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小编与各位网友分享了《到底合法不合法?福建省1.4亿招标现“惟一指定” 对方是上海联影》一文,之后小编了解到福建省卫计委这次的采购方式采取了单一采购。那么这次采购的依据何在?
《政府采购法》对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包括:(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福建省卫计委此次单一来源采购只可能是情形(一)。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只能从唯一供应商采购的”是指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
一石激起千层浪,1.4亿元的超级大单专为联影定制引起业内广泛关注。福建省卫计委在公示中说明了采用单一来源的理由,即:第一,保证全部产品软硬件的兼容及各级医学影像中心之间的协同;第二,后续服务保障,拒绝联合体;第三,数据采集、储存和使用涉及信息安全;第四,县级医院自有资金困难;第五,国产设备及配件价格低廉,应选择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产产品。
由此看来似乎是有依据的,也进行了专家论证,但专家论证是否经得起逻辑推敲呢?
论证一:资金和信息安全因素需要采购国产设备
考虑到县级医院自有资金相对困难,国产设备的主要配件和维修成本相对较低等因素,同时考虑到在医疗健康数据的采集,存储和使用中涉及信息安全,故应选择国内制造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产品牌产品。该论证理由基本成立。
论证二:软硬件产品的兼容性及数据传输方面的要求决定联合体投标存在缺陷
为了保证全部产品之间具有良好的软硬件产品兼容性,同时达到各级影像中心平台使用主体之间的高效协同,不可为联合体。影像诊断中心各类产品之间应具有优异的兼容性以及数据类型的同一性、数据传输的准确性、完整性、高效率等。本项目涉及的所有产品,须均基于同一软件平台和同一硬件平台研发生产,联合体显然不具备这个条件,所以不可为联合体。
该论证大前提存在错误。事实上,就现行的技术而言,医疗设备数据类型的同一性、数据传输的准确性、完整性等,无论在国内还是国际市场均能实现数字化、兼容性,因为都遵循DICOM 3.0标准接口,都符合统一的HL7标准。因此这是个虚假前提,联合体投标并不存在足以导致放弃公开招标的缺陷。
论证三:非联合体且能满足上述要求的国内企业只有联影一家,所以只能采取单一来源采购
如果上述要求是合理的,那么论证三的推理是成立的,但是上述要求并不合理;同时福建省卫计委要求保证全部产品软硬件的兼容及各级医学影像中心之间的协同并非法定意义上单一来源采购的理由。
《政府采购法》第一条也明确表明了国家制定该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不能根据一个所谓兼容性的理由放弃选择高性价比的产品。
竞争性原则是政府采购的一条重要原则。政府采购的目标之一就是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这种目标的重要途径就是引入竞争机制,即最大限度地利用供应商之间的激烈竞争。竞争可以促使政府采购形成对买方有利的竞争局面,从而使政府采购主体采购到优质价廉的商品和服务,实现政府采购的目标。
论证四:单一来源采购对专利、专有技术有要求,联影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技术,所以应该选择联影为单一来源采购目标
公示文件中要求应选择国内制造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产品牌产品,对核心部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技术。而联影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技术,所以选择联影为单一来源采购目标。该论证存在错误。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只能从唯一供应商采购的”是指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技术是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采取单一来源采购要求必须有自主知识产权,但有自主知识产权并不必然采取单一来源采购。同时论证时偷换了概念,单一来源采购中对专利、专有技术的要求并非仅仅自主知识产权而是“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要求更高,即强调具有的专利、专有技术具有不可替代性。联影的知识产权并非不可替代,事实上订单产品有东软、迈瑞、万东、奥泰可以供应,且前述供应商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非联影独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论证五:后续配套服务要求供应商需具备较强的独立研发能力和维修队伍,不可为联合体
该论证错误。国内还有很多其他具有技术持续创新能力和设备升级及维护能力的国产品牌供应商,实践证明能够提供完善的后续服务;相反,联影产品才面世不久,后续服务能力并未经受长期临床检验(尽管可能完全经得起检验)。
综上所述,从现有证据看来,福建省卫计委对本次采购应该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的论证是不成立的。
来源:医药健康法律天空 作者:王志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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