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深圳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修订稿,值得一提的是,该修订稿为专科护士赋予了“处方权”。
修订稿在六十四条中提到,要建立专科护士制度。鼓励护士根据学科发展需要参加专科护士专业培训,取得专科护士证书。取得专科护士证书的护士,可以在护理专科门诊或者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开展下列执业活动:开具检查申请单、治疗申请单等;开具外用类药品。
深圳市卫健委介绍,近年,“专科护士”开始在中国兴起。他们有某一方面的独立专长,可以像医生一样,独立出门诊。但是,他们又没有“处方权”,出门诊时,还得找医生给病人开处方。深圳新修订的医疗条例在全国率先赋予护士一定的处方权,可以开具检查、治疗、外用药的“处方”。
是否应该赋予护士处方权,是近年来医疗系统的一个热议话题,此前,也有个别省市做出过探索。
2017年,安徽省医改办在《盘活优质护理资源,做实城市医联体试点工作方案(试行)》,明确提出:探索给予执业护士在高血压、糖尿病以及伤口换药等特定范围内的“处方权”,在医师的指导下开具处方。但在后续的落地过程中,由于多方面的因素,安徽试点并未事前规划的效果。
对于此次在全国率先赋予护士一定的处方权,深圳市卫健委介绍,近年,“专科护士”开始在中国兴起,他们有某一方面的独立专长,可以像医生一样,独立出门诊。但是,他们又没有“处方权”,出门诊时,还得找医生给病人开处方,不利于更有效率地为患者服务。
有专家表示,深圳市此次赋予专科护士一定的处方权,“或许可以节约患者的等待时间,让患者的病情尽快获得处理”。不过,该专家也表示,从新发布的条例规范来看,目前专科护士使用自己的处方权还需要符合相应的规定。
目前,我国目前尚无关于护士处方权的明确法律支撑,且未在处方护士资质、培训、认证、考核、法律责任以及护理处方权内容等方面做出统一规定,以至于造成了权责不明的局面。
来源:医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