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发布,3月13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的说明。3月13日下午和3月14日上午,各代表团对监察法草案进行了审议,并最终形成了关于监察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修改稿,3月1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举行代表团全体会议,对监察法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就在今日(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
据最新公布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监察部并入新组建的国家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察委),不再保留国家预防腐败局,监察委作为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是最高监察机关,与“一府两院”(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平行。
根据《监察法》,监察机关的职责包括:
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监察对象包括:
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对于监察机关的监察权限,其中,《监察》明确,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可能逃跑、自杀的;
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留置场所的设置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此外,《监察法》提出监察机关调查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根据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批准决定应当明确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同时,《监察法》的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还分别提出,依法应当留置的被调查人如果在逃,监察机关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通缉,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追捕归案。通缉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监察机关决定。监察机关为防止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逃匿境外,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对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由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监察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位阶仅次于宪法的一部重要法律,为我国的反腐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撑,也适用于多个领域的反腐,其中,也包括医疗领域。
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作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多次提到“反腐”二字,由此可见反腐工作会依然会是2018年工作的重点之一,而医疗领域的反腐也一直在路上,仅仅是在2017年,多个职能机构部门就出台了多项“反腐”政策。
2017年2月,国家卫计委、国家中医药管理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的意见》,提出制定卫生计生系统征信系统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实施办法,经行政机关认定、司法机关判定或仲裁机构裁定后,发生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不正之风案件的机构和个人列入卫生计生系统征信系统,并向社会公示公布,实行行业禁入制度,并在2018年,三级医疗机构全部开展医院巡查工作,2020年,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全部开展医院巡查工作。
2017年5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印发《大型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巡查细则(2017年版)》要求医院开展自查和省内巡查,根据《细则》,统方、药企捐赠、医生培训、回扣等等都是本轮医院巡查检查的重点,销售额排名前50的药品处方、肿瘤、神经内科、儿科、高值耗材使用都将接受严查,同时查医疗卫生人员有无通过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医药产品等收取提成。
2017年9月,国家卫计委、国家发改委、国家食药监总局等九个部门联合印发《2017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再次对医疗领域的不正违法之风进行专项严厉打击。
上述政策主要针对的是医务人员,尤其是医院中的药剂科、骨科、检验科、麻醉科等受贿落马频率比较高的科室医务人员,不过,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除了医务人员,根据其他一些专项打击政策,医药代表、医疗器械代表也将会是反腐监管的重点。
来源:医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