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以下简称《医疗条例》)1月1日起正式施行。1月3日,深圳龙华新区卫生监督部门开出了《医疗条例》实施后的首张罚单,肖喜兰西医内科诊所被罚款6000元并被责令整改。
1月3日上午,龙华新区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到龙华新区大浪街道“肖喜兰西医内科诊所”进行例行监督检查。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该医疗机构存在两处违法事实:
一是未按规定对药品、医疗服务价格等进行价格公示。违反了《医疗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在其执业场所显着位置悬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有关单项诊疗服务许可证,并公示诊疗时间、药品及医疗服务价格等信息。
二是开具处方笺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名称不一致。卫监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两张处方笺与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的名称不一致,违反了《医疗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医疗机构的牌匾、印章和医疗文书中的机构名称应当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载明的机构名称相同。
按照《医疗条例》相关规定,卫生监督部门现场责令整改并罚款6000元。
卫监部门表示,下一步,将开展医疗条例专项执法行动,全面加大对全市医疗机构的监督执法力度,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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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特区报 作者:记者 余海蓉 通讯员 深卫监