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2-2026.10,开展大型医院巡查

医疗健康 来源:医谷网
2023
12/20
18:58
医谷网 医疗健康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连续印发《大型医院巡查工作方案(2023-2026年度)》和《医院巡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自2023年12月至2026年10月开展大型医院巡查。

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委属(管)医院巡查工作,并负责对各省份医院巡查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按照属地管理、统一组织、分级负责原则,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医院巡查工作。

巡查范围原则上为二级(参照二级管理)及以上公立医院(含中医医院),社会办医院参照执行,同时要求三级综合医院巡查时间原则上不少于7天,三级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二级医院原则上不少于5天。中医医院(包括中西医结合医院、少数民族医医院)、传染病医院巡查工作分别由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按《医院巡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统筹安排。

巡查重点重点聚焦公立医院党建、行业作风建设、运行管理,分为三部分、15大类、69条。如是否落实国家和地方相关廉政建设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严肃处理发现的典型案例,加强追踪溯源、总结分析、举一反三,通过“身边事教育身边人”进行警示教育,实现“以案促改、以案促建”;是否加强对接受商业提成、参与欺诈骗保、实施过度诊疗、违规接受捐赠、泄露患者隐私、牟利转介患者、破坏就医公平、收受患方“红包”、收受企业回扣等违反“九项准则”和廉洁从业行为的监管。是否按照《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要求,加强对医务人员利用职业身份参与医药广告的制作、发布或“直播带货”等变相发布广告行为的监管;是否落实“两个允许”,实行绩效工资管理,采取制度安排,确保个人收入不与业务收入直接挂钩等。

大型医院巡查工作方案(2023-2026年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深化整改要求,全面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完善医院法治建设和惩防体系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卫生行业行风建设,推进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决定开展新一轮大型医院巡查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巡查范围

原则上为二级(参照二级管理)及以上公立医院(含中医医院,以下简称公立医院)。社会办医院按照管理原则参照执行。

 二、巡查重点

(一)公立医院党建。

1.围绕加强党对公立医院的全面领导,重点巡查公立医院全面执行和落实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相关情况。重点巡查:

一是医院党委等院级党组织是否在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等方面发挥领导作用,建立健全党委研究决定重大问题的机制,将党的领导融入医院治理全过程各方面各环节。

二是是否健全完善医院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议事决策制度,建立书记、院长定期沟通和党委领导下院长负责制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并有效落实。

三是是否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是否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并按照分工抓好组织实施,支持院长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四是是否将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医院章程,明确党组织的设置形式、地位作用、职责权限和党务工作机构、经费保障等内容要求。

2.围绕加强干部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巡查公立医院党的政治建设落实情况和领导班子、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情况。重点巡查:

一是是否结合实际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坚持医院领导班子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落实常态化政治理论学习制度,把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要求落到实处。

二是是否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防止和治理“七个有之”问题,做到“五个必须”。

三是是否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选优配强医院领导班子,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约束,班子成员把主要精力和时间用于医院管理。

四是是否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按干部管理权限,选拔任用医院内设机构负责人。

五是是否坚持党管人才原则,瞄准医院高质量发展和学科建设人才需求,完善人才使用和引进管理办法,建立医院领导班子成员联系高层次人才制度,建立健全以需求为导向,以医德、能力、业绩为重点的人才评价体系。

六是是否建立并落实重点岗位工作人员定期轮岗制度。

3.围绕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重点巡查公立医院提升基层党建工作情况。重点巡查:

一是党组织和党的工作是否全面覆盖医院各内设机构及所属各单位,党支部是否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落实对党员直接教育、管理、监督,建立健全党支部参与科室重要事项决策的制度机制。

二是是否健全党支部书记选拔培养激励机制,实施党支部书记“双带头人”培育工程,党支部书记一般应当由内设机构负责人中的党员担任。

三是是否建立健全把业务骨干培养成党员、把党员培养成业务骨干的“双培养”机制,注重发展医疗专家、学科带头人、优秀青年医务人员入党。

四是是否推动党组织活动与业务工作有机融合、相互促进,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五是是否全面开展公立医院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把党建工作成效作为年度考核和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4.围绕加强医院文化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重点巡查医德医风建设工作情况。重点巡查:

一是是否建立党委主导、院长负责、党务行政工作机构齐抓共管的医德医风工作机制。

二是是否建立完善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实行医德“一票否决”制,将医德表现与医务人员晋职晋级、岗位聘用、评优评先和定期考核等直接挂钩。

三是是否加强正面教育,引导医务人员弘扬和践行崇高职业精神和伟大抗疫精神。

四是是否开展患者及员工满意度测评工作,并根据测评结果,完善医院建设、发展和管理工作。

五是是否建立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医务人员合法权益。

六是是否推进医院精神文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七是是否健全统战工作制度,加强对医院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的政治领导,做好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全面落实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做好统战工作。

八是是否坚持党建带群建、党建带团建,充分发挥工青妇等群团组织作用。领导和支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开展工作,保障职工参与重大问题决策、行使民主监督和维护职工合法利益方面的权利。

5.围绕加强责任落实,重点巡查公立医院全面从严治党“四责协同”机制落实情况。重点巡查:

一是是否建立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党委书记第一责任人责任和班子成员“一岗双责”有效协同、合力运行的管党治党责任落实机制。

二是是否结合实际制定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的具体措施。是否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形态,严明纪律红线,营造风清气正的行业氛围。

三是是否加强医院纪检机构和纪检干部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监督职能作用。

四是是否由党组织或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内部审计工作,支持内部审计立足经济监督定位,建立内部审计、纪检监察贯通协同机制,更好发挥审计监督作用。

(二)行业作风建设。

1.围绕行风组织建设,重点巡查行风建设管理体系与人员配备情况。重点巡查:

一是是否认真贯彻落实行风建设有关文件精神,建立健全行风组织架构,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分工,配备符合工作需求的专职人员,定期研判行风工作形势,及时研究解决行风工作中的系统问题和主要任务。

二是是否形成与上级行风管理部门顺畅衔接机制以及重大问题的请示汇报制度,并在管理架构、经费保障、工作条件等方面形成制度性安排,确保行风工作的顺利开展。

2.围绕行风教育培训,重点巡查医务人员法律法规培训与警示教育开展情况。重点巡查:

一是是否建立完善的学习教育、制约监督、调查处置机制,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律法规、政策理论培训,以及社会公德、职业道德、诚实守信教育,积极推进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

二是是否落实国家和地方相关廉政建设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严肃处理发现的典型案例,加强追踪溯源、总结分析、举一反三,通过“身边事教育身边人”进行警示教育,实现“以案促改、以案促建”。

3.围绕行风工作机制,重点巡查行风建设管理制度与长效机制的建立及落实情况。重点巡查:

一是是否明确责任人与责任主体,监督行风建设的有效落实,是否从思想道德机制、管理机制、制约机制入手,建立行风工作长效机制,从源头上保障行风建设的可持续推进。

二是是否落实行风工作“管行业必须管行风”,将业务工作与行风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管理。

三是是否紧盯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的部门和领域,依托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风险防控和内部监管体系。

四是是否建立完善行风考核结果运用评价机制,将行风考核结果作为员工评优评先、职称晋升、绩效等参考依据。

五是是否建立健全违法违规典型案例通报、惩戒和整改闭环机制。

六是是否及时将问题线索移交有关部门,实现规纪法衔接,保证联合惩戒的实效性。

4.围绕行风热点问题,重点巡查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以下简称集中整治工作)、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以下简称“九项准则”)、全国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行动计划2021—2024年(以下简称廉洁从业行动计划)落实情况。重点巡查:

一是是否制定贯彻落实集中整治工作、“九项准则”和廉洁从业行动计划的具体办法,完善切合实际、有针对性、便于操作的规章制度,并建立长效机制。

二是集中整治工作是否做到思想发动、自查自纠、线索移交、问题核查、组织处理、机制建立“六个到位”。是否加强对“关键少数”、关键岗位的监督。是否做到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体现严管厚爱、宽严相济,精准运用“四种形态”开展工作。

三是是否加强对接受商业提成、参与欺诈骗保、实施过度诊疗、违规接受捐赠、泄露患者隐私、牟利转介患者、破坏就医公平、收受患方“红包”、收受企业回扣等违反“九项准则”和廉洁从业行为的监管。

四是是否建立完善覆盖重点岗位、重点人员、重点医疗行为、重要药品耗材、大型医疗设备、基础设施建设、大型修缮项目等关键节点的监测预警体系和监管机制,并做好问题处置和持续改进。

五是是否贯彻落实医学科研诚信和相关行为规范,加强科研诚信监管。

5.围绕公益性保障,重点巡查公立医院服务大局、履行公立医院公益性职责和深化医改政策情况。重点巡查:

一是是否有效落实“三个转变、三个提高”,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和义务,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第一位。

二是是否完成对口支援、健康帮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传染病防控等公共卫生任务、为下级医疗机构培养卫生技术人员等政府指令性任务。

三是是否加强医联体建设,实施分级诊疗。

四是是否推进《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的应用,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

五是是否开展义诊、医疗服务下乡等多种形式的公益性社会活动情况。

(三)运行管理。

1.围绕医院高质量发展,重点巡查现代医院管理制度落实和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相关国家政策措施落实情况。重点巡查:

一是是否全面贯彻落实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有关文件中关于学科、临床专科、人才队伍和信息化建设,以及医疗质量、医疗服务、医学教育、临床科研、医院管理等各项要求。

二是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制度实施工作情况,改善就医感受提升患者体验主题活动落实情况,推进运营管理体系建设情况,违法违规获取医保基金专项整治行动落实情况,医保飞行检查、审计等相关工作整改情况,群众投诉举报问题处理情况,是否建立内部常态化自查自纠机制。

2.围绕医疗运行管理,重点巡查国家医疗管理政策规章制度落实情况。重点巡查:

一是是否落实依法执业自我管理主体责任,规范医疗执业行为。

二是是否按照医疗质量管理相关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严格规范日常诊疗行为,全面推进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治疗。

三是是否建立高值医用耗材使用院内点评机制和异常使用预警机制,开展对高值医用耗材用量情况监测分析,监测分析结果与绩效考核挂钩。

四是是否开展短缺药品信息直报、短缺药品管理、药品使用监测工作。

五是是否按照《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要求,加强对医务人员利用职业身份参与医药广告的制作、发布或“直播带货”等变相发布广告行为的监管。

六是是否按照平安医院建设要求,加强人防、物防、技防和智慧安防建设,完善并落实接诉即办等患者投诉管理机制。

3.围绕财务运行管理,重点巡查公立医院全面预算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和内部价格行为管理情况。重点巡查:

一是是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体制和机构设置合理。

二是是否建立健全预算管理组织体系,实行全口径、全过程、全员性、全方位的预算和绩效管理。是否按规定编制医院年度预算,严格执行预算,组织开展年度决算。是否建立全面预算分析制度,编制年度预算分析报告和财务分析报告。是否按规定对医院全面预算信息进行公开。

三是是否科学合理编制绩效目标,开展有效的预算绩效监控和纠偏,客观公正开展绩效自评和整改工作。

四是是否严格执行医药价格政策法规,落实《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建立并实施医疗服务价格调价、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价格公示、医疗服务价格自查等价格管理制度。

五是是否实施全成本核算,降低运行成本。是否开展符合医院实际的业财融合试点项目。

六是是否明确资产管理机构及人员岗位设置,建立资产管理联动机制,规范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

4.围绕法治建设运行管理,重点巡查法律法规、有关规划落实情况。重点巡查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和院内法治建设工作情况:

一是重点看医院“三重一大”事项合法性审查、法律顾问制度执行情况,以及《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等贯彻落实情况。

二是新增及在建基本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单位事业发展规划和建设规划等,是否存在违规举债开展基本建设。

三是是否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按照相关规定建立相关货物、服务和工程等采购制度和流程,并严格执行管理和审批程序。

5.围绕经济运行风险管理,重点巡查公立医院内部审计制度落实、内部控制建设运行以及风险识别防范化解等情况。重点巡查:

一是是否落实《进一步加强卫生健康行业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意见》有关要求,按规定和程序推动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齐配强内部审计人员,并按照内部审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开展内部审计项目、风险评估和内部控制评价。

二是是否建立健全医院内部控制制度并有效实施,按规范开展合同签约、执行履约、款项拨付。

三是是否开展医院经济运行风险的识别防范化解,聚焦重点领域重点事项梳理风险点,加强风险识别预警,制定防范化解措施。

四是是否落实资金竞争性存放、公益事业捐赠、“三公”经费管理制度,不得违规设立账外账、小金库。

五是是否落实“两个允许”,实行绩效工资管理,采取制度安排,确保个人收入不与业务收入直接挂钩。

三、组织实施

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委属(管)医院巡查工作,并负责对各省份医院巡查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按照属地管理、统一组织、分级负责原则,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医院巡查工作。三级综合医院巡查时间原则上不少于7天,三级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和二级医院原则上不少于5天。采用自查结合实地巡查方式,自2023年12月启动,于2026年10月底前完成本轮巡查。

中医医院(包括中西医结合医院、少数民族医医院)、传染病医院巡查工作分别由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按《医院巡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统筹安排。

(一)全面自查。

各相关医院接到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正式巡查通知后,围绕巡查工作方案提出的任务要求,组织开展全面自查,梳理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查找工作中存在的主要不足和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措施,并推动措施落地见效。为减轻基层负担,本轮巡查不提供自查表格模板。

(二)实地巡查。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建立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库专家参与的巡查组,在医院全面自查的基础上开展现场巡查。采用听取汇报、列席会议、查阅资料、调查访谈、实地查看、民主测评、个案追踪、系统追踪等方式发现问题,从孤立的、偶然的问题中寻找医院系统的、必然的问题。巡查工作结束后,视情况组织被巡查医院有关人员召开巡查反馈会,通报巡查情况。

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医院巡查工作报告报送至国家卫生健康委医疗应急司。

(三)监督整改。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巡查谁监督”的原则,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监督被巡查医院认真落实整改,整改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公示,接受医院职工和人民群众监督。要根据工作需要,对被巡查医院组织巡查“回头看”,对问题整改实施跟踪问效。可根据风险评估、举报投诉线索等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和飞行检查。

四、巡查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统筹协同。

各地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医院巡查工作是推动公立医院党的建设的重要途径,是新形势下建立完善医院评价体系、强化医疗服务监管职能的积极探索,是维护公立医院公益性、促进医院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根据国家和地方政策,补充完善具体巡查内容,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备案后施行。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院要按照从严从实的要求,把巡查工作与落实深化医改重点任务相结合,与医院法治建设和惩防体系建设相结合,研究制订具体工作方案,有力、有序、有效推进。

(二)突出问题导向,推进标本兼治。

各地要从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出发,明确目标、落实责任,通过巡查工作促进医院建章立制,促进医院持续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要坚持问题导向,聚焦人民群众不满意的问题,聚焦行业作风问题多发领域,聚焦行风问题反弹领域,聚焦群众深恶痛绝的“微腐败”,着力推动问题整改,建立整改台账,坚持边查边改、立行立改,坚持“当下改”和“长久立”相结合。要加强医院巡查制度建设,规范巡查工作程序,建立长效常态机制。鼓励条件成熟的区域,探索实施跨省交叉检查。要加强舆情监测研判,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坚决处置抹黑言论和恶意炒作,营造客观理性的舆论环境。

(三)加强业务培训,严肃巡查纪律。

各地要加强对巡查专家库专家的遴选、审核、培训、监督、考核,加强巡查组队伍建设,在巡查工作中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遵守巡查工作制度和纪律要求。巡查组不干预医院日常工作,不处理具体事务,不承办具体案件。巡查工作严禁弄虚作假、搞形式主义、走过场。被巡查医院要积极配合,并将巡查时间安排、巡查纪律和巡查组成员名单予以公告,接受监督。

医院巡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行业监督管理,规范医院巡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院巡查是指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疾控部门,下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工作方案及要求,对具有直接领导或业务管理关系的医疗机构在党的建设、行业作风、运行管理等方面开展的专项检查工作。

第三条  医院巡查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学习、全面贯彻、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和加强党对公立医院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注重发现问题、形成震慑,强化完善管理、促进发展,推进巡查工作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为坚定不移深化全面从严治党,实现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第四条  医院巡查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坚持统一组织、分级负责,坚持从严把握、公平公正,坚持以查促改、高质发展原则。

第五条  巡查范围原则上为二级(参照二级管理)及以上公立医院(含中医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为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会办医院按照管理原则参照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是医院巡查工作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医院巡查管理工作机制,具体包括:

(一)制定全国大型医院巡查工作方案。

(二)制定医院巡查员管理办法,建立国家级巡查员专家库,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工作。

(三)实施国家卫生健康委属(管)医院、国家中医药局直属(管)医院及部分相关医院巡查工作。

第七条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省份医院巡查工作方案。根据当地卫生行业管理特点和实际情况,可在全国大型医院巡查工作方案基础上对巡查内容进行适当增补,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备案后施行,对中医大型医院、传染病医院巡查内容进行增补的,分别报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备案后施行。各地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巡查工作报告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医医院、传染病医院巡查工作报告分别报送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

各省份可参照全国大型医院巡查工作方案,研究制定本省(区、市)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巡查工作方案,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备案后施行。

第八条  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对下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医院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九条  省级及以下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组建医院巡查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并具体实施辖区内医院〔国家卫生健康委属(管)医院、国家中医药局直属(管)医院除外〕巡查工作。医院巡查工作领导小组要明确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

(一)研究制定相关工作制度、程序、纪律等。

(二)组建和管理本级巡查员专家库,开展巡查专家培训、考核、监督等工作。

(三)组建巡查组,由巡查组承担医院巡查工作任务。

(四)对巡查结果运用、巡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或重要线索以及巡查工作人员违纪处理等提出建议。

第三章  巡查内容

第十条  重点巡查医院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执行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落实中央有关部门、国家和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强医院党建工作有关政策文件、重点工作等方面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充分发挥公立医院党委的领导作用,全面落实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二)切实加强领导班子与干部人才队伍建设;

(三)着力提升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水平;

(四)抓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文化、精神文明建设;

(五)推进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党委书记“第一责任人”责任和班子成员“一岗双责”统一联动、合力运行的责任落实机制,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与廉洁风险防控;

(六)其他重要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  重点巡查医院加强行业作风建设有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和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推动行风建设有关政策、重点工作落实情况,医院行风工作组织架构、机制运行、管理制度、人员配备等情况,开展行风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培训与廉政、警示教育情况,医院加强公益性保障有关情况等,以及其他重要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  重点巡查医院管理工作有关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现代医院管理制度与医院高质量发展等相关国家和省份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完善“医教研管”等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举办、监管、经营等治理体系,医院发展方式、运行模式、资源配置实现“三个转变、三个提高”高质量发展情况,公立医院全面预算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和内部价格行为管理、经济运行风险管理等,以及其他重要相关内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重点巡查财务资产人员管理、医保政策执行、执业与诊疗规范、医疗质量安全、机构绩效考核、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等政策要求的贯彻落实情况。

第四章  巡查实施

第十三条  医院巡查周期一般为4年。

第十四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巡查工作,巡查周期内每年年初提出工作计划,确定巡查对象、时间安排等。

三级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少数民族医医院巡查时间原则上不少于7天,三级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和二级医院巡查时间原则上不少于5天。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巡查工作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并由地级市(含设区的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可在每个巡查周期内抽取一定比例的医疗机构开展巡查,巡查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天。

第十五条  医院巡查工作分为全面自查、实地巡查、监督整改三个阶段。

(一)全面自查。各相关医院接到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正式巡查通知后,围绕巡查工作方案要求,组织开展全面自查。

(二)实地巡查。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巡查组开展现场巡查。巡查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有关负责人、专家库专家组成,设组长、小组长和其他成员。实地巡查实行组长负责制。

(三)监督整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监督被巡查医院认真落实整改,整改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医院职工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  实地巡查正式开始前,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公布巡查期间的工作举报电话、时间安排、线索受理范围等,并设立专门的举报信箱,接受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巡查组进驻后,应当向被巡查医院通报巡查任务,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权限,开展巡查工作。

对反映被巡查医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线索,巡查组可以进行深入了解。

第十八条  巡查组工作期间不干预医院日常工作,不处理具体事务,不承办具体案件。

第十九条  巡查工作结束后,巡查组应当形成书面反馈意见。可视情组织被巡查医院有关人员召开巡查反馈会,通报有关情况。巡查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巡查组提交的反馈意见后,应当书面印发被巡查医院,并提出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限。

第二十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和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对被巡查医院组织巡查“回头看”,对问题整改实施跟踪问效;可根据风险评估、举报投诉线索等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和飞行检查。

第五章  专家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组建和管理同级巡查专家库。专家库专家由行政部门、行业领域等推荐产生,应当涵盖党务管理、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卫生法学、医疗管理、行风建设、临床医学、中医药、医保物价、财务审计、资产和采购管理、预算及绩效管理等领域人员。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巡查专家库专家的遴选、审核、培训、监督、考核等工作,确保巡查工作规范有序、严谨公正。

第二十二条  入选巡查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念信念坚定,对党忠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作风优良、清正廉洁;

(三)遵守工作纪律,严守工作秘密;

(四)具备一定年限的行业、医院管理等相关工作经历,有较强的专业背景和专业知识;

(五)熟悉巡查内容与相关政策法规、制度标准等,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六)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二十三条  巡查专家需严格遵守纪律要求,并认真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接受巡查培训,服从巡查安排,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巡查标准和巡查程序完成工作任务;

(二)为被巡查医院解答除巡查结果及其他不可告知信息外的相关问题;

(三)客观公正地提出巡查工作意见和建议;

(四)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允许,不得以巡查专家身份对外授课、接受采访、发表文章、解读政策,不得留存、复制、扩散巡查工作和被巡查医院资料;

(五)严格遵守廉洁纪律,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

(六)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四条  巡查专家发生违法违纪行为、不能履职尽责或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巡查专家的,应当及时解除专家身份。

第二十五条  巡查专家实行工作回避制度,巡查专家与被巡查医院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巡查职责的,在接到巡查任务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

第六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六条  巡查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巡查组有关情况汇报。

派出巡查组的党组织应当及时听取巡查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情况汇报,研究并决定巡查成果的运用。

派出巡查组或有相应管辖权的党组织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重视巡查结果运用,将其与医院绩效考核、等级评审、服务能力评价、预算管理等工作紧密结合,并作为相关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被巡查医院主要负责人是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八条  被巡查医院未按照巡查反馈意见提出的整改问题及期限进行整改,或持续整改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规对被巡查医院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被巡查医院应当坚持问题导向,加强源头治理,将总结梳理经验、查补缺漏环节、健全完善制度、强化监督考核等一体推进,建立健全医院行风管理核心制度体系,完善长效机制。

第三十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组织医院巡查工作时,应当与派驻或当地纪检监察机关等相关部门做好配合,发现问题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巡查工作的领导。对领导巡查工作不力,发生严重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三十二条  巡查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查工作纪律。巡查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处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查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查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查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违反巡查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  被巡查医院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查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查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查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其他干扰巡查工作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被巡查医院发现巡查工作人员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相关行为的,可以向巡查工作领导小组或其日常办事机构反映,也可依照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医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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