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了《关于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若干意见》引起社会热议。微博大V、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副主任廖新波今天在博客上发布了 《“医师多点执业规定(波子哥版)”》 ,其中包括医生多点执业的指导思想、总则、执业规则、监督管理等详细条款,众网友纷纷点赞。
第一章 指导思想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促进我省医疗人才的合理流动,鼓励区域间、医疗机构间人员和技术交流,提高基层医疗机构诊疗水平和医疗质量,保障医师合法执业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处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是我省试行医师多点执业的规范性文件,是我省医师走向自由执业的过渡性文件。
第二条医师是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主体,医师合法多点执业可以促进医师的合理流动,是医疗资源合理配置的有效办法,对提升医师劳动价值,提高医师的责任感、自律性、荣誉感有很大的促进作用,从主观上可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抓紧落实促进医师多点执业各项工作。
医疗机构是为医师提供服务的平台,医师多点执业是走向自由执业的过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进一步加强内涵建设,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为各类各级医师提供适合发挥聪明才智和职业发展的执业平台。
第二章 总则
第三条 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受聘在两个以上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统称为“执业地点”)执业的行为。
第四条 执业医师首次注册的地点为第一执业地点,第一执业地点以外的统称为其他执业地点。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注册的第一执业地点为我省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医师。第一执业地点为乡镇卫生院、村卫生站(室)的执业医师暂不纳入本试点范围。
本办法在广东省辖区地域范围内适用。
第三章 多点执业规则
第六条凡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并已在我省执业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医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在第一执业地点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地域范围内多个执业地点自由多点执业,不限执业地点数量:
(一)已完成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
(二)从事临床医疗、预防工作累计5年以上的。
第七条医师在其他执业地点执业时,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应与本人《医师执业证书》记录的内容一致,并应按照《处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取得其他执业地点授予的处方权。
在其他执业地点的执业医师必须将授予处方权的证明粘贴在本人《医师执业证书》备注栏备查。
第八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聘用医师来本机构多点执业的,拟聘医师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及其他执业资质应与本机构核准开展的诊疗科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和其他医疗服务项目范围相适应。
第九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聘用医师来本机构多点执业时,应先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对医师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培训考核及工作经历等进行核查,并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
第十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做好多点执业医师的信息上报工作。医师多点执业的信息由聘用医师多点执业的其他执业地点通过网络直报平台实时上报。
网络直报平台是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部门调查取证的渠道。其他执业地点在网络直报平台中上报的医师多点执业信息,是本机构依法聘用医师来本机构多点执业的凭证。
网络直报平台及上报方式等另行通知。
第十一条 医师未取得其他执业地点的处方权,擅自在其他执业地点执业的,按《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按规定在网络直报平台中上报在本机构多点执业的医师信息的,按《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处理,并参照《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给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按每人每次记相应的分值。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多点执业的医师应接受各执业地点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其他执业地点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多点执业的医师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在其《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目中记录,并应于7个工作日内在网络直报平台上报。
医师被注销《医师执业证书》,或在任一执业地点被处以暂停执业活动或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应当暂停或停止其所有执业地点的执业活动。
第十三条多点执业的医师应按照《医师定期考核办法》有关规定,接受各执业地点的定期考核,由第一执业地点综合其他执业地点的考核意见,归入该医师定期考核档案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医师在任一执业地点定期考核不合格,应当暂停其所有执业地点的执业活动,并按《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作出考核不合格结论的机构的相关安排,进行培训及再次考核。
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考核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应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并于7个工作日内在网络直报平台上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医师在其他执业地点执业过程中发生医疗纠纷、责任事故或民事纠纷时,由医师和涉事执业地点按照“谁聘用、谁执业、谁担责”的原则,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凡执业时间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一年累计150个工作日的,在校验及评审评价时,可纳入该机构常驻执业人员队列,少于150个工作日的纳入多点执业人员队列。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逐步走向全员性契约式管理,支持与创造医师执业的条件,使医师走向执业化与社会化。各级医疗机构有责任要求各级各类执业人员规范执业行为,确保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满足医疗服务需要。
第十八条条件成熟的地级市,可以探讨将医师多点执业的注册、管理、考核、验证的等多点执业交由当地医师协会或省一级的医师协会实行行业管理,提高行业的社会自治管理与自律管理能力。试点的地区报省一级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不论在何地执业,医师凡一年内出现三次医疗差错和违反有关法规的,均休业1-3月学习和接受专业学会的考核,考核通过之后方可继续执业。累计出现三次休业学习的,不得多点执业,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等法规,停止在广东执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试行。
来源:廖新波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