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了童敏受贿案二审裁定书,北京高院裁定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在一审判决中,童敏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处罚金50万元。
总受贿316万余元
据裁定书显示,童敏犯罪事实起于2000年,在2000年至2015年间,童敏利用担任江西省南昌市政府党组成员、市长助理、江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国家食药总局食品许可司司长、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司司长(以下简称保化司)、国家食药总局医疗器械监管司司长等职务便利,或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在企业经营、保健食品审批、药品审评、职务晋升等事项中分别为请托人毛某等8人提供帮助。为此,童敏多次收受或同意情妇苏某收受请托人给予的现金、汽车、银行卡等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316万余元。
2015年5月,原驻国家食药总局纪检组发现了童敏涉嫌受贿的线索,2015年8月28日,童敏被查获归案。
罪行控诉
根据裁定书显示,2000年前后,时任南昌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市长助理童敏,邀请了时任博泰隆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毛某去南昌洽谈开办企业股权交易中心,并协调了南昌市市场和主管副市长与毛某会谈,虽最终未达成一致意见,然后,随后,毛某将其购买的一辆雅阁HG7230轿车交于童敏使用,后一直未将此车归还,经鉴定,该车评估价格为27万元;
2002年下半年,时任江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的童敏认识了江西济民可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某,2002年11月,李某以刘某的名义购买奥迪牌A612.8CVT型轿车一辆,交给童敏使用,后童敏一直使用该车,经评估,该车价值45万元
2005年至2014年,时任国家食药局国家食品安全监察专员、食品安全监察司副司长、司长、食品许可司司长、保化司司长、国家食药总局医疗器械监管司副司长、司长等职务的童敏先后收受广州欧化药业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某送给的现金、银行卡等财物共计63.37万元。该企业曾于2008年7月请求童敏帮忙加快公司某产品的审评进度,童敏答应帮忙,并让陈某提交了一份审评进度单,但事后未予过问;
2009年上半年,通化一洋保健品有限公司为将韩国某进口产品生产文号变更为国产产品生产文号,辗转找到童敏请求帮助加快审批,童敏答应帮忙。2010年春节后至2012年11月间,童敏陆续收受了该公司共计10万元财物;
2009年下半年,时任国家食药总局食品许可司司长的童敏,在中国保健品协会召开的一次会议上认识了时任协会副会长的赵某。后赵某多次提出愿意帮助童敏。2010年5月至2011年7月,由赵某担任董事长的公司先后向国家食药总局提交碧生源牌清源茶、碧生源牌润元茶、碧生源牌思悦颗粒的申报资料,赵某向童敏提出对申报的产品加快审批进度,童敏答应尽力帮忙。2013年4月24日,童敏在上述碧生源牌思悦颗粒的保健食品注册审批表司领导复核栏签字同意批准。2011年上半年,童敏前妻刘某说她和女儿想在加拿大贷款买房,童敏以借为名,要求赵某为其女儿支付10万加元(约合人民币60.883万元)的学费。同年,赵某委托他人支付了这笔钱。后童敏未予归还,亦未表示归还;
2012年上半年,甘肃创兴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国家食药局申报注册甘鹿牌娇姿软胶囊、甘鹿牌润生软胶囊,并找到了童敏。童敏提出了创兴公司申报方法的建议,表示将关注申报情况,后收受董某送给的内存6万元的银行卡一张。2013年至2014年2月,童敏又先后三次过问创兴公司产品的审批情况;
2009年至2011年间,童敏又接受杭州迪生医药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某的请托,通过向有关人员打电话等方式,为杭州民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将名下的部分保健食品转让给杭州赛诺菲民生健康药业有限公司,加拿大新食品公司申请将进口保健食品更名,介绍张某、苏某等人向北京同仁堂健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销售虫草等事项,提供了帮助;
2011年7月至2015年3月,童敏又先后在北京收受或同意其情妇苏某收受上述的张某给予的钱款,共计94余万元。
最终判决
在一审判决中,法院认为,童敏利用职务便利,或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在多个事项中为他人提供帮助,多次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316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童敏主动交代了小部分受贿事实,具有坦白情节;积极退缴全部赃款赃物,部分认罪,有一定悔罪表现,据此从轻判处童敏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万;责令退赔违法所得316万余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然而童敏不服,再次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中,法院认为,一审根据上诉人童敏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所作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评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因此最终驳回童敏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医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