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印发《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
本办法适用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地区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工作。长期护理险被称为社保“第六险”,主要是为被保险人在丧失日常生活能力、年老患病或身故时,侧重于提供护理保障和经济补偿的制度安排,是中国未来银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此前,国家医保局会同财政部印发了《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强调定点评估机构不得同时承担依评估结论而开展的长期护理服务工作,不得同时承担经办工作。鼓励支持发展独立的评估机构,暂不具备实施条件的,可依托医疗机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商业保险机构等实施评估。
根据此次发布的管理办法,定点评估机构应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统筹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与通过审核、公示的评估机构通过协商谈判,自愿签订评估服务协议,并向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定点评估机构应使用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相关功模块和长期护理保险信息业务编码,做好定点评估机构和评估员编码信息动态维护工作。
长期护理险开展试点城市/地区
北京市石景山区、天津市、山西省晋城市、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辽宁省盘锦市、福建省福州市、河南省开封市、湖南省湘潭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云南省昆明市、陕西省汉中市、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河北省承德市、长春市、吉林市、通化市、松原市、梅河口市、珲春市、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上海市、苏州市、南通市、浙江省宁波市、安徽省安庆市、江西省上饶市、济南市、青岛市、淄博市、枣庄市、东营市、烟台市、潍坊市、济宁市、泰安市、威海市、日照市、临沂市、德州市、聊城市、滨州市、菏泽市、湖北省荆门市、广东省广州市、重庆市、四川省成都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石河子市。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印发《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国家医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