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计委:中医诊所备案制,不受医疗机构设置规划限制

昨日(6月20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了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和《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时间为一个月,截止至7月20日。


此前,今年4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曾就《中医诊所备案暂行办法》和《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这标志着两个文件距离正式出台又近了一步。

据悉,为做好中医诊所的备案管理工作以及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工,规范中医诊所及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该《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主要提出几点说明:

1、限制范围:《征求意见稿》表示举办中医诊所的,报拟举办诊所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中医诊所设置不受《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限制。

2、主管部门及职能: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的备案工作。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即发放统一格式的《中医诊所备案证》;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备案人补正相关材料。

3、举办中医诊所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医诊所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或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

(二)符合《中医诊所基本标准(2017)》;

(三)中医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符合环保、消防等部门的相关规定;

(五)得到周边利益相关方认可。

4、中医诊所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

(二)中医诊所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法人机构的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有效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件;

(四)中医诊所管理规章制度;

(五)医疗废物处理方案、诊所周边环境及周边利益相关方意见的情况说明;

(六)消防应急预案。

值得一提的是,文件表示:中医诊所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如果没有,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也可以。

如何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在《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给出了详细的说明。

适用对象是“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其中,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需满足(一)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5年,掌握独具特色、安全有效的中医诊疗技术方法,经指导老师评议合格;(二)由至少2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其指导老师除外)推荐。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需满足(一)具有医术渊源,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或者在中医医师指导下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5年,掌握独具特色、安全有效的中医诊疗技术方法,并得到患者的认可;(二)由至少2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

另外,伴随中医诊所的大放开而来的必定有大监管,从文件看来,针对中医诊所乱收费、虚假宣传、擅自执业、超范围经营等行为,都要求停止执业活动并收回《中医诊所备案证》以及处罚罚金等惩治措施和法律责任的明确说明。

附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中医诊所的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中医诊所,是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民族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诊所。超出本办法规定的服务范围或者存在不可控的医疗安全隐患和风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医诊所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的备案工作。

第二章 备案

第四条 举办中医诊所的,报拟举办诊所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中医诊所设置不受《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限制。

第五条 举办中医诊所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医诊所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或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

(二)符合《中医诊所基本标准(2017)》;

(三)中医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符合环保、消防等部门的相关规定;

(五)得到周边利益相关方认可。

第六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中医诊所。

第七条 中医诊所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

(二)中医诊所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法人机构的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有效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件;

(四)中医诊所管理规章制度;

(五)医疗废物处理方案、诊所周边环境及周边利益相关方意见的情况说明;

(六)消防应急预案。

备案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情况,并对其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即发放统一格式的《中医诊所备案证》;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备案人补正相关材料。

第九条 中医诊所应当将《中医诊所备案证》、卫生技术人员信息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

第十条 中医诊所备案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到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对变动事项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 禁止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中医诊所备案证》。

第十二条 中医诊所应当按照备案的诊疗科目、技术开展诊疗活动,并符合《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防控指南》等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辖区内备案的中医诊所信息在其政府网站公开,便于社会查询、监督。公开信息内容为中医诊所备案内容(《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所列内容)。

第十四条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上一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报送本辖区内中医诊所备案信息。上一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核查,发现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备案事项,应当在30日内予以纠正。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诊所依法执业、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诊所管理等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自中医诊所备案之日起30日内,对备案的中医诊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并定期开展现场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中医诊所应当加强管理,对诊所内诊疗行为、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及广告宣传负主体责任。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医诊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取消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一)非因行政处罚原因,中医诊所停止执业活动超过1年的;

(二)中医诊所负责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举办中医诊所的法人机构注销的;

(四)中医诊所自愿终止执业活动的。

第十九条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中医诊所负责人学习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机构感染防控、传染病防治等知识,促进中医诊所依法执业;定期组织执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提高其专业技术水平。

第二十条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中医诊所不良执业行为积分制度,对中医诊所不良执业行为、乱收费及虚假夸大宣传等进行记录和评分,记录和评分结果作为对中医诊所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中医诊所备案证》的,由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收回《中医诊所备案证》:

(一)出卖《中医诊所备案证》的;

(二)转让、出借《中医诊所备案证》给非卫生技术人员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超出备案执业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并收回《中医诊所备案证》,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管理工作:

(一)因超出备案执业范围开展诊疗活动曾受过行政处罚的;

(二)超出备案执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中医诊所实际设置或擅自更改设置与取得《中医诊所备案证》登记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开展诊疗活动。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中医诊所未经备案擅自改变或增加使用其他名称的,由县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提交虚假备案材料取得《中医诊所备案证》的,由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并收回《中医诊所备案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没有规定的中医诊所管理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医疗机构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置的中医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到期之前,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要求管理。有效期到期之后,仅提供本办法所规定的中医药服务的,按照本办法备案管理;其他按照审批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日”以工作日计算。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 月 日起施行。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和执业注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及执业工作的管理。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本省(区、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负责本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管理。

设区的市和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组织申报、初审及复审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日常管理。

第四条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省(区、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章 考核申请

第五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六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5年,掌握独具特色、安全有效的中医诊疗技术方法,经指导老师评议合格;

(二)由至少2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其指导老师除外)推荐。

第七条 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术渊源,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或者在中医医师指导下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5年,掌握独具特色、安全有效的中医诊疗技术方法,并得到患者的认可;

(二)由至少2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

第八条 推荐医师应当为被推荐者户籍所在地或者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的省(区、市)内相关专业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第九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其指导老师应当具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从事中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或者具有中医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指导老师同时带徒原则上不超过4名。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人员,可以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考核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中医医术专长综述(包括医术的基本内容及特点描述、适应症或者适用范围、安全性及有效性的说明等)和能够证明医术专长确有疗效的相关资料;

(四)至少2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的推荐材料;

(五)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还应当提供经公证机构公证的跟师学习合同、自公证之日起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5年的证明材料(包括师承人员学习笔记、临床实践记录等)、指导老师出具的跟师学习情况书面评价意见及出师结论;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还应当提供医术渊源的相关证明材料、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5年证明(由所在区域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居委会、村委会出具)或者一定数量患者的推荐证明。

第十二条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分别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和复审,复审合格后提交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对符合考核条件的人员、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信息应当予以公示。

第三章 考核发证

第十三条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实行专家评议方式,通过现场陈述问答、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评议、中医药技术方法操作等形式对实践技能和效果进行科学量化考核。专家人数应当为不少于5人的奇数。

第十四条 考核专家应当对参加考核者使用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性进行风险评估,并针对风险点考核其安全风险意识、相关知识及防范措施。根据参加考核者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分为内服方药和外治技术两类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内服方药类考核内容包括: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医术内容及特点;与擅长治疗的疾病范围相关的中医基础知识、中医诊断技能、中医治疗方法、中药(民族药,下同)基本知识和用药安全等。

考核程序分为医术专长陈述、现场问答、四诊技能操作和现场辨识相关中药等。

考核专家应当围绕参加考核者使用的中药种类、药性、药量、配伍等进行安全性评估,根据风险点考核相关用药禁忌、中药毒性知识等。

第十六条 外治技术类考核内容包括: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外治技术内容及特点;与其使用的外治技术相关的中医基础知识、擅长治疗的疾病诊断要点、外治技术操作要点、技术应用规范及安全风险防控方法或措施等。

考核程序分为医术专长陈述、现场问答、外治技术操作等。

考核专家应当围绕参加考核者使用外治技术的操作部位、操作难度、创伤程度、感染风险等进行安全性评估,根据风险点考核其操作安全风险认知和有效防范方法等;外敷药物中含毒性中药的,还应当考核相关的中药毒性知识。

第十七条 治疗方法以内服方药为主、配合使用外治技术,或以外治技术为主、配合使用中药的,增加相关考核内容。

第十八条 考核专家根据参加考核者的现场陈述,结合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等,围绕相关疾病的疗效评价关键要素进行分析评估并提问,对其医术专长的效果进行现场评定。必要时可采用实地调查核验等方式评定效果。

第十九条 经综合评议后,考核专家对参加考核者作出考核结论,并对其在执业活动中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疾病的范围进行认定。

第二十条 考核合格者,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颁发《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考核合格人员有关卫生和中医药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基本急救技能、临床转诊能力、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防控指南、传染病防治基本知识及报告制度、中医病历书写等知识的培训,提高其执业技能,促进医疗安全。

第四章 考核组织

第二十二条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考核制度,强化考核工作人员和专家培训,严格考核管理,确保考核公平、公正、安全、有序进行。

第二十三条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每年定期组织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核时间应当提前3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四条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库。考核专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二)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具备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从事中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具有师承或者医术确有专长渊源背景人员;

(三)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原则性强,工作认真负责;

(四)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二十五条 根据考生申报的医术专长,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在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库内抽取考核专家。考核专家与考生有近亲属或利害关系时,应当采取回避原则。

第五章 执业注册

第二十六条 中医(专长)医师实行医师区域注册管理。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者,应当向其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经注册后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中医(专长)医师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执业范围包括其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疾病的范围。

第二十八条 中医(专长)医师原则上在其考核所在省(区、市)辖区内执业,拟跨省(区、市)执业的,需经拟执业所在地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同意并注册。

第二十九条 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者,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其是否超出规定的范围执业、是否符合相关诊疗技术规范、是否存在不规范宣传行为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中医(专长)医师应当参加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定期考核有关要求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专长)医师的继续教育。鼓励中医(专长)医师通过中医药学历教育提升自身理论和学术水平。

第三十三条 中医(专长)医师通过学历教育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的,或者执业时间满5年、期间无不良执业记录的,可申请参加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第三十四条 国家建立中医(专长)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中医(专长)医师注册信息,实行注册内容公开制度,并提供中医(专长)医师注册信息查询服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和考核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在考核工作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有关规定处罚。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通过违规违纪行为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放证书部门撤销并收回《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并进行通报。

第三十六条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未在考核工作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停止其参与考核工作,情节严重的,应当进行通报批评,并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处分;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推荐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中医医师、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指导老师,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在推荐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中医(专长)医师在执业中存在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等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发布前已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考核,也可继续以乡村医生身份执业,纳入乡村医生管理。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不再开展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 港澳台人员在内地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可在指导老师所在省(区、市)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医师资格考核。

第四十一条 《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和《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 月 日起施行。

医谷链

中医诊所拟由许可制改为备案制

来源:中国政府网法制办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为你推荐

CDE:细胞治疗产品临床药理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资讯

CDE:细胞治疗产品临床药理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

本指导原则所涵盖的细胞治疗产品是指来源、操作和临床试验过程符合伦理要求,按照药品管理相关法规进行研发和注册申报,用于治疗疾病的人体来源活细胞产品。

2024-11-21 22:11

万泰生物九价HPV疫苗男性临床试验申请获批资讯

万泰生物九价HPV疫苗男性临床试验申请获批

近日,万泰生物发布公告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厦门万泰沧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下简称:万泰沧海生物)收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的《药物临床试验通知书》(通知书编号:2024LP025...

2024-11-21 13:31

百济神州,达成了一项和解资讯

百济神州,达成了一项和解

近日,百济神州美股发布临时公告宣布,其两家子公司BeiGene USA,Inc 和BeiGene Switzerland GmbH(与百济神州有限公司合称“百济神州”)与MSN Pharmaceuticals,Inc 和MSN...

2024-11-21 08:54

山西公布2023 年国谈药品(竞价药品)同通用名药品(第二批)医保支付标准资讯

山西公布2023 年国谈药品(竞价药品)同通用名药品(第二批)医保支付标准

国谈药品(竞价药品)同通用名药品(第二批)医保支付标准。

2024-11-20 20:40

TPP亚太区总裁叶惠琦:以AI赋能医疗,推动“一人一生一份电子病历”理念中国落地资讯

TPP亚太区总裁叶惠琦:以AI赋能医疗,推动“一人一生一份电子病历”理念中国落地

作为英国NHS(英国国家医疗卫生体系)首选的医疗解决方案与服务供应商,TPP凭借其前沿的理念和创新的技术,正加速在中国市场深耕,推动中国医疗服务的信息化、智慧化进程。

文/张蓉蓉 2024-11-20 15:51

将获超4000万美元现金付款,博奥信2款自免资产授权出海资讯

将获超4000万美元现金付款,博奥信2款自免资产授权出海

日前,博奥信生物宣布与Aclaris Therapeutics就BSI-045B和BSI-502达成全球(除大中华区外)独家授权协议。根据协议条款,博奥信将获得超过4000万美元的现金付款,作为首付款以...

2024-11-20 14:19

中国心梗救治日|欧翎先锋赋能基层药师,共筑基层血脂科学管理资讯

中国心梗救治日|欧翎先锋赋能基层药师,共筑基层血脂科学管理

目前,我国血脂异常患病率较高,但知晓率、治疗率与达标率均处于较低水平,居民血脂管理亟待加强。

2024-11-20 13:12

因美纳宣布扩展TruSight Oncology产品线资讯

因美纳宣布扩展TruSight Oncology产品线

最新解决方案将亮相于分子病理学协会年度会议,以实现对肿瘤的全景变异分析。由因美纳客户主导的研究和分享将提供最新的肿瘤分析证据和相关内容。

2024-11-20 10:01

一家中国Biotech企业反向收购了美股上市公司资讯

一家中国Biotech企业反向收购了美股上市公司

在当今的生物科技领域,Biotech公司正积极探索新的生存与发展之道,或选择“卖身”大药企怀抱,或寻求“联姻”以壮大自身。而在这股潮流中,睿跃生物(Cullgen)却独辟蹊径,通...

2024-11-20 09:21

共创共享眼科智慧!首届泛大湾区眼科学术会议(PGBO·2024)圆满落幕资讯

共创共享眼科智慧!首届泛大湾区眼科学术会议(PGBO·2024)圆满落幕

11 月 15 日至 17 日,由爱尔眼科医院集团、广东省医疗行业协会主办,东莞市医学会眼科分会、暨南大学附属东莞爱尔眼科医院承办的“首届泛大湾区眼科学术会议(PGBO·2024...

2024-11-20 09:16

让急救更便捷,晖致在研新药亮相长城会,期待助力心梗救治资讯

让急救更便捷,晖致在研新药亮相长城会,期待助力心梗救治

11月7—10日,第35届长城心脏病学大会(GW-ICC 2024)暨亚洲心脏大会(ASH 2024)在北京召开。作为全球领先的医疗健康公司企业之一,晖致携在研新款高选择性的P2Y12受体拮抗剂...

2024-11-19 16:51

康弘药业荣获2024中医药传承与创新最佳实践案例奖资讯

康弘药业荣获2024中医药传承与创新最佳实践案例奖

经过激烈角逐,凭借在中医药传承与创新实践方面的卓越表现,康弘药业下属子公司——济生堂药业,从众多参选企业中脱颖而出,成功登榜“2023中国中药企业传承与创新最佳实践案例50”。

2024-11-19 13:19

上海公布2024年9月挂网公开议价超“黄线”、未通过公允性评估、重点监控药品幅度靠前且有一定采购金额的品种资讯

上海公布2024年9月挂网公开议价超“黄线”、未通过公允性评估、重点监控药品幅度靠前且有一定采购金额的品种

近日,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公布了2024年9月挂网公开议价超“黄线”、未通过公允性评估、重点监控药品幅度靠前且有一定采购金额的品种。

2024-11-18 22:09

华东医药创新研发加速,两款GLP-1药物获批脂肪肝相关适应症临床试验资讯

华东医药创新研发加速,两款GLP-1药物获批脂肪肝相关适应症临床试验

由全资子公司中美华东申报的HDM1005注射液(靶向GLP-1 GIP长效激动剂)临床试验申请已获得FDA批准,可在美国开展I期临床试验,适应症为代谢相关脂肪性肝炎(MASH)。

2024-11-18 20:02

美的楼宇科技携制药行业暖通解决方案亮相2024药机展,赋能制药行业绿色智慧升级资讯

美的楼宇科技携制药行业暖通解决方案亮相2024药机展,赋能制药行业绿色智慧升级

11月17日,第65届(2024秋季)中国国际制药机械博览会(以下简称“药机展”)于厦门国际博览中心盛大举办。作为楼宇智慧生态集成解决方案引领者,美的楼宇科技以“以智提质,构...

2024-11-18 15:12

最高6.26亿美元,康诺亚再“出海”一款双抗资讯

最高6.26亿美元,康诺亚再“出海”一款双抗

日前,康诺亚发布公告宣布其子公司成都康诺亚与Platina Medicines Ltd(PML)已订立独家许可协议,授予PML在全球(不包括中国内地、香港、澳门及台湾)研究、开发、生产、注册...

2024-11-18 11:06

万米高空出生的早产儿,如何百日闯关?资讯

万米高空出生的早产儿,如何百日闯关?

凯西提供覆盖从新生儿到老年人的呼吸疾病治疗解决方案,至今已服务了数百万名中国早产儿。

2024-11-18 10:22

华东医药旗下Sinclair多款核心医美产品国内临床取得新进展资讯

华东医药旗下Sinclair多款核心医美产品国内临床取得新进展

其中, MaiLi Precise完成中国临床试验全部受试者主要终点随访;Ellansé®伊妍仕® S型新增适应症和Lanluma® V型均完成中国临床试验全部受试者入组;全新专利成分的真皮注...

2024-11-17 19:20

拒不调价,礼来、赛诺菲、恒瑞等企业品种被取消中选资格资讯

拒不调价,礼来、赛诺菲、恒瑞等企业品种被取消中选资格

山西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发布《关于广东联盟阿莫西林等药品集采价格进行调整处置的通知》,其中部分药品企业拒不接受广东省价格整改要求,相关药品取消中选资格及中选价,转...

2024-11-16 23:49

省级慢性呼吸系统疾病防治技术牵头单位名单资讯

省级慢性呼吸系统疾病防治技术牵头单位名单

省级慢性呼吸系统疾病防治技术牵头单位在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导下,牵头开展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慢性呼吸系统疾病防治相关工作。

2024-11-16 2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