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两日,阿里10亿控股中信21CN与95095医药平台摘牌两件事情被媒体重度解读,其中一个广为传播的观点是“马云10亿元注资95095,获第三方网上药品交易牌照”。之所以将此称为观点,是因为上述两件事情均不是客观事实。仔细研究整个事件,我们还能发现更多明显的误读、被忽视的细节以及未解的悬念。
阿里并未获得第三方网上药品交易牌照,这张绿色A照仍在95095手里这桩交易唯一的公告是在2014年1月23日发出的,公告称阿里正斥资1.71亿美元,约合人民币10.37亿人民币,收购中信21世纪54.3%的股份。但其中没有任何提及95095医药平台的地方。
再看95095。资料显示95095医药电商平台隶属于河北慧眼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从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网站上可以查到,这家公司成立于2013年4月26日,法定代表人为陈文欣。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虽然有资料称,其法人陈文欣为中信21世纪(中国)科技有限公司法人陈晓颖之弟。但是目前我们找不到任何信息可以表明这家自然人独资的公司隶属于中信21CN。
也就是说,从目前获得的信息来看,虽然阿里已经控股中信21CN,但是阿里和95095并没有公司层面的隶属关系。因此95095获得的第三方交易服务平台《药品互联网交易服务资格证书》,亦即互联网药品交易A证(以下简称“A证”)也不属于阿里。
笔者也就“马云10亿元注资95095,获第三方网上药品交易牌照”的说法致信阿里公关,获得的答复是:“市场传闻不予置评”。
再进一步看,95095获得A证的时间为2013年8月28日,CFDA批复其试点B2C经营绿色通道是在2013年11月12日,阿里入股中信21CN的时间点是2014年1月23日。按照常理来说,一桩涉及10亿元的股权交易,双方接触时间一定不会太短。有理由推测,从河北慧眼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成立,到95095拿证,再到获得绿色通道审批,这一切都应该在阿里眼皮底下发生。那么为什么阿里没有顺手买下95095?如果阿里想要,这张看起来很重要的牌就绝不会流离在这桩涉及10亿元的交易之外。
有可能只是一个“烟雾弹”
上网搜索95095,排在第一位显示为“95095医药平台”的网站域名实为www.950958.com,打开后是一个未搭建完成的混乱页面,但是依旧能看出医药电商平台的毛坯。排在第二位的显示为“95095医药网”,域名为www.95095.com。
我们知道网上药店需要取得《药品互联网交易服务资格证书》才能开展销售。此证分A、B、C三种,A证可经营针对医疗机构的B2B业务;B证涉及的是企业之间的B2B药品交易;C证则针对的是B2C业务。根据2005年颁布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要取得向个人销售药品的C证,第一个条件为:申请者必须为依法设立的药品连锁零售企业。类似淘宝医药馆、京东医药馆的存在形态其实在现有政策中并没有对应的条款。
此前据传天猫、京东这样的大电商平台多次公关,但政策都未松动。CFDA一贯以来对网上售药安全性的担忧让人印象深刻。但就在去年11月12日,CFDA的网站上登出了对河北省药监局《关于开展互联网药品交易B2C第三方平台试点工作的请示》(冀食药监市〔2013〕82号)等三项请示的批复。文中称,“同意你局以河北慧眼医药科技有限公司95095医药平台为试点单位,开展互联网第三方平台上的药品网上零售试点相关工作。”
坚冰突然裂开了一个口。CDFA同意获得A证,即原来只能针对医疗机构B2B业务的95095电商平台涉足B2C业务。
这不是开玩笑。这项对互联网药品B2C业务具有深远影响的试点给了一家目前完全看不出有任何电商平台实力的网站。如何让人民群众信服?哪怕是一定程度上的。
再仔细研究,就会看出端倪。虽然95095医药平台还没有完善,但是在搜索引擎显示的网站描述上写着以下文字:“全国首家与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合作的网上医药商城。所有药品全部赋有国家药监码确保正品,安全可靠放心买!全国知名连锁药房加盟,一站式比价购物省心挑!”
这句话翻译过来就是,95095医药平台上未来销售的药品将都赋有电子监管码,而CFDA将第一盏绿灯给了有这项承诺的电商,哪怕它连一个像样的网站也还没有建起来。此处留一定空白供各位联想。
牌照或将不再是稀缺资源,电子监管码有可能成为互联网药品B2C业务新门禁在CFDA给河北药监局的批复上我们看到,整个试点期为一年,试点结束后,河北药监局应该将相关试点的总结递交CFDA,供下一步研究。
可惜的是,多方搜索我们只能看到CFDA的批复,而找不到关于河北药监局三项请示文件的细节。这三个文件分别为:《关于开展互联网药品交易B2C第三方平台试点工作的请示》(冀食药监市〔2013〕82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互联网药品交易B2C第三方平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请示》(冀食药监〔2013〕20号)以及《关于报送新修订〈互联网药品交易B2C第三方平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报告》(冀食药监〔2013〕34号)。
也就是说,我们不掌握试点实施的细节和路径。但是既然被定义为“试点”,那么就存在推广的可能性,除非试点是失败的。一旦开始推广,就会有第二家、第三家获得A证的电商平台获得B2C业务的许可,牌照将不再成为极稀缺的资源(这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为什么阿里并不急于入手95095。)同时一个隐含的信号是,未来CFDA对于互联网药品B2C业务的监管将进一步下沉到货源及流通渠道,电子监管码有可能成为互联网药品B2C业务的新门禁。同时这也将进一步倒逼药品生产企业使用电子监管码。
电子监管码棋很大,也很乱!
随手翻翻几个药品包装,就会发现有些药品的包装盒上带着一个20位的条形码,但并不是所有的药品都有。将20位编码输到药品电子监管网的查询区,就可以看到药品的相关信息,包括厂家,品规、生产日期等。另外一个查询方法是,下载一个名为“药品管家”的APP,就可以用手机直接扫描条码获取信息。但是知晓上述信息的人少之又少,这一点从APP非常惨淡的下载量就能推测。
电子监管码的设计初衷非常完美,美到不真实。
来源:健康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