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深圳市社保局获悉,该局今年将推出多项便民利民新举措,如拟推出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实现“同城通办”和“一窗办结”,取消定点医疗机构的设置数量限制。据悉,目前《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方案》正在制定中。
拟推重特大疾病补充医保
“今年拟推重特大疾病补充医保,利用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购买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减轻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因罹患重特大疾病造成的经济负担,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昨日,深圳市社保局新闻发言人黄险峰说。
黄险峰介绍说,目前,深圳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在全国算是比较高的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每个医保年度基本医保基金支付限额,最高可达到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倍,按照目前的社保缴费基数59016元(深圳2012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918元×12个月)计算,基本医疗保险每个医保年度支付限额最高可达到35.4万元。
此外,深圳市设立地方补充医疗保险,使得参保人在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2000多个品种的药品目录的基础上,可比国内其他城市的参保人,多享受地方补充医保药品目录以及诊疗项目。目前,地方补充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为100万元。
据介绍,今年实施的新医保办法,还对地方补充医保政策进行了调整,设置了“兜底”政策。黄险峰介绍说:以前,对参保人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超出支付的部分,全部需由参保人自费。而新办法设置了“兜底”政策,对于封顶以上的部分,由地方补充医保基金支付50%。例如,一名参保人参加深圳市基本医保和地补医保3个月就得了重病,治疗费花了35万元。他可享受的基本医保,目前封顶为59016元,地补医保封顶为1万元。按照以前的办法,他要自付约28万元;但按照新办法,地补医保可为他“兜底”50%,即14万元,那么,他只要自付约14万元。
黄险峰说:“这样一来,参保人的负担就大大减轻了。”
将实现社保业务“同城通办”
据介绍,目前深圳市社保业务办理采取属地化模式,比如在福田区参保的人员办理社保业务一般要到福田辖区的社保经办机构,而不能到罗湖区、南山区办理;而且由于社保业务较复杂,参保人到社保经办机构办事需要分别到养老、医疗等不同的窗口办理。
黄险峰表示,今年将打破这一模式,社保部门将进一步整合平台,推出“同城通办”。他说:“就是不按户籍、不按属地,只要是深圳的参保人,就可以在全市任何一个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业务。”此外,深圳市社保局还将梳理统一各项社保业务经办流程,实现所有社保业务在一个窗口一站办结。
将取消定点医疗机构数量限制
据了解,为进一步方便参保人就近就医购药,今年深圳市拟取消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的设置数量限制,将符合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受理条件、评分分值标准的社会办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全部纳入医保定点。
此外,深圳市今年还考虑扩大地方补充医保药品目录以及诊疗项目,将更多目前的自费药纳入地方补充药品目录。黄险峰说:“比如一些治疗肿瘤的药物,用得比较多,但目前尚不在国家药品目录以及深圳市地方补充药品目录内,需要患者自费,我们考虑将这些药品纳入地方补充药品目录。”
背景
大病并不是指某个病种是指产生高额医疗费用
日前,国务院医改办发布通知,要求在今年6月底前,各省要全面启动或扩大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
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国保监会等6部门印发《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利用部分新农合基金、城镇(乡)居民医保基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在参合(保)群众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新农合、城镇(乡)居民医保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
随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在广西、吉林、甘肃等20多个省区开展试点。
“不增加城乡居民的额外负担,不额外交钱,保费开支直接从已有统筹基金中直接划拨至保险公司,是大病保险的特点之一。”中国人保财险柳州分公司总经理助理谢敏说。
那么什么才能称得上大病,享受上述保障呢?谢敏介绍,大病保险中的“大病”,不是指一个病种或者某个病种,而是指参合(保)人员患病后产生了高额医疗费用。通俗地讲,大病患者在基本医保报销后,非医保报销目录内的药品、治疗项目等需要个人负担的合理医疗费用,都可以通过大病保险“二次报销”。
记者调查了解到,分段递增、按比例报销是试点地区普遍采用的赔付方式。以吉林为例,超过起付线以上0-1万元(含1万元)报销50%;1万-5万元(含5万元)区间每增加1万元,报销比例提高1%;5万-10万元(含10万元)报销65%;10万元以上报销80%。(新华)
提醒
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办法出台后,参保人员具体可享受到哪些好处?深圳市社保局副局长杜斌解释说,失业保险金领取与缴费年限挂钩,缴费年限1至4年的,每满1年,领取期限增加1个月;缴费年限4年以上的,超过4年的部分,每满半年,领取期限增加1个月。每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比如,一名员工实际参加失业保险3年,按照原来的办法他可以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实际上他在此前还有2年符合视同缴费年限的条件,新办法实施后,他就可以领取5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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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领取与缴费年限挂钩
深圳市社保局制定相关办法,符合条件者可多领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问题得到解决了。昨日,记者从深圳市社保局了解到,该局已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深圳市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办法》。据悉,由于失业保险金领取与缴费年限挂钩,这意味着符合条件人员可合并计算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可多领失业保险金,享受更好的保障。
“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并没有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但符合一定条件可以“视同”缴费,在计算失业保险金时,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的年限。
市社保局新闻发言人黄险峰介绍说,根据新办法,视同缴费年限分三段认定。
第一段是本市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工,在国家《失业保险条例》实施之时已参加本市失业保险的,其在1991年1月22日之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计算连续工龄视为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还有一种情况是,在1997年3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实施之日至1999年1月22日期间离开本市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工,其符合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为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黄险峰举例说:“我们深圳的相关条例是1997年推出的,国家相关条例是1999年推出的,这之间有大概两年的时间差。例如,某市国有单位的老王,他在1998年离开了国有单位,根据新的认定办法,就可以认定其1998年离开之前的年限了。”
黄险峰介绍,第二段是本市户籍职工在1999年1月22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视为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就是在此期间,(深圳户籍参保人)参加深圳市任何一种社会保险,均算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因为当时没有分开计算。”
不过,以农村城市化人员、个人缴费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不计算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对此,黄险峰解释说:“因为要在用人单位工作才有失业的,当时缴交失业保险没有和个人挂钩,个缴里没有失业这一块,只有单位缴交,所以只和国企工作年限挂钩。”
而第三段则是,1999年1月22日之后,按国家及广东省规定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其市外转入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符合国家及广东省有关规定的,可与本市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此外,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本市失业保险的,其服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与在本市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核定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时,其已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重复计算。
来源:米内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