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医疗器械巨头美敦力因与其交易相对人达成并实施固定向第三人转售涉案产品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涉案产品最低价格的垄断协议,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且不符合《反垄断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豁免情形和豁免条件,被国家发改委依法责令立即停止实施价格垄断行为,并处罚款1.1852亿元。
这堪称中国在医疗器械领域反垄断第一案!
那美敦力违反的《反垄断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到底是怎么规定的。
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我国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相关规定如下:
第十四条【纵向垄断协议】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第十五条 【垄断协议的豁免】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条文注释:
纵向协议是指在生产或者销售过程中处于不同阶段的经营者之间(如生产商与批发商之间、批发商与零售商之间)达成的协议。由于纵向协议的经营者之间多数不具有竞争关系,本条对纵向协议界定为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之间达成的协议。考虑到多数纵向协议对竞争的危害不像横向协议那么直接或者明显,实践中许多国家对其采取合理分析原则。但是,对涉及价格内容的纵向协议,多数情况下采取本身违法原则。本法还对纵向即卖方和买方之间的限制竞争协议作出两项禁止性规定,一是固定转售价格,二是限定最低转售价格,因为这些限制不仅严重损害销售商的定价权,而且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考虑到实践中情况比较复杂,又规定了兜底条款。其他类型的纵向协议,如独家销售、独家购买、限制地域等,因为它们在很多情况下有合理性,应当适用合理原则。
垄断协议的豁免,是指经营者之间的协议、决议或者其他协同行为,虽然有排除、限制竞争的影响,但该类协议在其他方面所带来的好处要大于其对竞争的不利影响,因此法律规定对其豁免,即排除适用《反垄断法》的规定。本条规定对以下垄断协议予以豁免:实际生活中,一些经营者达成的某些协议虽然具有限制竞争的后果,但整体上有利于技术进步、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五条第一款列举了六类垄断协议豁免类型,并规定了兜底条款。本条第二款规定,对属于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予以豁免的,经营者还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是否符合法定的豁免条件,由协议当事人自行判断,并由当事人负举证责任。本条对垄断协议的豁免未规定申报制度,完全由经营者自行判断其协议是否符合本条规定的豁免条件。如果反垄断执法机构在监管过程中发现经营者达成的垄断协议不属于本法规定的豁免情形,经营者将承担达成垄断协议的法律后果。
对于国家如此强有力的执法手段,医疗行业应如何参与公平竞争,有媒体已给出对策:
医谷链
《被罚1.18亿,对抗调查,发改委40人被困6小时,医疗器械首个反垄断调查落单美敦力》
来源:麦科田医疗 医谷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