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北京之后,又一地将实行公立医院新增服务自主定价!
近日,广州市发改委官网发布《广州地区新增和特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该《办法》是为规范新增和特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管理,促进医疗新技术的推广使用,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而制定,征求时间截止至2018年2月27日。
根据《办法》,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审核立项后,由医疗机构自主制定试行价格,试行期最长不超过两年。
适用对象
《办法》适用于广州地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特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受理审核。其中,“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是指符合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且尚未列入广州地区统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经临床验证及科学论证(鉴定)能显着提高诊疗效果,或符合群众多样化健康需求的、确需立项的医疗服务项目。
“特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是指公立医疗机构在保证基本医疗服务的前提下,为了满足患者需求,在服务设施、服务时间、生活照料、疾病诊断防治、新技术开展应用等方面提供优质、便利、自愿选择的个性化医疗服务。
申请条件
根据《办法》,申报新增和特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需由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医疗服务成本核算体系的二级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向广州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受理为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一)对现行统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分解的项目。
(二)诊疗目的、内容与全省统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内的项目一致,使用新技术、新设备、新试剂等,只为解决设备、仪器、试剂收费问题,并以设备、仪器、试剂命名的项目;或成本上升较大,但效果无明显提高,不符合卫生经济学要求的。
(三)技术尚不成熟,落后的、已被淘汰的项目。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关规定的项目。
注:不予受理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定价限制
在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开展上,《办法》规定,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审核立项后,由医疗机构自主制定试行价格,试行期最长不超过两年。试行期内经审批为基本医疗服务项目或市场调节价项目、予以保留的,按相应政策执行;未获批、不予保留的项目,试行期满后废止。
废止的项目,医疗机构不得重复申报:
(一)相关职能部门撤销对该项目的推广应用等批准的或国家或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禁止临床应用的医学诊疗技术;
(二)临床证明达不到预期诊疗效果的;
(三)实际执行中在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方面难以明确界定、歧义较大,造成投诉、纠纷较多的。
在特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管理审核上,《办法》还规定原则上应在划定的相对独立区域集中开展,单独管理,不得挤占基本医疗服务资源。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医疗机构在公平、合法和诚信的前提下,按照成本及合理利润的原则自主制定。严格控制特需医疗服务规模,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的比例不能超过全部医疗服务项目的10%,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的收入不能超过全部医疗收入的10%。
北京市三类医疗服务的自主定价
广州此举并不是首例,北京已于2017年1月1日实行特需医疗服务、新增医疗服务和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将执行医院自主定价。
具体项目如下:
第一类特需医疗服务项目
此类服务将由医疗机构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制定价格,并保持一定时期内价格水平的相对稳定。通知特别强调,特需医疗服务不纳入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第二类新增医疗服务项目
此类服务指因为医学技术发展产生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未列入《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和北京市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范围,且符合国家及本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或准入政策,按规定履行完成相关法定程序的医疗服务项目。
第三类其他部分医疗服务项目
此类服务是指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比较强的项目。主要为整形美容、会诊、营养咨询、按摩等项目。
相关负责人解读时表示,这主要是一些在医学技术发展前沿、刚刚进入临床使用初期的项目。“以前,这些项目需要完成价格备案才能启动,如今取消了这个环节,改成在过程中和事后进行价格监管,能让符合规定的安全有效的医疗技术项目更快地进入临床为患者服务。”
附 广州地区新增和特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增和特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管理,促进医疗新技术的推广使用,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现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地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特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受理审核。广州地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下简称为“医疗机构”)包括中央、省、军队、武警在穗公立医院以及广州市属、区属城市公立医院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在穗举办的公立医院,以及其他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是指符合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且尚未列入广州地区统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广州地区公布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的,经临床验证及科学论证(鉴定)能显着提高诊疗效果,或符合群众多样化健康需求的、确需立项的医疗服务项目。
本办法所称“特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是指公立医疗机构在保证基本医疗服务的前提下,为了满足患者需求,在服务设施、服务时间、生活照料、疾病诊断防治、新技术开展应用等方面提供优质、便利、自愿选择的个性化医疗服务。
二、新增和特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申报
第四条 申报新增和特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需由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医疗服务成本核算体系的二级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向广州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
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行随时申报,集中受理审核制度。拟开展或变更的特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行随时申报,随时受理。
第五条 申报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应提交加盖公章的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包括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临床应用等相关意见(包括临床开展数量、收费或免费例数,患者反馈意见),立项的必要性、迫切性、经济性说明,以及与现有同类项目比较等情况。
(二)涉及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的,须提供医用设备配置有关批复档。
(三)涉及仪器、器械、试剂和一次性医用材料的,须提供符合相关管理规定的注册、生产、经营有关批复档或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广州地区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表》。
(五)《广州地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成本测算表》。
(六)与项目相关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申报特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应提交加盖公章的以下材料:
(一)《广州地区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价格申报表》。
(二)与项目相关的其他材料及说明。
申报单位应对新增和特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受理
第七条 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受理。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卫生计生委定期组织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受理工作,负责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对项目是否为临床医疗项目、与现行项目的差异性、是否为临床急需且安全有效的项目等方面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通过审核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以正式公函形式移交市卫生计生委。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受理为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一)对现行统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分解的项目。
(二)诊疗目的、内容与全省统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内的项目一致,使用新技术、新设备、新试剂等,只为解决设备、仪器、试剂收费问题,并以设备、仪器、试剂命名的项目;或成本上升较大,但效果无明显提高,不符合卫生经济学要求的。
(三)技术尚不成熟,落后的、已被淘汰的项目。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关规定的项目。
第九条 不予受理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四、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论证审批
第十条 市卫生计生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定期对报送的新增项目组织新增项目专家论证工作。如遇紧急疫情等特殊情况,随时组织受理和论证审批。
第十一条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建立新增项目论证专家库,专家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学术造诣高,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获得相应资格认证,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
(二)实践经验丰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社会会公信力高和工作责任心强,作风正派,能够据实、负责、公正地提出论证意见和建议;
(四)积极性高,热心决策论证工作,在时间和精力上可以保证完成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论证会须按照评审项目的学科专业选取临床、医技、价格(收费)管理及医保管理专家,专家人选随机抽取,专家人数为不得少于7人的奇数,医疗卫生专家选取应兼顾专业性和代表性。专家论证审核材料应于集中审核前送达专家手中,专家应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泄露审核信息,与申报项目有利益关系的专家应申请回避。专家应独立提出论证意见并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专家需对项目的必要性、迫切性、经济性以及治疗效果是否比现行同类项目有显着改善等方面进行论证,出具“同意申报”或“不同意申报”的专家论证意见并说明理由;凡超过三分之二专家同意的项目视为通过专家论证。对通过专家论证的项目,规范、完善项目名称、项目内涵、计价单位、除外内容和说明等各价格要素内容。
第十四条 市卫生计生委将专家论证结果以正式公函形式移交市发改委。
第十五条 通过专家论证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综合考虑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等因素,按照支持医疗技术发展、需求集中、维护患者利益的原则,对具备专家论证和部门意见的项目,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六条 未通过专家论证的项目,自同一批论证通过项目正式发布实施之日起,医疗机构一年内不得重复申报。
五、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发布实施
第十七条 通过审批的项目挂网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卫生计生委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进行讨论,认为异议有效的,或讨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申报项目暂不予新增。
第十八条 审批结果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卫生计生委公布实施,同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六、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开展
第十九条 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审核立项后,由医疗机构自主制定试行价格,试行期最长不超过两年。试行期内经审批为基本医疗服务项目或市场调节价项目、予以保留的,按相应政策执行;未获批、不予保留的项目,试行期满后废止。废止的项目,医疗机构不得重复申报。
第二十条 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在执行期间,遇下列情况,由市卫生计生委根据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反馈汇总并提出撤销项目的建议,并由市发展改革委发文明确撤销项目,撤销的项目,医疗机构应立即停止并不得重复申报:
(一)相关职能部门撤销对该项目的推广应用等批准的或国家或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禁止临床应用的医学诊疗技术;
(二)临床证明达不到预期诊疗效果的;
(三)实际执行中在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方面难以明确界定、歧义较大,造成投诉、纠纷较多的。
七、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转归
第二十一条 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一年后,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卫生计生委,在对广州地区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施情况跟踪调查评估的基础上,按以下分类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审核。
(一) 疗效好、收费合理、患者接受度高、没投诉的项目,可申请纳入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
(二) 疗效好、收费较高仍有市场需求、投诉不多且符合市场调节价准入条件的项目,可申请纳入市场调节价项目目录。
(三)未获批转归的项目,期满后废止。如临床确需且符合市场调节价规范,可申请特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第二十二条 经省审核通过后确定纳入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由原申报医疗机构和已开展该项目的医疗机构向市发展改革委申请制定价格。应在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发文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送第五条第(二)、(三)、(五)项等规定的材料。
第二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在项目试行期满前,按照法定定价程序,制定公布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原相应新增项目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八、特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管理审核
第二十四条 开展特需医疗服务原则上应在划定的相对独立区域集中开展,单独管理,不得挤占基本医疗服务资源。
第二十五条 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医疗机构在公平、合法和诚信的前提下,按照成本及合理利润的原则自主制定。
第二十六条 严格控制特需医疗服务规模,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的比例不能超过全部医疗服务项目的10%,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的收入不能超过全部医疗收入的10%。
第二十七条 每年2月,上报上一年特需医疗服务项目收入情况(附件5、附件6)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如有超出第二十六条所述特需医疗服务规模,将移交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根据《价格法》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 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应设显着标识,在收费编码前加“T”字母予以区分,便于检索汇总。
第二十九条 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必须实行告知制度,由患者自愿选择,不得暗示或变相强制患者接受特需医疗服务;应严格遵守明码标价制度、一日清单制度等有关价格政策,在开展特需医疗服务场所的显着位置公示特需医疗服务的有关规定、服务项目、服务内涵和价格,接受社会监督。
九、其他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应遵循公开透明、合法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制定和调整新增和特需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并保持价格相对稳定。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严格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在医疗机构大厅显着位置或提供服务主要场所公布新增和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名称、计价单位、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在大厅等显着位置公布本单位及发改委门的投诉电话12345、12358。畅通投诉管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 月 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来源:广州市发改委 医谷整理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