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DA发布《网络医疗器械经营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征求意见稿)》

医疗器械 来源:CFDA
2017
03/29
17:05
CFDA 医疗器械

为加强网络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网络医疗器械经营违法行为,今日(3月29日),CFDA发布了《网络医疗器械经营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网络医疗器械经营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查处网络医疗器械经营违法行为,加强网络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保障医疗器械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医疗器械经营以及网络医疗器械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违反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网络医疗器械经营违法行为查处和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及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医疗器械经营违法行为查处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从事网络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应当依法诚信经营,遵守商业道德,规范管理,保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

第五条  从事网络医疗器械经营以及网络医疗器械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应当建立网络交易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医疗器械经营违法行为的查处,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网络医疗器械经营相关数据和信息。

第六条  通过自建网站从事网络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和网络医疗器械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应当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保障网络医疗器械经营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

第二章 网络医疗器械经营

第七条  从事网络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应当已经依法取得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或者办理备案。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办理许可或者备案的除外。

已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通过网络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医疗器械,不需要办理经营许可或者备案。

第八条  从事网络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填写网络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表(附表1),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备案凭证复印件;

(四)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五)《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复印件(通过自建网站从事网络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

(六)网络医疗器械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凭证和第三方平台入网服务协议复印件(通过第三方平台从事网络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

(七)网站或企业网络客户端应用程序基本情况介绍和功能说明。

第九条  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提交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核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发给网络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附表2),自完成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

备案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企业负责人姓名、网站名称、网络客户端应用程序名、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备案凭证编号、网络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备案编号等。

第十条  从事网络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显着位置展示其企业营业执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备案凭证、网络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在产品页面中应展示产品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备案凭证,相关信息应当画面清晰,容易辨识。其中,相关证照、证书、凭证的编号还应以文本形式标注。

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网站名称、网络客户端应用程序名、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备案凭证编号等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并更新公示内容。

第十一条  从事网络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在网上刊载的医疗器械名称、型号、规格、注册证、注册人或企业备案人信息、生产许可证或备案凭证编号、产品技术要求的编号、禁忌症等信息应当与经注册或备案的相关内容保持一致。

第十二条  从事网络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和《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要求,对医疗器械质量负责,保障医疗器械质量安全。应当记录、保存医疗器械经营信息,保存时间不得少于医疗器械使用期限或失效日期满后2年;没有明确使用期限或失效日期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5年;植入类医疗器械应当永久保存。

向消费者个人销售的医疗器械应当是由消费者个人自行使用的医疗器械,并符合其产品注册证中标明的适用范围和《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八)项的规定,其说明书除具安装和使用说明或者图示,还应当具有安全使用的特别说明。

第十三条  网络医疗器械经营范围应当与其许可或者备案的范围一致。

第十四条  从事网络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应当按照医疗器械标签和说明书标明的条件贮存和运输医疗器械。

第十五条  从事网络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与备案信息不符且无法取得联系的,经原备案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示后,依法在其备案信息中予以标注,并向社会公告。相关企业应停止开展网络医疗器械经营。

第三章  网络医疗器械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

第十六条  网络医疗器械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在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及经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应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填写网络医疗器械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表(附表3),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与部门设置说明;

(四)办公场所地理位置图、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租赁协议(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六)《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复印件;

(七)网络医疗器械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质量管理制度等文件目录;

(八)网站或网络客户端应用程序基本情况介绍和功能说明。

第十七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第三方平台的企业提交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核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发给网络医疗器械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凭证(附表4),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

备案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网站名称、网络客户端应用程序名、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网络医疗器械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凭证编号等。

第十八条  网络医疗器械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应当建立包括进入平台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核实登记、质量安全自查、交易安全保障、网络医疗器械经营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医疗器械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交易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并在网络平台上公开。

第十九条  网络医疗器械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备案凭证、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备案凭证、企业营业执照等材料进行核实登记,建立档案并及时更新。

第二十条  网络医疗器械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应当设置专门的网络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医疗器械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应当记录、保存医疗器械经营信息,保存时间不得少于医疗器械使用期限或失效日期满后2年;没有明确使用期限或失效日期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5年;植入类医疗器械应当永久保存。

对发现的发布虚假信息、夸大宣传、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对发现的医疗器械存在质量问题的、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的、无法联系的,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第二十一条  网络医疗器械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与备案信息不符且无法取得联系的,经原备案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示后,可依法在其备案信息中予以标注,向社会公告。相关网络医疗器械交易第三方平台应停止服务。

第四章  监测和抽验

第二十二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建立网络医疗器械经营监测平台,主管全国网络医疗器械经营和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的监测工作,对监测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信息,及时转送相关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处理。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处理相关信息,并将处理情况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第二十三条  鼓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网络医疗器械经营监测平台,并与国家网络医疗器械监测平台实现数据对接,主动对本行政区域内网络医疗器械经营和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开展监测工作。

第二十四条  对网络经营医疗器械的抽查抽验工作依照《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管理规定》实施。

第二十五条  检验结果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安全标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检验报告后,应当及时对相关生产、经营企业开展监督检查,采取控制措施,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及时发布质量公告。

第二十六条  网络医疗器械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应当时刻关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质量公告,对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及时停止相关产品的网络医疗器械交易平台服务。

第五章  违法行为查处

第二十七条  对从事网络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违法行为的查处,由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对网络医疗器械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违法行为的查处,由网络医疗器械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在网络医疗器械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进行网络医疗器械经营行为违法的,不能确定管辖地的,由网络医疗器械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经调查后能够确定管辖地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未经许可或者备案从事网络医疗器械经营的,能确定违法经营地址的,由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不能确定违法经营地址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两个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网络医疗器械经营违法案件,由最先立案查处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同一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第二十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医疗器械经营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当事企业医疗器械经营场所和服务器所在地等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网络经营的医疗器械进行抽样检验;

(三)询问有关当事企业,调查其从事网络医疗器械经营行为的相关情况;

(四)查阅、复制当事企业的交易数据、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五)调取网络经营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

(六)必要时,查封扣押数据存储介质等;

(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九条  从事网络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和网络医疗器械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对应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一)发生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问题,可能引发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风险的;

(二)未及时妥善处理投诉举报的医疗器械质量问题,可能存在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隐患的;

(三)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查、消除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隐患,未落实医疗器械质量安全责任的;

(四)其对应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进行责任约谈的其他情形。

责任约谈不影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理,责任约谈情况及后续处理情况可以向社会公开。

被约谈企业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要求落实整改的,其对应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从事网络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网络医疗器械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违反医疗器械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从事经营活动,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从事网络医疗器械经营的,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对发生上述违法行为的网站,移送违法网站备案地的省级通信主管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六条规定,从事网络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和网络医疗器械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未按本办法备案的,由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由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告备案单位。

对发生上述违法行为的网站,移送违法网站备案地的省级通信主管部门处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从事网络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不符合《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和《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向消费者个人销售的医疗器械不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八)款规定的,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网络医疗器械经营范围与其许可或者备案的经营范围不一致的,依照《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从事网络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  负责监管网络医疗器械经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网络医疗器械经营,是指通过网络开展医疗器械产品的经营活动。

网络医疗器械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是指在网络医疗器械交易中仅提供网页空间、虚拟交易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电子订单等交易服务,不得直接参与医疗器械经营。

第三十九条  网络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网络医疗器械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凭证的格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网络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由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印制,网络医疗器械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凭证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印制。

网络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X)网械备字〔XXXX〕X第XXXXX号。其中:

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

第二位X代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的简称;

第三到六位X代表4位数备案年份;

第七位X代表备案类型,通过自建网站从事网络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为“自建”类型,通过第三方平台从事网络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为“入网”类型;

第八到十二位X代表5位数备案流水号。

网络医疗器械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凭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网械平台备字〔XXXX〕第XXXXX号。其中:

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

第二到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

第六到十位X代表5位数备案流水号。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来源:CFDA

为你推荐

诺和诺德与腾讯健康启动战略合作 构建数字化肥胖防控新生态资讯

诺和诺德与腾讯健康启动战略合作 构建数字化肥胖防控新生态

今日(4月7日),全球肥胖症治疗领域领导者诺和诺德,与腾讯健康宣布达成战略合作。在国家持续推进“体重管理年”行动的背景下,双方将依托基于微信平台的“腾讯健康”小程序与...

2025-04-07 17:52

复星雅立峰自研国内首款无血清病毒培养工艺狂犬病疫苗上市资讯

复星雅立峰自研国内首款无血清病毒培养工艺狂犬病疫苗上市

次新上市的产品采用无明胶、无右旋糖酐、无抗生素和防腐剂的纯净配方,可以系统性降低接种不良反应风险,填补了国内狂犬病疫苗市场空白。

2025-04-07 16:42

去年亏超9亿,达安基因出现上市以来最大亏损资讯

去年亏超9亿,达安基因出现上市以来最大亏损

近日,达安基因发布了2024年年报,业绩报显示,其2024年实现营收8 53亿元,较上年同期减少3 28亿元,同比下降27 76%。

2025-04-07 14:27

皮尔法伯集团与RedRidge Bio宣布达成药物发现及联合开发合作伙伴关系资讯

皮尔法伯集团与RedRidge Bio宣布达成药物发现及联合开发合作伙伴关系

近日,皮尔法伯集团与RedRidge Bio(以下简称RedRidge)宣布达成独家研发合作和许可协议,合作进行针对多靶点的双特异性抗体(BPA)候选药物识别及开发工作。

2025-04-07 14:20

医药企业及机构对特朗普“对等关税”的回应资讯

医药企业及机构对特朗普“对等关税”的回应

针对美国特朗普政府发起的“对等关税”对行业和企业的影响,药策洞察特别整理了截至目前相关企业对此的看法与声明。

2025-04-07 11:33

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印度的进口相关医用CT球管发起反倾销立案调查,同时发起产业竞争力立案调查资讯

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印度的进口相关医用CT球管发起反倾销立案调查,同时发起产业竞争力立案调查

产品描述为适用于16排及以上计算机断层扫描(CT)设备的进口医用X射线CT球管以及适配以上球管的管芯(包括单独管芯、球管半成品、完整球管等多种形式)。

2025-04-04 23:10

2025儿童视觉国际大会-星城(GVCC)成功举办资讯

2025儿童视觉国际大会-星城(GVCC)成功举办

国际视野全球智慧、共护儿童视觉健康

2025-04-04 14:52

湖北医保局发布全国首个脑机接口医疗服务价格资讯

湖北医保局发布全国首个脑机接口医疗服务价格

侵入式脑机接口置入费为6552元 次,侵入式脑机接口取出费为3139元 次,非侵入式脑机接口适配费为966元 次

2025-04-03 09:37

悦唯医疗完成近亿元A++轮投资,加速重症冠心病诊疗全流程创新器械研发与国产替代资讯

悦唯医疗完成近亿元A++轮投资,加速重症冠心病诊疗全流程创新器械研发与国产替代

此次融资将主要用于深化冠心病诊疗全流程创新器械和脉动式左心室辅助系统等新产品的研发,以及加速已获准上市的心脏稳定器等产品的市场推广。

2025-04-03 09:28

海尔盈康一生启动孤独症儿童关爱行动,创新罕见病可持续公益新生态资讯

海尔盈康一生启动孤独症儿童关爱行动,创新罕见病可持续公益新生态

本次活动聚焦孤独症儿童的诊疗,探讨交流AI赋能全流程防治康体系创新、前沿性生物科技诊疗技术等话题,旨在通过生态联盟的力量推动医学研究、科技创新与人文关怀的融合,让“星...

2025-04-03 09:11

诺华创新药物飞赫达®(盐酸伊普可泮胶囊)C3G适应症在中国获批资讯

诺华创新药物飞赫达®(盐酸伊普可泮胶囊)C3G适应症在中国获批

首款且唯一选择性靶向C3G病因药物,填补临床治疗空白

2025-04-02 18:14

国家卫健委:商业化人源细胞系是否纳入人类遗传监管?资讯

国家卫健委:商业化人源细胞系是否纳入人类遗传监管?

4月1日,国家卫健委科教司发布《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有关问题解答之一》。

2025-04-02 17:49

《NPJ digital medicine》刊发李冬梅教授团队成果:AI赋能高效识别眼睑肿物资讯

《NPJ digital medicine》刊发李冬梅教授团队成果:AI赋能高效识别眼睑肿物

亚太眼整形外科学会主席、中华医学会眼科分会眼整形眼眶病学组副组长李冬梅教授团队携手爱尔数字眼科研究所,在《NPJ digital medicine》(影响因子:12 4)学术期刊发表团队...

文/李林 2025-04-02 10:27

角膜移植点燃生命之光,爱尔眼科致敬全国角膜器官捐献者资讯

角膜移植点燃生命之光,爱尔眼科致敬全国角膜器官捐献者

角膜病是我国第二大致盲眼病

文/屈慧莹 2025-04-02 09:36

千亿GLP-1市场再添重磅产品,华东医药司美格鲁肽注射液国内上市申请获受理资讯

千亿GLP-1市场再添重磅产品,华东医药司美格鲁肽注射液国内上市申请获受理

本次申报适应症为成人2型糖尿病患者的血糖控制

2025-04-01 17:34

默克全球执行副总裁周虹:合作与创新是默克未来五年战略的两大关键词资讯

默克全球执行副总裁周虹:合作与创新是默克未来五年战略的两大关键词

近日,德国默克医药健康全球执行副总裁、中国及国际市场负责人周虹带领医药健康中国及国际市场管理团队开启了2025年度首次“中国行”。

2025-04-01 17:11

首个且唯一,阿斯利康PD-L1单抗获FDA批准治疗肌层浸润性膀胱癌资讯

首个且唯一,阿斯利康PD-L1单抗获FDA批准治疗肌层浸润性膀胱癌

度伐利尤单抗联合吉西他滨和顺铂作为新辅助治疗,随后度伐利尤单抗作为根治性膀胱切除术后的辅助单药治疗,用于治疗肌层浸润性膀胱癌成年患者。

2025-04-01 14:37

全国首个,湖北为脑机接口医疗服务定价资讯

全国首个,湖北为脑机接口医疗服务定价

昨日(3月31日),据“湖北发布”消息,湖北省医保局发布全国首个脑机接口医疗服务价格,其中,侵入式脑机接口置入费6552元 次,侵入式脑机接口取出费3139元 次,非侵入式脑机...

2025-04-01 11:03

一款国产创新流感药,获批资讯

一款国产创新流感药,获批

近日,据国家药监局官网信息显示,青峰医药下属子公司江西科睿药自主研发的1类创新药玛舒拉沙韦片(商品名:伊速达)正式获批上市,用于既往健康的12岁及以上青少年和成人单纯性...

2025-04-01 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