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药价的管制并非中国独有,然而管制方式却千差有别。
近十年来,全球医药市场年均以10%左右的规模递增,不断增长的药品市场需求使各国政府支付医疗保险费用的负担逐渐加大,各国政府大多对药品价格进行一定的限制。
学者Pogany、Forstnerls和Balance调查了56个国家的药品价格政策,发现其中30个国家(12 个发达国家和18个发展中国家)实施了严格的价格控制,20个国家(11个发达国家和9个发展中国家)实施了有限的价格控制,只有6个国家(都在发展中地区)没有实施任何控制。
各国政府控制药品价格的方法大体可以分为三大类:直接价格控制、利润控制和参考定价,后两者属于间接的价格控制。许多国家使用了上述方法的组合,而且随着时间的变化组合也在变化。
各国所采用的不同管制方法反映了截然不同的对卫生政策和制药工业政策目标的相对重要性的评价。
在欧盟,除德国和英国在新专利药品上市时可以自由定价,几乎所有的欧盟国家都对专利药品实施直接的价格控制。
不过,当直接的价格控制措施通过降低药品价格的上涨速度和降低一些药品的价格,使价格的实际水平下降时,这些国家的药品总费用仍然在继续上涨。导致费用上涨的最主要的因素是药品使用数量的上涨和药品使用组合的变化(更新的药品被加入到报销目录中)。
例如,从1974年到1993年,虽然相对价格下降了35%,但瑞典实际的药品费用增加了95%,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处方数量上升了2%(大多数为更新更贵的药品)。1975年以来,法国使用了大量的控制药品费用的措施,使得一些药品价格达到了欧洲最低水平,然而,在数量没有得到控制的情况下,药品费用与处方数量都在增长。
这些数据表明,直接的价格控制可能仅仅对降低药品价格是有效的, 对药品总费用上升的抑制作用非常有限,这和中国最高零售限价政策的失败极为相似。
间接利润控制方式以英国为代表,事实上其采取的也是多种管制方式的集合。
自1957年以来,英国政府依据药品价格调控计划(PPRS)来管理品牌药价格。药品价格调控计划由卫生部与代表品牌药生产企业的英国制药行业协会(ABPI)协商制定,每5年协商一次,具有法律效力。按照该计划,政府采取两种方式对品牌药价格进行控制:一是通过利润控制间接管理药品价格;二是直接管理药品价格。
利润控制的核心是要求制药企业将超额利润返还或降低价格。即由卫生部对年销售额超过2500万英镑的品牌药企业进行年度利润评估,如果超过目标利润(资本收益率为21%)的控制上限(目标利润的140%),则企业应返还超额利润或降价;如果企业的利润水平只有目标利润的40%或更低,企业可以要求提价以使其利润达到目标利润的65%。
在利润控制的基础上,英国政府主要通过降价计划对药价进行直接管理。但是,由于政府难以准确核定制药企业的总体利润水平,并且降价计划是针对企业供应的所有药品的平均价格,所以利润控制和降价计划对药价的控制力度较小,作用不明显,不能发挥价格的基本功能,也不能很好地兼顾促进创新和提高治疗效果的目标。
参考定价,指第三方付费或价格管制者使用的一种报销准则,在这种准则下,药品最高报销价格是参考同一市场上其他可比较的药品价格而设定的参考价格体系。参考定价于1989年在德国正式出现,后来被许多国家采用。这正是目前在中国被广泛讨论的基准定价(或称医保支付价)改革的经验来源。
大多数的参考价格体系只管制报销价格,而允许厂商为产品设定不同的价格,因此厂商价格高于或低于参考价格都存在。
在参考定价体制下,厂商(药品经销商)被允许自由定价,其愿意将价格设定到参考价格之下的关键原因在于药剂师(中国没有药剂师制度,该权力在医生手里)的权利和激励——他们可以在同一类产品之间选择,并从中赚取利润,而厂商则能获得市场份额。
来源:南方周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