品组成中既有嵌入式软件又有独立软件的,是否针对所有的软件均提供了相应的资料。
6.光辐射安全研究资料
含有光源的产品均应提供光辐射安全的研究资料,对于眼科OCT,申请人可提供ISO 15004—2《眼科仪器—基本要求和试验方法—第2部分:光危害防护》的检测报告(可以是自检报告、委托检验报告或注册检验报告,也可以是境外检测报告),或者其他可证明光辐射对于人眼安全的研究资料。
7.环境试验
运输、贮存及使用环境会影响光学产品的性能,因此申请人应提供环境试验的研究资料,也可进行注册检验,环境试验后检测条款至少应包括角膜处功率、分辨率等核心指标。
(六)临床评价资料
眼科OCT为光机电一体化产品,软硬件技术较复杂,目前暂未列入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目录。申请人可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5年第14号)的要求,通过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或临床使用获得的数据进行分析评价,对比项目至少应包括附2中的项目。审评中应关注临床评价是否包含所有申报型号,申报产品与同品种产品的对比资料能否证明二者之间基本等同,同品种的支持性资料是否充分,性能参数对比是否全面,核心部件是否等同。对于眼科光学产品,装配及安装过程对产品性能影响重大,审评中还应关注生产工艺是否等同。
申报产品与同品种产品的对比资料(含支持性资料)如能够证明二者之间基本等同,应审核同品种的临床数据资料是否充分,临床数据资料中所用产品是否为对比的同品种产品而非其他产品(申请产品为A,对比产品为B,所提交的临床数据资料为产品C的情形),临床数据资料中的适用范围是否与注册申请的适用范围一致(申请产品A与对比产品B基本等同,但是只能提供B产品部分适用范围的临床数据资料的情形,则A也仅能批准注册与B相同的部分适用范围)。
申报产品与同品种产品的对比资料(含支持性资料)不能证明二者之间基本等同的,申请人应评价差异性是否对产品的安全有效性产生不利影响,可通过申报产品自身的数据进行验证和/或确认,如申报产品的非临床研究数据、临床文献数据、临床经验数据、针对差异性在中国境内开展的临床试验数据。审评中重点关注针对差异部分的评价资料是否充分。
申请人如不能按照上述要求提供临床评价资料,应当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5号)的要求,在两家(含)以上临床试验机构开展临床试验。对于开展临床试验的,进行临床试验的规格型号若为典型型号,应对同一注册单元内的其他型号进行临床评价。临床试验可采用配对设计,即对同一受试者先后应用两台不同器械(试验器械与对照器械)进行成像。对照器械应优先选用同类产品,对于无法选择同类产品进行对照试验的,申请人应论述理由。临床试验可以设计为非劣效比较,对于随机化无特别要求,但建议对评价者设盲。审评中关注临床试验方案中受试对象、对照选择、界值选择、检验假设、盲法、评价指标(可重复性、图像质量一致性等)等是否合理;统计学考虑是否充分,包括样本量是否符合统计学要求,对于试验结果等是否进行了充分的统计学分析;多中心临床试验方案是否一致(包括对照组是否一致);临床试验结论是否明确,针对申报产品的预期用途,其安全性/有效性评价指标是否达到了预设终点,且产品的风险相对于预期收益可接受,能够满足临床使用的需求。临床试验过程中有不良事件的,申办方应对不良事件进行记录并分析是否与试验器械有关。
(七)风险分析
眼科OCT相关的危害包括能量危害、生物学危害、环境危害、与操作使用有关的危害、软件的危害、人机工程学危害、功能失效、维护和老化导致的危害等方面。审评过程中应结合安全有效清单审核风险分析是否完整,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能有效降低风险,剩余风险是否可接受。风险分析报告格式可参考附3,附3中所列内容仅为参考举例,申请人应根据产品自身特点进行调整完善。
(八)产品技术要求
产品技术要求中主要包括断层成像的性能要求、测量的性能要求(如有)、光源的性能要求、软件的功能要求、电气安全要求、电磁兼容要求、环境试验要求,还应包括产品11项安全特征、软件发布版本及命名规则等。含有多个规格型号的,应明确型号之间的差异。
1.断层成像的性能包括扫描深度、在组织中扫描的横向分辨率和纵向分辨率(应为光学分辨率而不是数字分辨率,通过测量而不是计算得出,无允差)、扫描速度(频率)、屈光度调节范围、视场角(如适用)、观察像面上显示图像与标记进行OCT扫描的像面的位置一致性。如产品集成了眼底照相机的功能,应参考YY 0634—2008《眼科仪器 眼底照相机》的相关要求。
2.测量的性能要求包括测量准确度和测量重复性。
3.光源的性能要求包括设备所有光源(扫描光源、照明光源、测量光源等)的波长及工作距离处功率。
4.软件的功能主要包括软件的分析计算功能、数据管理功能、扫描模式等,对于需要临床验证的功能(例如可以进行房角观察、血管成像)不宜在产品技术要求中制定。
5.电气安全要求主要包括GB 9706.1,如果产品组成中含有计算机,或者产品属于GB 9706.15中系统的范畴,还应考虑GB 9706.15的适用性。
6.电磁兼容应符合YY 0505的要求。
7.光源中如含有激光,则应考虑GB 7247.1的适用性。
8.环境试验应按照GB/T 14710执行,产品技术要求中应规定环境试验的条件及需要进行检测的项目。
9.申请人所声称的其他功能、性能。
本指导原则仅给出参考的功能、性能要求,具体参数由申请人制定并验证。产品技术要求的编写示例见附4,其中给出的关于功能、性能指标的试验方法均为推荐性的,并不做强制要求,申请人可自行制定试验方法,自行制定的试验方法应同时给出试验方法的出处或合理性、可行性的分析。
(九)注册检验报告
1.技术审评重点关注检验报告中规格型号、结构组成是否与申请表一致,检验报告中各条款是否与产品技术要求一致(包括指标、允差)。
2.对于进口产品,申请人如未在境内对产品进行GB 9706.1—2007全项检测的,应同时提供境外检测机构出具的IEC 60601—1全项检测报告,报告中IEC 60601—1的版本应与境内GB 9706.1—2007对应的国际版本一致。提交境外检测机构出具的电气安全全项检测报告的,申请人需同时提交该检测机构的资质证明,证明应能体现该机构具备按照IEC 60601—1标准实施全项检测的能力。技术审评关注境外检测报告上规格型号、产品组成、生产地址等内容是否与申请内容一致。
3.对于同一个注册单元具有多个规格型号的,应选取结构最复杂、功能最多、指标最高的作为典型型号进行性能和电气安全检测。电磁兼容检验为独立报告的,应与性能和电气安全检验报告进行关联。
4.电磁兼容报告中产品基本信息(电压、频率等)、配合使用的设备、分组分类应与说明书等相关内容一致。
5.电磁兼容报告中产品类型一般为台式设备,但若产品组成中包含有工作台,则应按落地式设备进行检测,若工作台为可选配件,则应分别按台式设备和落地式设备进行检测。
6.如果说明书中产品按GB 4824分类为B类,电磁兼容中谐波失真、电压波动和闪烁应适用并进行检测。
(十)说明书和标签
说明书和标签应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GB 9706.1以及YY 0505中有关说明书和标签的要求,应包括使用期限、说明书修订或编制日期、基本性能等细节,基本性能的描述不应含有“试验或测试中”字样。技术参数、分组分类等应与产品技术要求、检测报告一致。
五、编写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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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CFD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