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卫健委官网公开发布了《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854号(医疗体育类381号)提案答复的函》。
对于全国政协委员建议的“国家卫健委、国家药监局会同相关部门对现有和历史临床研究数据外传、外流和滥用的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深入摸底,为相关领域针对性的立法立规打下更好基础”,在答复函中,国家卫健委介绍,该委拟在部分地区试点实施《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管理办法(试点稿)》,实施过程中,计划对现有和历史临床研究数据使用的基本情况进行调研摸底,掌握有关情况。
对于“国家卫健委、国家药监局应当分别采用专门文件,从各自的监管出发点和行政监管角度,对临床数据所有权,临床研究数据保密的等级要求和可以传输、存储、处理使用的范围进行明确规定,避免临床研究中由于领域专业性造成的空白或灰色区域”等建议,国家卫健委称,2019年我委起草《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管理办法(试点稿)》,对进一步加强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领域生物样本、信息数据隐私保护,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的非注册类临床研究、数据管理等方面,均提出相关要求。
另外,针对“关于数据不出境但是处理结果出境、境外机构通过代理人在大陆事业临床数据等新的挑战,相关部分应及时出台有效应对办法”等建议,国家卫健委表示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推动出台有关应对办法,并在此基础上推进医疗卫生机构落实相关工作。
下一步,国家卫健委称,将加大临床受试者个人信息数据保护工作力度。根据反馈意见修订完善《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推动文件尽快印发,落实个人信息数据保护在伦理审查和监管层面的要求。积极推进《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管理办法(试点稿)》的试点实施,加强相关培训,切实做好受试者及研究参与者个人信息的隐私保护工作。
来源:医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